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埃 及

جمهوريّة مصرالعربيّة

专利与实用新型

  埃及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等多项国际公约。

  埃及《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一卷中规定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在2002年6月3日公开的最新修订版中,扩大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将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信息也纳入其中。在该法及其《实施条例》(英文版)中,部分法条将专利与实用新型并称,部分法条称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有鉴于此,下文中的表述方式与上述法律英文官方译本的表述方式相一致,埃及专利中是否包含实用新型以埃及官方解释为准。

  《知识产权保护法》第40条规定,除非在法律中单独做出说明,适用于发明专利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因此,两者的申请流程基本一致。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将其申请转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也可将专利申请转为实用新型申请。

埃及专利局

  埃及专利局(Egyptian Patent Office,EGPO)成立于1951年,从1971年起隶属于埃及科学技术研究院(Academy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echnology,ASRT)。根据埃及现行的法律,EGPO的职责主要包括:

  (1)对来自本国或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进行注册;

  (2)授予和颁发专利,以保护埃及和外国人发明人的所有权;

  (3)收集整理外国专利申请,以便于审查员和用户访问;

  (4)传送世界各地专利中的技术信息,助力学术研究及本地工业的发展;

  (5)通过帮助发明人参加展览及评奖活动,对其给予鼓励;

  (6)定期(每月)发布官方公报,内容包括专利申请、授权等内容。

 网站:www.egypo.gov.eg

 电话:+202 27921291,27921274,27921272

 传真:+202 27921272

 Email:patinfo@egypo.gov.eg 

 地址:101 Kasr Al Ainy st., Cairo, Egypt

定义

  根据埃及《知识产权保护法》第1条,专利授予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且可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发明,无论是新产品、新方法或者是对已知方法的新应用,也可独立授予对已获得专利的发明的任何修改、改进或添加。

  * 根据埃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如果在埃及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发明所有人已就相同发明在埃及国内外提出过专利申请或者已获得专利授权,发明不再具有新颖性。
  如果在埃及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发明已在埃及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发明的描述已被公开并使具有本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员能够利用该发明,那么发明的新颖性也已丧失。
  发明在埃及国内或国际展会上被展出,如果其首次公开的日期早于专利申请日不超过6个月,仍具有新颖性。

  该法第29条又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授予在(1)仪器、工具、设备,或他们的组件;(2)产品;(3)生产上述各项的程序或方法;和(4)其他当前在使用的类似事项中,在其现有结构或安排上加入的新的技术改进。

不受专利保护的客体

  《知识产权保护法》第2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如果对发明的开发可能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或危害环境,或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该发明不能获得专利。

   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程序和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人和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不能获得专利。

   植物和动物品种,不论其稀有度和特异性如何,以及用于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属于生物学的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但是,用于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微生物,以及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学方法,可以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器官、组织、活体细胞、天然生物物质、核酸和基因组,不能获得专利。

专利权利及限制

  《知识产权保护法》第10条规定,专利应赋予其所有人防止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利用其发明的权利,权利人有权阻止或许可第三方进口、使用、销售或分销包含其专利的产品。但属于下列情况时,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专利不视为侵权:

   用于为科研目的而开展的活动。

   在发明所有人申请专利之前,第三方在埃及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即使发明获得专利,第三方仍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该发明,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或单独转让该项权利。

   间接使用发明主题的生产方法,以获得其他产品。

   如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或与埃及存在互惠关系的另一方的车辆、船只或飞机暂时或意外停留在埃及,将发明用于此类车辆、船只或飞机上。

   在产品保护期内,第三方以获得营销许可为目的进行的制造、组装、使用或销售,但实际营销发生在保护期期满之后。

   兼顾他人合法利益而允许第三方进行的任何其他行为,但不得无理妨碍专利的正常使用,并且不得无理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保护期

  《知识产权保护法》第9条规定,专利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最长为20年。

  该法第30条规定,实用新型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最长为7年,不可延长。

  在埃及获得有效专利的途径有两种。

  第一,提出专利PCT申请并指定埃及,进入国家阶段后获得埃及专利。

  第二,直接向EGPO提出申请获得埃及专利。如申请人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境内已提交专利申请,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后12个月内又在埃及提出同一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申请应由发明人或其继承人向EGPO提出。一项专利申请中不能包含一项以上的发明。如果一组发明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作为一项发明申请。

  《知识产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将其申请转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也可将专利申请转为实用新型申请。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当符合条件时,EGPO也可自发地将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专利申请。

向EGPO申请埃及专利(含实用新型)的程序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前,应进行专利检索,以确保待申请的发明具有新颖性。检索埃及专利,可使用EGPO提供的数据库。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条,专利申请材料应包含:

  (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详细描述,用阿拉伯语撰写,使用正确的技术术语且内容清晰,包括关于现有技术及缺点的陈述、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中的新颖性元素、发明人已知的使专业人员能够执行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佳方式,清晰准确地描述需要保护的新颖性元素,并配合使用化学方程式、公式或说明性图纸。如果上述文件使用了其他语言,应在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阿拉伯语译文,否则申请视为不存在。

  申请人还应提供就相同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埃及境外申请专利的完整数据及信息,以及这些申请的授权情况和相关决定。

  (2)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摘要,用阿拉伯语和英语撰写,提供化学式,并使用EGPO规定的表格(如有)。

  (3)如果申请涉及动植物生物材料、传统医药、工农业或手工艺知识、文化或自然遗产,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文件,证明根据埃及法律,发明人的材料是从合法的来源取得的。(可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

  (4)如果发明涉及微生物,申请人应根据常规科学规则披露此类生物,包括确定此类生物性质、特征和用途的所有必要信息。申请人应将活体培养物保存在由科学研究事务主管部长决定授权的实验室中,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附带保存证明。(可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

  (5)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实体,附带该实体商业登记的摘录,或者宪法法案或相关决定的官方副本。(可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

  (6)确认申请人资格的文件。(可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

  (7)确认发明人权利转让的文件(如有)。(可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

  (8)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临时保护证书(如有)。

  (9)已交纳申请费的收据。

  《条例》第5条规定,如果要求优先权,除上述文件外,申请人还应提供首次申请时提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详细说明、图纸(如有)以及和申请一起提交的其他任何文件的正式副本。该副本应由受理首次申请的专利主管机构确认,并附带阿拉伯语译文,在向埃及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给EGPO。否则,申请人将无法享有优先权。

  《条例》第14条规定,如有必要,EGPO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两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样品或模型。第15条规定,EGPO可要求申请与食品、药品和农业有关的化学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提供两份此类产品的样品。申请人应提供样品及其性质的清单,包含或附带在详细描述中,并在详细描述的顶部指出提供了样品。

  根据《条例》第6条,在收到申请后,EGPO会按照递交申请的日期和时间对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进行编号,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加盖EGPO公章的带有申请号的回执。

  2.审查

  《条例》第18条规定,如果EGPO发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使用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或道德相抵触、严重破坏环境或损害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相关人员应放弃此类使用权,否则EGPO不能接受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

  EGPO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会通过挂号信,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任何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决定。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否则将被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也可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就EGPO的决定向《知识产权保护法》第36条规定的委员会提出申诉。EGPO将通过挂号信通知申诉人委员会审议其申诉的日期,并传唤该申诉人出席委员会的听证会。

  3.修改

  根据《条例》第21条,申请人在EGPO接受申请的决定被公开之前,仍可对申请内容做出修改,但前提是:

  (1)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则修改不能超出优先权的主题;

  (2)修改不能影响详细描述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以及技术问题、需要寻求保护的创新要素、图纸和化学方程式。

  4.公示 

  《条例》第22条规定,EGPO应在决定接受申请之日起90天内,在官方公报(Official Gazette)上予以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国籍和职业;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实体,公示其名称、地址和总部,以及成立的性质和目的;

  (2)发明人的姓名、国籍和职业;

  (3)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标题;

  (4)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公示优先权日;

  (5)申请号。

  公众可在EGPO的办公室内查阅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文件,包括发明的申请书、说明书、图纸、相关样品以及注册簿中所有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并可支付费用获得副本。

  EGPO将通过挂号信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的3个月内,向EGPO提供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详细描述以及摘要各5份,否则申请将被视为不存在。

  5.异议 

  根据《条例》第23条,任何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60天内向EGPO交书面的异议申请(使用EGPO规定的格式,一式两份),反对授予专利。

  EGPO将在7天之内,通过挂号信将异议书的副本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异议书后15天内予以答复(使用EGPO规定的格式,一式两份);EGPO将在7天之内,通过挂号信将答复意见的副本提供给异议人。

  相关的听证会将由《知识产权保护法》第36条规定的委员会确定,以便委员会对异议作出决定。

  EGPO作出决定后,应在10天内通过挂号信将结果通知各方。  

  6.授权

  根据《条例》第30条与第32条,如果无人对专利申请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EGPO将向申请人授予专利权,并在官方公报公开授权决定。授权决定包含以下内容:

  (1)专利号;

  (2)发明人的姓名;

  (3)专利权利人的姓名、国籍和住所;如果专利权利人是法人实体,则为名称、地址和总部;

  (4)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标题;

  (5)保护期限,开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6)与优先权有关的详情。

  7.维护

  从保护期第二年开始,即使申请尚未获得授权,申请人或权利人也需逐年交纳年费,直至保护期终止,否则权利将会失效。

  更多内容,可参见《知识产权保护法实施条例》。

收费项目 金额(埃及镑)
申请费*  
发明专利 150
实用新型专利 100
获取申请文件的副本,每项请求 100
申诉费 250
异议费 500
审查费*
个人申请 100
教育和研究机构申请 300
小企业(成员不超过10人)申请 500
企业申请 1500
年费**  
第2年 20
第3年 40
第4年 80
第5年 100
第6年 150
第7年 200
第8年 250
第9年 300
第10年 350
第11年 400
第12年 500
第13年 600
第14年 700
第15年 800
第16年 900
第17年-第20年,每年 1000

  * 任何类型的教育机构的学生提交的申请可免除此类费用。

  ** 关于年费,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
  (1)学生仅需支付上述费用的10%;
  (2)个人及成员不超过10人的小企业,仅需支付50%。
  如果下一年费用未在保护期届满之前交纳,滞纳金为不同申请人所需交纳年费的7%。
  实用新型的年费最多只交至第7年。
  年费标准引用自EGPO网站,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实施条例》有所不同,最终收费以埃及官方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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