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公约的宗旨
  • 第二条 定义
  • 第三条 与其他国际文书的关系
  • 第二章 公约的有关机关

  • 第四条 缔约国大会
  • 第五条 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和任期
  •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能
  • 第八条 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 第九条 咨询组织的认证
  • 第十条 秘书处
  • 第三章 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 第十一条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 第十二条 清单
  • 第十三条 其他保护措施
  • 第十四条 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
  • 第十五条 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
  • 第四章 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 第十六条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 第十七条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 第十八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 第五章 国际合作与援助

  • 第十九条 合作
  • 第二十条 国际援助的目的
  • 第二十一条 国际援助的形式
  • 第二十二条 国际援助的条件
  • 第二十三条 国际援助的申请
  • 第二十四条 受援缔约国的任务
  • 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性质和资金来源
  • 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对基金的纳款
  •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自愿补充捐款
  • 第二十八条 国际筹资运动
  • 第七章 报告

  • 第二十九条 缔约国的报告
  •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报告
  • 第八章 过渡条款

  • 第三十一条 与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关系
  • 第九章 最后条款

  • 第三十二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
  • 第三十三条 加入
  • 第三十四条 生效
  • 第三十五条 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
  • 第三十六条 退出
  • 第三十七条 保管人的职责
  • 第三十八条 修订
  •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文本
  • 第四十条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