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 士

Schweizerische Eidgenossenschaft

专利保

  与我国不同,瑞士专利不包含外观设计,且没有实用新型的概念。专利受瑞士《联邦发明专利法》的约束,由位于伯尔尼的联邦知识产权局(IGE)管理。列支敦士登既没有自己的专利法律也没有设立专利局,但根据其与瑞士签订的1978年《瑞士-列支敦士登专利合作协议》,列支敦士登的发明专利由IGE管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案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瑞士与列支敦士登之间的统一专利只能在该专利的整个保护区域进行授权、转让、撤销或者无效。

  与欧洲专利申请不同,IGE不必对国家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开展实质审查,申请人没有义务披露可能对其造成损害的文件和/或披露其他信息,因此国家专利的授权易于获得。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Eidgenössisches Institut für Geistiges Eigentum, IGE)负责审查、授予和管理瑞士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与政府机构、协会和企业合作,在瑞士和国际范围内执行瑞士的原产地标志;监督集体权利管理组织;并以各种方式向个人和企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

  IGE还负责起草立法,并向联邦委员会和其他联邦机构就知识产权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官方网站:www.ige.ch

   电话:+41 31 377 77 77

   传真:+41 31 377 77 78

   E-mail:info@ipi.ch

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瑞士,专利是指由权利机关授予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实用性的发明的民事保护性权利。发明是指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专利客体不包括:

   没有技术特征的思想、发现、商业或数学方法、美学创作以及软件;

   自然环境下不同发展阶段的人体,包括胚胎(但是通过技术方法生产出来的人体组成部分可以作为发明申请专利);

   基因的自然序列及自然序列组成部分(但是根据技术方案从基因自然序列及自然序列组成部分中获得的序列可以申请专利);

   有损人类尊严及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的发明(比如人类克隆方法、通过使用人类胚胎等形成杂交生物的方法等);

   人体或动物的治疗和诊断方法;

   植物和动物品种或者植物或动物的实质生物学生产方法(但是植物或动物的微生物或其他技术性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专利授权的条件

  1.具有新颖性

  即不属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的世界范围内的现有技术且不存在抵触申请。但申请日前或优先权日前6个月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

   第三人恶意泄露;

   在符合1928年11月22日《国际展览公约》的官方或经官方认证的国际展览上展出发明。  

  2.具有创造性

  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进步,该发明即具有创造性。

  3.具有实用性

  一项发明如果能够适于工业生产,即被视为具有实用性。

  4.有意义

  如果一项发明满足前述条件,但是发明明显无意义,则IGE可以驳回申请。

专利权的效力

  1.积极效力

  权利人对专利发明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生产、储存、供应、销售、进出口、中转和为上述目的持有专利商品。

  2.消极效力

  权利人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已授权专利,包括生产、使用、销售、进口。

  3.例外(在先使用权)

  第三方已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善意使用申请专利的发明或为此做了准备,则该第三人有权为商业目的继续使用该发明。

保护期

  瑞士的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起计算,从第4年起每年需缴纳年费才能续展保护。药品和植物保护产品由于需要申请上市许可,相关专利在 20 年保护期限届满后通过补充保护证书可最多延长5年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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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瑞士,如两人以上分别独立完成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申请人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已提交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的12个月内又在瑞士提出同一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

  如果申请人在瑞士没有住所,必须委托代理人。

  在瑞士获得有效专利的途径有两种:第一,通过PCT或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申请获得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可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自动生效;第二,通过PCT或直接向IGE申请获得瑞士专利。

直接向IGE申请瑞士专利的程序

  根据IGE网站提供的信息,直接申请瑞士专利应完成以下步骤:

  1.专利检索

  IGE不审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但专利注册后,第三人有权随时就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判决决定已注册的专利是否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如不符合,则判决撤销已授权专利。

  因此,申请人应先确定需要申请的发明并检索现已申请和已授权的专利,确定申请专利发明的新颖性。可用的检索途径包括:

   瑞士注册知识产权数据库(Swissreg):可以检索在瑞士注册的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IGE官方公报(+ pat + undmod.dép.):可检索1996年至2008年7月1日的瑞士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官方公报,之后的公报在Swissreg上独家发布。需要获取2002年6月30日之前的专利信息,还可查阅纸质的瑞士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公报(PIDTJ)。

   欧洲专利局数据库(Espacenet):可以检索检索19世纪以来95个以上国家超过1亿份专利文件信息。

  2.提交申请

  在瑞士,申请人可以先提交非正式的申请,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当IGE收到达到最低要求的申请文件时,将给申请分配一个申请号,并确定申请日期。之后的任何更改仅在符合严格的法律规定时才可能发生,因此申请人应认真准备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3个月内,应至少提交以下材料:

   定义该发明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

   达到可复制要求的技术图纸;

   摘要;

   如果申请不是以任何一种瑞士官方语言(德语、法语、意大利语)或英语提交的,需以一种瑞士官方语言翻译技术文件。

  在优先权日之后的16个月内,应提交以下材料:

   要求国际优先权的声明及优先权文件

   所有相关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填写德语法语意大利语PDF表格);

   个人发明人获得的任何豁免;

   如果申请以英语提交,需以一种瑞士官方语言翻译技术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选择的瑞士官方语言决定了程序的语言。IGE与专利申请人或其代表之间的任何沟通都必须以这种语言进行。

  瑞士专利申请可以提交纸质文件,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交,但电子方式不适用于生物材料的申报。

  3.实质审查

  IGE不会检查新颖性或创造性,仅审查发明和技术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包括:

   技术特征——发明是否使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某一问题;

   驳回的理由——发明是否可依法获得专利;

   披露——发明以此种方式呈现,相同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理解;

   清晰度——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能被清晰理解;

   一致性——是否通过共同的发明概念将专利权利要求联系起来;

   扩展范围——修改是否以不被允许的方式超出了原始技术文档的内容;

   格式——技术文件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一般来说,实质审查在专利申请提交3年后进行,但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加速实质审查。

  IGE会在3年期限将近届满时要求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并支付审查费。申请人可以在此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参加审查,例如根据检索报告的结果修改权利范围等。

  如果IGE在审查期间发现最新的技术文件中存在缺陷,通常会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的技术审查意见书。

  如果IGE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将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束,否则IGE将再次发出审查意见书。如果IGE最终认为缺陷无法克服或者申请人不想修正,将发出驳回警告。 

  4.授权或驳回

  申请满足实质审查的所有要求后,IGE将向申请人授予瑞士专利,该专利在瑞士及列支敦士登境内有效。申请人将收到专利说明书及专利证书,同时,IGE会将专利说明书公布在Swissreg上。

  如果申请未通过实质审查,将被驳回。

  更多内容及下载申请指南与申请表,可参见IGE官方网站

项目 费用 (瑞郎)

申请费(10项权利要求)

200

超过10项权利要求

 +50/项

检索费

500

审查费

500

加速审查的费用(在进行实质审查前支付)

 +200

异议费

800

年费

第4年为100,以后每年递增50,第20年为900

  更多内容,可参见IGE收费标准—— III. Gebühren für Erfindungspate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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