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途径
第一,直接向IMPI申请注册商标;
第二,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指定墨西哥为生效地区。
提交申请
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可直接或通过代理向IMPI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商标注册的语言为西班牙语。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网站提供了电子申请途径(需注册PASE,其网址是https://eservicios.impi.gob.mx/seimpi/)。申请人向IMPI提交书面申请,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电子邮箱;
(2)构成商标的标识;
(3)首次使用商标的日期(该日期事后不可更改),或关于该商标从未被使用的说明,若无提及则默认为初次使用;
(4)商标适用的具体产品或服务;
(5)商标呈现的不可保留使用权的内容,即指向一般方面的、不具备区分性的元素,如指向品种、质量、数量、成分、销售地等的元素;
(6)如有必要,对商标进行的描述;
(7)与商标有关的一家或多家机构的地址,且标明初次使用日期;
(8)商标仅由国际拉丁字母表中的数字、字母或单词构成的,申请中需要明确声明该字符是用标准字体呈现;
(9)注册的商标含有地理标识的,申请中须有明确的声明;
(10)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如要求优先权的,除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注明优先权所在国以及在该国的申请日期。
公告
IMPI收到商标申请后,将于10天内在公报上进行公告。
异议
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任何利益相关的第三方可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以及相应的缴费证明。异议在规定期限后提出的,IMPI不予受理,即异议期不可延期。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情况,IMPI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需在2个月内就异议作出答复,提交相关证据。答复的提交期限可延期2个月,自答复期限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延期无须提出书面申请,但应提供该期限内相应的缴费证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声明并满足规定要求的,视为放弃商标申请。在商标申请人提交声明的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和异议人进入争议程序,双方需在5日内向IMPI提交陈述意见;5日期限届满,IMPI将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否则商标申请进入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
对在公告期内未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申请,IMPI将对其进行审查。商标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或相关规定,或商标申请注册存在任何障碍的,IMPI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就满足要求或排除障碍作出答复。答复期限还可以延期2个月,自答复期限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延期无须提出书面申请,但应提供该期限内相应的缴费证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声明并满足规定要求的,商标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核准注册
经审查,商标申请符合注册条件的,IMPI将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并将商标在公报上予以公布;商标申请不符合注册条件的,IMPI将会作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阐明相关理由和法律根据。
续展
商标续展申请需在商标有效期期满前或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提交续展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说明商标使用的真实情况、说明商标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若未说明商标使用的真实情况,则申请人需在2个月内补正,若未补正,商标续展申请自动失效。商标注册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每次续展时间为10年,可无限续展。
商标无效
根据墨西哥《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规定,下列情况商标注册可被认定为无效:
(1)商标注册违反《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或注册时其他有效的法律法规。
(2)该商标在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在墨西哥或国外用于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上或与另一个商标相同或相似至引起混淆。在先使用者主张权利需提供有力证据,并证明在该注册申请日之前,或在注册人宣布首次使用日之前,已连续不断地使用该商标。
(3)商标注册人没有证实申请中所写首次使用日期的真实性。
(4)商标注册系因失误、疏忽或判断分歧而核准的。即该商标与另一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以至引起混淆,适用于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而另一商标已在申请中或者处于注册有效期中。
(5)对于国外注册的商标,若商标注册人的代理人、代表、用户、经销商,或者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任何人未经其明确许可而以其名义申请和获得该商标或另一相似至引起混淆的商标;
(6)商标为恶意注册。依据上述商标无效理由的不同,无效申请时限存在差异。
申请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在公报上公布、生效之日起5年内,针对第(2)(3)(4)中所列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在公报上公布、生效之日起任意时间,针对第(1)(5)(6)中所列无效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此外,墨西哥《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规定了商标注册自动失效的情形。
有下列所述情形的商标,无须IMPI作出声明,其注册将自动失效:
(1)未依照《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规定续展;
(2)商标在申请宣告终止前已连续3年停止使用,但存在IMPI认可的正当原因除外。若用于部分登记的产品或服务,则商标也可部分无效,但存在IMPI认可的正当原因的除外;
(3)在商标注册第3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IMPI提交商标使用证明时,未按要求对商标真实、有效用途作出阐明。
《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还规定,如果商标的所有人造成或容忍其商标在商业媒体和公众广泛使用中成为与其注册的一种或多种商品或服务相对应的通用名称,使商标丧失作为区分其适用的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性,则应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此外,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可以随时申请自愿撤销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