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

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商标保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是非洲地区英语国家工业产权保护区域性组织,目前有19个成员国,总部设在津巴布韦首都哈拉雷。

  ARIPO的商标注册制度由《商标班珠尔议定书》规定。该议定书于1993年11月19日在冈比亚首都班珠尔采用。历经7次修改,至今已发展至10个成员国,即博茨瓦纳、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纳米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乌干达、坦桑尼亚和津巴布韦。

  通过ARIPO注册商标,申请人仅提交一份商标申请,可同时指定多个国家,从而省去逐一国家注册所需的大量申请文件和手续。如果商标申请在某一个指定国家被驳回,商标仍然可以在其他未被驳回的国家注册。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ARIPO)是非洲地区英语国家工业产权保护区域性组织,目前有19个成员国,总部位于津巴布韦首都哈拉雷。

  ARIPO的商标注册制度由《班珠尔议定书》规定,至今已有10个成员国加入该议定书,即博茨瓦纳、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纳米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乌干达、坦桑尼亚和津巴布韦。

  根据《班珠尔议定书》,申请人仅提交一份商标申请,可同时指定多个国家,从而省去逐一国家注册所需的大量申请文件和手续。如果商标申请在某一个指定国家被驳回,商标仍然可以在其他未被驳回的国家注册。

 网站:aripo.org

 电话:+263 4 794065 - 68
+263 773 559987(手机)

 传真:+263 4 794072 / 3

 Email:mail@aripo.org

 地址:11 Natal Road, Belgravia, PO Box 4228, HARARE, Zimbabwe

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使企业的产品个性化,并能够将这些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区分开的标志。

   使产品个性化;

   明确区分一个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

商标的类别

  1.图案商标

  用于区分安保公司、保险经纪人、职业介绍所、清洁公司、殡仪服务机构等不同服务机构的商标。

  2.集体商标

  表示使用商标的企业的归属关系。

  3.证明商标

  表示使用商标的产品符合的可识别标准的标记。

  4.地理标志

  表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志。来源只能是国家、地区或者具体的地方。地理标志是商业名称包括:来源和原产地名称。

  来源的含义是:某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点(村庄等)的服务或产品的来源的名称表述或标志。

  原产地名称的含义是:除了国家、地区或具体地点的指示之外,还将包括归因于地理环境和与特定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其他自然和人为因素的特征。

可构成商标的内容

   单词:包括公司名称、姓氏、名字、地名或任何其他单词或一组单词。

   字母和数字:包括一个或多个字母或数字或字母和数字的组合。

   图案:包括图案、图纸或符号。

   颜色:包括单词、图案和任何颜色的组合。

   声音:包括音符或其他原声转录的声音,例如牛的叫声。

   气味:用于通过气味来识别的货物。

   隐藏商标:可以通过接触例如太阳或月亮的光线等显示的标志。

   三维形状:表示商品或包装形状的标志。

保护期限和续展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后,自申请之日起10年内有效。可在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续展(可再宽宽限6个月),每次续展可延长有效期10年。

申请ARIPO商标的程序

  根据《班珠尔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向《班珠尔议定书》某一个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也可直接向ARIPO递交申请。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申请后,需在1个月内将该申请递交至ARIPO。

  1.提交申请

  申请注册ARIPO商标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申请书,需写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

   指定的成员国。与商标的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类似,通过ARIPO办理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申请书中,可指定一个或多个成员国进行注册。

   需保护的商品/服务的类别及具体的项目。ARIPO商标申请实行一标多类制度,同一份申请,可指定多个商品/服务类别。

* 如没有标明需要保护的商品/服务的类别及具体项目,那么ARIPO将帮助申请人进行分类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商标图样。

   声明该商标已实际使用或是意图使用。

  (2)代理委托书,仅限于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情况下提交。

  如果申请人的主要营业地或普通居住地不在ARIPO成员国,或者申请人由主要营业地或普通居住地不在成员国的申请人向成员国工业产权局提出申请的情况,申请人应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

  2.形式审查及受理

  ARIPO收到商标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若审查合格,则以ARIPO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作为该商标的申请日期;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ARIPO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2个月内予以补正,可以申请延期30天。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ARIPO将该商标申请通知各指定的成员国。

  提起上诉:申请人可以对ARIPO的拒绝申请提出上诉,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拒绝申请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在任何其指定的国家提起上诉,其申请将视为依据该国国内法律提出的申请。

  3.成员国实质审查

  各成员国收到ARIPO传达的商标申请通知后,依据本国商标法进行实质申请。各成员国须在ARIPO通知日起12个月内审查完毕。若在审查过程中,有任何驳回事项,各成员国须在决定驳回日起1个月内将该驳回通知ARIPO局。然后由ARIPO局通知商标申请人或其代理机构。商标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须直接向发出驳回通知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进行答复。

  4.公告及注册

  12个月审查期限届满成员国未通知ARIPO任何驳回事项,或各指定成员国发出核准保护该商标的声明后,ARIPO将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若在公告期内被提异议,商标申请人须直接向指定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异议答辩。若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功,且已缴纳相应的注册费,ARIPO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该商标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收费项目 金额(美元)
申请费  
纸质申请 100
电子申请 80
一标一类 50/国
每一商标多指定一个类别,或一类中每增加一件商标 +10/国
注册费  
一类 100/国
每增加一类 +50/国
续展费  
一类 100/国
每增加一类 +50/国
延期续展 额外加收20%的手续费

  更多收费信息请参见ARIPO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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