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获得有效专利的途径有两种:第一,提出专利PCT申请并指定日本,进入国家阶段后获得日本专利;第二,直接向JPO提出申请获得日本专利。
在日本没有住所的海外居民或在日本没有营业所的公司,只能通过在日本有住所的人员或居民代理其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业务,并对行政机关根据日本《专利法》的规定或基于该法的命令作出的处理提起异议或诉讼程序。
如两人以上分别独立完成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申请人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境内已提交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的12个月内又在日本提出同一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日本《专利法》第43条,申请人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向JPO提交一份文件说明这一点,并给出首次提出申请所在的《巴黎公约》成员的国家名称并说明申请的提交日期。自首次申请日起16个月内,申请人必须向JPO提交文件,内容包含:首次申请日及申请号的说明并附上受理国的证明;与说明书、专利或实用新型注册权利要求等效的文件的核证副本;在提交申请时提交的附图;或提供与首次申请受理国政府部门公布的相同类型详细信息的任何公告或证书。如果申请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文件,优先权即告丧失。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人可以将申请转化为专利申请,但自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3年后,这点不再适用。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将申请转化为专利申请,但自审查员驳回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初始决定的核证副本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或从该设计注册申请之日起超过3年,这点不再适用。
直接向JPO申请日本专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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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专利权必须经过申请方能被授予。日本实行的是在先申请原则,相同发明在不同日期有了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时,只有最先的专利申请人对发明可以获得专利。因此,建议尽快提交专利申请,并在提交申请之前不要公开发明。
2.形式审查
JPO检查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程序和形式要求。如果文件没有满足必要的要求,将会被要求重新修正。
3.公开未经审查申请
自申请之日起18个月,JPO将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未经审查的申请文件。
4.实审请求
提交的专利申请不一定会被实质审查。只有当申请人或第三方要求审查并支付审查费后会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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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视为撤回
自申请之日起 3 年内未要求实质审查的申请,将自动被视为撤回,不能授予专利。
6.实质审查
专利局长指派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决定申请内容是否可以授予专利。在审查过程中,首先审查是否满足法律的规定,即审查是否存在驳回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基于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
●是否具有工业适用性;
●在申请前,是否已存在该技术思想;
●是否是该领域的技术专业人员容易发明的;
●是否比他人先提出申请;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说明书中的描述是否完全符合可专利性的要求。
7.发出驳回意见通知
凡有申请不符合实质性要求,JPO将发送阐明驳回理由的通知。
8.提交意见或修正
收到驳回意见通知的申请人应有机会提交书面论据,声称发明与驳回意见通知所指的现有技术不同,或者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9.授予专利
如果审查员发现在审查阶段没有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则同意授予专利。在评估书面意见或修订后,没有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则同意授予专利。
10.驳回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或修订不足以消除驳回的理由,并且审查员审定该申请不适于授予专利,则拒绝授予专利(审查阶段的最终评估)。
11.请求复审
当对驳回的决定不服时,申请人可以请求复审。
12.复审审查
复审委员会3-5名成员组成合议小组。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驳回的理由被排除,则授予专利注册;如果驳回的理由继续存在,则继续执行不予注册的决定。
13.注册(支付注册费)
在申请人支付注册费并且授予专利的决定作出后,注册专利权即生效。同时,该发明获得一个专利号。注册后,JPO将给专利权人寄送专利证书。
14.公告
专利公报刊登专利权内容。
15.异议
任何人可在专利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JPO局长提出专利授权异议。
16.异议程序
对授予专利权的异议,将由3-5名复审审查员组成的合议小组审查。
合议小组将就异议作出撤销或维持专利的决定。
17.无效宣告请求
即使在专利注册后,如果专利有缺陷,利害关系方也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
18.无效宣告程序
对授予专利权无效,将由3-5名复审审查员组成的合议小组审查。如果复审审查员判断授予专利的决定没有缺陷,他们将作出维持专利的决定。但是,如果他们判断授予的决定有缺陷,他们将作出无效专利权的决定。
19.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对任何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上诉至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更多内容,可参见JPO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