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ARIPO商标的程序
根据《班珠尔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向《班珠尔议定书》某一个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也可直接向ARIPO递交申请。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申请后,需在1个月内将该申请递交至ARIPO。
1.提交申请
申请注册ARIPO商标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申请书,需写明以下事项:
● 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
● 指定的成员国。与商标的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类似,通过ARIPO办理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申请书中,可指定一个或多个成员国进行注册。
● 需保护的商品/服务的类别及具体的项目。ARIPO商标申请实行一标多类制度,同一份申请,可指定多个商品/服务类别。
*
如没有标明需要保护的商品/服务的类别及具体项目,那么ARIPO将帮助申请人进行分类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 商标图样。
● 声明该商标已实际使用或是意图使用。
(2)代理委托书,仅限于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情况下提交。
如果申请人的主要营业地或普通居住地不在ARIPO成员国,或者申请人由主要营业地或普通居住地不在成员国的申请人向成员国工业产权局提出申请的情况,申请人应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
2.形式审查及受理
ARIPO收到商标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若审查合格,则以ARIPO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作为该商标的申请日期;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ARIPO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2个月内予以补正,可以申请延期30天。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ARIPO将该商标申请通知各指定的成员国。
提起上诉:申请人可以对ARIPO的拒绝申请提出上诉,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拒绝申请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在任何其指定的国家提起上诉,其申请将视为依据该国国内法律提出的申请。
3.成员国实质审查
各成员国收到ARIPO传达的商标申请通知后,依据本国商标法进行实质申请。各成员国须在ARIPO通知日起12个月内审查完毕。若在审查过程中,有任何驳回事项,各成员国须在决定驳回日起1个月内将该驳回通知ARIPO局。然后由ARIPO局通知商标申请人或其代理机构。商标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须直接向发出驳回通知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进行答复。
4.公告及注册
12个月审查期限届满成员国未通知ARIPO任何驳回事项,或各指定成员国发出核准保护该商标的声明后,ARIPO将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若在公告期内被提异议,商标申请人须直接向指定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异议答辩。若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功,且已缴纳相应的注册费,ARIPO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该商标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