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埃及获得有效专利的途径有两种。
第一,提出专利PCT申请并指定埃及,进入国家阶段后获得埃及专利。
第二,直接向EGPO提出申请获得埃及专利。如申请人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境内已提交专利申请,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后12个月内又在埃及提出同一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申请应由发明人或其继承人向EGPO提出。一项专利申请中不能包含一项以上的发明。如果一组发明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作为一项发明申请。
《知识产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将其申请转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也可将专利申请转为实用新型申请。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当符合条件时,EGPO也可自发地将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专利申请。
向EGPO申请埃及专利(含实用新型)的程序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前,应进行专利检索,以确保待申请的发明具有新颖性。检索埃及专利,可使用EGPO提供的数据库。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条,专利申请材料应包含:
(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详细描述,用阿拉伯语撰写,使用正确的技术术语且内容清晰,包括关于现有技术及缺点的陈述、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中的新颖性元素、发明人已知的使专业人员能够执行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佳方式,清晰准确地描述需要保护的新颖性元素,并配合使用化学方程式、公式或说明性图纸。如果上述文件使用了其他语言,应在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阿拉伯语译文,否则申请视为不存在。
申请人还应提供就相同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埃及境外申请专利的完整数据及信息,以及这些申请的授权情况和相关决定。
(2)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摘要,用阿拉伯语和英语撰写,提供化学式,并使用EGPO规定的表格(如有)。
(3)如果申请涉及动植物生物材料、传统医药、工农业或手工艺知识、文化或自然遗产,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文件,证明根据埃及法律,发明人的材料是从合法的来源取得的。(可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
(4)如果发明涉及微生物,申请人应根据常规科学规则披露此类生物,包括确定此类生物性质、特征和用途的所有必要信息。申请人应将活体培养物保存在由科学研究事务主管部长决定授权的实验室中,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附带保存证明。(可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
(5)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实体,附带该实体商业登记的摘录,或者宪法法案或相关决定的官方副本。(可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
(6)确认申请人资格的文件。(可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
(7)确认发明人权利转让的文件(如有)。(可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
(8)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临时保护证书(如有)。
(9)已交纳申请费的收据。
《条例》第5条规定,如果要求优先权,除上述文件外,申请人还应提供首次申请时提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详细说明、图纸(如有)以及和申请一起提交的其他任何文件的正式副本。该副本应由受理首次申请的专利主管机构确认,并附带阿拉伯语译文,在向埃及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给EGPO。否则,申请人将无法享有优先权。
《条例》第14条规定,如有必要,EGPO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两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样品或模型。第15条规定,EGPO可要求申请与食品、药品和农业有关的化学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提供两份此类产品的样品。申请人应提供样品及其性质的清单,包含或附带在详细描述中,并在详细描述的顶部指出提供了样品。
根据《条例》第6条,在收到申请后,EGPO会按照递交申请的日期和时间对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进行编号,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加盖EGPO公章的带有申请号的回执。
2.审查
《条例》第18条规定,如果EGPO发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使用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或道德相抵触、严重破坏环境或损害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相关人员应放弃此类使用权,否则EGPO不能接受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
EGPO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会通过挂号信,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任何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决定。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否则将被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也可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就EGPO的决定向《知识产权保护法》第36条规定的委员会提出申诉。EGPO将通过挂号信通知申诉人委员会审议其申诉的日期,并传唤该申诉人出席委员会的听证会。
3.修改
根据《条例》第21条,申请人在EGPO接受申请的决定被公开之前,仍可对申请内容做出修改,但前提是:
(1)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则修改不能超出优先权的主题;
(2)修改不能影响详细描述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以及技术问题、需要寻求保护的创新要素、图纸和化学方程式。
4.公示
《条例》第22条规定,EGPO应在决定接受申请之日起90天内,在官方公报(Official Gazette)上予以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国籍和职业;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实体,公示其名称、地址和总部,以及成立的性质和目的;
(2)发明人的姓名、国籍和职业;
(3)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标题;
(4)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公示优先权日;
(5)申请号。
公众可在EGPO的办公室内查阅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文件,包括发明的申请书、说明书、图纸、相关样品以及注册簿中所有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并可支付费用获得副本。
EGPO将通过挂号信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的3个月内,向EGPO提供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详细描述以及摘要各5份,否则申请将被视为不存在。
5.异议
根据《条例》第23条,任何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60天内向EGPO交书面的异议申请(使用EGPO规定的格式,一式两份),反对授予专利。
EGPO将在7天之内,通过挂号信将异议书的副本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异议书后15天内予以答复(使用EGPO规定的格式,一式两份);EGPO将在7天之内,通过挂号信将答复意见的副本提供给异议人。
相关的听证会将由《知识产权保护法》第36条规定的委员会确定,以便委员会对异议作出决定。
EGPO作出决定后,应在10天内通过挂号信将结果通知各方。
6.授权
根据《条例》第30条与第32条,如果无人对专利申请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EGPO将向申请人授予专利权,并在官方公报公开授权决定。授权决定包含以下内容:
(1)专利号;
(2)发明人的姓名;
(3)专利权利人的姓名、国籍和住所;如果专利权利人是法人实体,则为名称、地址和总部;
(4)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标题;
(5)保护期限,开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6)与优先权有关的详情。
7.维护
从保护期第二年开始,即使申请尚未获得授权,申请人或权利人也需逐年交纳年费,直至保护期终止,否则权利将会失效。
更多内容,可参见《知识产权保护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