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的对象
根据墨西哥签署并批准的有关版权及相关权利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作者或权利持有人及其所有权继承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权利。
表演者、出版者、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如果在本国领土之外首次录制其表演、表演的声音或其录像制品的图像或其广播的传播,则应享有《联邦版权法》以及墨西哥签署和批准的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利的国际条约所赋予的保护。
以下属于智力创作的作品能够获得版权的保护: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表演作品、图画作品、雕塑作品、漫画或卡通作品、建筑作品、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广播和电视节目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数据库,但对其他软件或硬件可能产生危害的计算机软件不受版权保护)、摄影作品、艺术作品应用(例如平面设计或纺织设计)以及汇编作品(例如百科全书、作品集、数据库)。
人身权
版权在墨西哥被分为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两部分。根据《联邦版权法》规定,人身权的权利人可以:
(1)发表,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要求认同作者身份及其创作作品,且有权以匿名或假名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
(3)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允许对作品任何形式的歪曲、破坏、其他修改或攻击,以及贬低作品价值或损害作者声誉的任何行为;
(4)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5)从商业渠道撤回作品的权利;
(6)禁止他人假冒本人署名发表、出售作品。
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财产权
根据《联邦版权法》规定,财产权利的权利人可以授权或禁止:
(1)通过印刷、拍摄、图表、音像制品、电子化或其他类似方式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出版、编辑或固定在有形载体上;
(2)通过表演、展览、网络传播等任何形式对其作品进行公开发表;
(3)通过电缆、光纤、卫星等任何形式对其作品进行公开传播或广播;
(4)通过销售或其他将作品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分配作品,以及使用或利用作品;
(5)将其作品的复制品进口到本国领土;
(6)以任何形式传播衍生作品,例如翻译、改编、释义、编排或转化;
(7)除《联邦版权法》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对作品的公开使用。
表演者有权授权或禁止:
(1)向公众传播(包括广播)其现场表演;
(2)将表演固定在有形载体上;
(3)直接或间接复制其表演载体形式;
(4)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包含表演的有形媒介的所有权,公开传播其表演载体及其复制品;
(5)通过信号或广播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载体,并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单独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取表演;
(6)商业出租其表演载体形式。
表演者的上述权利期限为自表演发生之次年起75年。
出版者有权批准或禁止:
(1)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图书;
(2)进口未经其授权的图书复制品;
(3)通过销售或其他方式首次公开发行其出版作品的原件和复制品。
出版者的上述权利保护期始自首次出版之次年起50年。
录音制品制作者有权批准或禁止:
(1)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
(2)进口未经制作者授权制作的录音制品复制品;
(3)通过销售或其他任何形式公开发行录音制品的原件和复制品;
(4)录音制品的改编或转换;
(5)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商业出租;
(6)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使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录音制品;
(7)公开传播其录音制品。
录音制品的上述权利保护期始自声音首次固定在录音制品上之次年算起75年。
广播组织有权批准或禁止其广播:
(1)转播;
(2)延迟传输;
(3)通过电缆或任何其他系统同时或延迟传播;
(4)将广播固定在有形载体上;
(5)复制广播载体;
(6)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传播。
广播组织的上述权利保护期始自节目首次播出之次年算起50年。
不予登记的情况
为更好地保障作者、相关权利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登记对作品进行宣传,墨西哥设置了公共版权登记处负责版权登记。但作品即使未登记,也受到法律保护。需要注意属于下列情况的作品会被拒绝登记:
(1)不受《联邦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2)已在公共领域的作品;
(3)登记册中已经记录的作品;
(4)商标,除非它们同时是艺术作品,并且拟登记的版权权利人也是商标权权利人;
(5)广告活动和促销活动;
(6)收到版权判决通知或启动初步调查的登记将被暂停;
(7)违反《联邦版权法》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公共版权登记处不能以违反道德、尊重私生活或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文学、艺术作品的登记,但经法院判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