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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该法的目的是规定作者的权利和与作品有关的邻接权,以及与表演、录音制品、广播和有线电视有关的权利,并确保对作者和其他此类人员的权利的保护,同时关注这些文化产品的公平利用,从而促进文化发展。

  在日本,法律规定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自动产生,取得著作权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日本《著作权法》上规定的登记制度,不是为了取得权利,而是由于可以公示著作权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确保著作权转让时的交易安全等缘故,并且登记结果在法律上可以产生一定的效应。

(更新时间:2024年1月)

日本文化厅

  日本文化厅(文化庁,Agency for Cultural Affairs)负责著作权的登记。

  为了发展适应社会变化和信息技术发展和普及的版权制度,文化厅成立了文化事务委员会版权小组委员会,对著作权进行研究。

  文化厅还负责实施各种措施来促进版权作品的顺利使用和发行,并开展与版权相关的教育计划。此外,文化厅负责应对国际问题,例如实施打击海外盗版的措施和参与制定国际版权规则。

  网站:www.bunka.go.jp

  电话:03 - 5253 4111

  地址:〒100-8959 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3丁目2番2号

  Email:chosakuportal@mext.go.jp

可受保护的作品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作品”是指属于文学、学术、艺术或音乐领域的创造性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作品的形式主要包括:

  小说、剧本、文章、讲稿和其他文字作品,但关于当前事件的新闻报道和除了事实之外没有其他内容的杂项新闻报道不包括在内;

  音乐作品;

  舞蹈和哑剧作品;

  绘画、木版画、雕塑和其他美术作品;

  建筑作品;

  地图和其他学术性质的绘图,如计划、图表和模型等;

  电影作品;

  摄影作品;

  计算机编程作品,但对此类作品的保护并不延伸到用于创作该作品的编程语言、编码惯例或算法;

  衍生作品,但对衍生作品的保护不影响原作作者的权利;

  汇编作品——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而构成智力创造的汇编(构成数据库的汇编除外),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不影响构成该汇编一部分的作品的作者的权利。

  数据库作品——由于对其中所含信息的选择或系统构建而构成创作的数据库,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不影响构成该数据库一部分的作品的作者的权利。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作品,才可在日本受到著作权保护:

  属于日本国民——包括根据日本法律或法规成立的公司或在日本设有主要办事处的公司(同样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作品;

  首次出版在日本进行的作品,包括在国外首次出版并在首次出版之日起30天内在日本出版的作品;

  根据国际条约,日本有义务保护的前两项以外的作品。

著作权权利

  日本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包括:

  “向公众传播”,是指对无线通信或有线电信进行传播,目的是使公众能够直接接收它们。但是,如果电信设备的一个部分与其他部分安装在同一地点,则不包括使用此类设备的传输,除非这构成了对计算机编程作品的传输;或者,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处于同一场所,不包括其所使用的电信设备的两端都安装在一个人占用的区域内的传输。

著作权保护期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期始于作品创作时,存续到作者去世后满70年截止;对于合作作品,存续到最后一名合作作者去世后70年。

  匿名或假名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品公开后的70年;但是,如果在匿名或假名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发现该作品的作者已经去世70年,则视为保护期在该作者去世70年后已经截止。

  以法人及其他团体署名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存续到作品公开后满70年;如果作品一直未公开,则为创作完成后70年。

  在日本,法律规定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自动产生,取得著作权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日本《著作权法》上规定的登记制度,不是为了取得权利,而是由于可以公示著作权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确保著作权转让时的交易安全等缘故,并且登记结果在法律上可以产生一定的效应。

  除了计算机程序之外的其他作品,仅仅是创作出来并不能够登记。只有作品已经发表,或是发生了转让著作权等事实的情况,才可以登记。

  文化厅将登记制度的解释、申请相关注意事项以及必要文件整理成《登记指南》[2021年(令和3年)3月更新版],并在线提供了申请表以便下载。

  文化厅根据《著作权法》和《关于计算机程序作品登记特例的法律》管理计算机程序登记的相关事宜。该项业务由于需要专业的知识,仅依靠国家实施比较困难,所以文化厅根据《关于计算机程序作品登记特例的法律》指定“软件信息中心”为办理计算机程序登记事务的“指定登记机构”。

日本著作权登记制度一览表

登记种类 登记内容及效果 谁可登记

实名登记

以匿名或者假名发表作品的作者,都可以就该作品进行实名登记。

效果:已进行实名登记的人,推定为登记作品的作者。其结果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从发表后70年变为作者去世后70年。

以匿名或假名发表作品的作者

作者遗书中指定的人

首次发行年月日的登记

著作权人或者匿名、假名作品的发行者,可以就该作品的首次发行年月日或者首次发表的年月日进行登记。

效果:如果没有反证,推定所登记的日期为该作品的首次发行或发表日期。

著作权人

以匿名或假名发表作品的发行者

创作年月日的登记

计算机程序的作者,可以就其作品创作的年月日进行登记。

效果:如果没有反证,推定所登记的日期为该计算机程序作品的创作日期。

作者

著作权及邻接权转让等的登记

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转让等,或以著作权及邻接权为标的的质权设定等情况,登记权利人及登记义务人可以登记著作权及邻接权。

效果:关于权利的变动,经过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登记权利人及登记义务人——原则上共同申请,但登记权利人也可单独申请

出版权设定等的登记

出版权的设定、转让等,或以出版权为标的的质权设定等情况,登记权利人及登记义务人可以登记出版权。

效果:关于权利的变动,经过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登记权利人及登记义务人——原则上共同申请,但登记权利人也可单独申请

  日本著作权登记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对是否该日期为首次发行或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权利转让关系不作审查。但是,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与事实不同,并要求文化厅登记不真实的内容,可能将受到根据日本《刑法》的指控。

  日本《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凡对公职人员提出虚假动议,使其在登记、户籍或其他权利或义务的公证书原件上作假记录,或在用作权利或义务公证书原件的电磁记录中作假记录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更多内容,可参见日本文化厅官方网站

登记许可事项 收取标准 金额(日元)

著作权登记(包括著作权信托登记)

(1)著作权转让登记

每项著作权

18,000.00

(2)以著作权为标的的质权设定或者对以著作权为标的的质权处分的限制的登记

债权金额

0.4%

(3)以著作权为标的的质权转让的登记

每项著作权

3,000.00

(4)匿名或笔名作品作者的真实姓名登记

每项著作权

9,000.00

(5)信托登记

每项著作权

3,000.00

(6)首次发行年月日的登记

每项著作权或每件作品

3,000.00

(7)恢复已注销登记的登记,或者更正及变更已登记的登记

每项著作权或每件作品

1,000.00

(8)注销登记

每项著作权或每件作品

1,000.00

出版登记(包括出版信托登记)

(1)出版权设定登记

每项著作权

30,000.00

(2)出版权转让登记

每项著作权

18,000.00

(3)以出版权为标的的质权设定或者对以出版权为标的的质权处分的限制的登记

债权金额

0.4%

(4)以出版权为标的的质权转让的登记

每项著作权

3,000.00

(5)信托登记

每项著作权

3,000.00

(6)恢复已注销登记的登记,或者更正及变更已登记的登记

每项著作权

1,000.00

(7)注销登记

每项著作权

1,000.00

邻接权登记(包括邻接权信托登记)

(1)邻接权转让登记

每项邻接权

9,000.00

(2)以邻接权为标的的质权设定或者对以邻接权为标的的质权处分的限制的登记

债权金额

0.4%

(3)以邻接权为标的的质权转让的登记

每项邻接权

3,000.00

(4)信托登记

每项邻接权

3,000.00

(5)恢复已注销登记的登记,或者更正及变更已登记的登记

每项邻接权

1,000.00

(6)注销登记

每项邻接权

1,000.00

  日本著作权登记的内容被记载于著作权登记原簿(登録原簿)上,无论是谁想要查看登记内容,在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之后,便可请求交付登记原簿等登记事项记载文件。

事项 收取标准 金额(日元)

(1)著作权登记原簿等登记事项记载文件的交付

每次

1,600.00

(2)著作权登记原簿等的附属文件抄本的交付

每次

1,100.00

(3)著作权登记原簿等的附属文件的阅览

每次

1,050.00

  申请查看登记内容时,需要提交想要查阅的登记的注册号。为此,日本文化厅制作了能够检索登记情况的数据库系统,向公众开放。查阅者可以根据作品的标题、作者、登记大致时间等线索进行检索,但在搜索系统中不能查看内容。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搜索结果在作者姓名一栏中所列出的人仅为被登记者,其不一定拥有著作权!

  更多内容,参见日本文化厅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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