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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

  与我国不同,日本《专利法》中没有实用新型的概念。日本专利是授予发明的权利。日本《专利法》第2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有高度的技术创造物。

  日本对发明专利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在发明技术已经实施或被侵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授权之日起 6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日本专利局复审部门提出异议。

(更新时间:2024年1月)

日本专利局

  日本专利局(特許庁,Japan Patent Office/JPO)是日本经济产业省下属的政府机构,负责受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审查与注册。JPO还负责规划工业产权措施,例如审查专利法等工业产权制度,支持中小企业和大学使用工业产权,提供有关工业产权的信息,并促进国际协调以及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网站:www.jpo.go.jp

  电话:03 - 3581 1101 - 2121/2123(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一般咨询 )
03 - 3581 1101 - 2105(咨询费用问题)

  传真:03-3502-8916

  地址:〒100-8915 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3丁目4番3号

  Email:PA1300@jpo.go.jp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日本《专利法》第2条所规定的发明,即“利用自然规律创造的高度先进的技术理念”受到保护。因此,金融保险制度和税收方法、计算方法、密码等不使用自然法则的人为安排不受保护。由于它是技术思想的创造,因此发现本身——例如,牛顿万有引力定律的发现——不受保护。 此外,这种创造必须是高水平的,低水平技术的创造将不受保护。

  根据日本《专利法》第32条,可能扰乱公共秩序、败坏公共道德或损害公众健康的发明,也不得申请专利。

专利授权的条件

  根据日本《专利法》第29条,具有工业适用性(实用性)的发明可获得专利,除非该发明有如下情况:(1)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该发明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已被公众所知;(2)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该发明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已被使用;(3)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该发明已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发行的出版物中发表,或者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提供——即,该发明应具有新颖性。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发明被公开违反了有权就该发明申请专利者的意愿,或者是由有权就该发明申请专利者自身的行为造成的,则该申请人在发明被公开后12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申请人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后30天内向JPO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由于申请人不可控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证明,则应当在该原因不再适用后14天内(境外申请人为2个月内)提交,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此外,如果在该发明领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可以容易地根据上述情况所述的某项发明做出该发明,则该发明也不能取得专利,即该发明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性)。

专利权权利

  根据日本《专利法》第2条,如果发明是一种方法,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如果发明是一种产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或任何等同物)或一种生产产品的方法,他人不得进行生产、使用、转让或出租(如果是计算机程序或任何等同物,则包括通过电信线路提供)、进出口、或者提供转让(包括以转让为目的而进行的展示)该发明或根据该发明生产出的产品的行为。

专利保护期

  一般情况下,日本专利的保护期最长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

  在日本获得有效专利的途径有两种:第一,提出专利PCT申请并指定日本,进入国家阶段后获得日本专利;第二,直接向JPO提出申请获得日本专利。

  在日本没有住所的海外居民或在日本没有营业所的公司,只能通过在日本有住所的人员或居民代理其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业务,并对行政机关根据日本《专利法》的规定或基于该法的命令作出的处理提起异议或诉讼程序。

  如两人以上分别独立完成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申请人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境内已提交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的12个月内又在日本提出同一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日本《专利法》第43条,申请人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向JPO提交一份文件说明这一点,并给出首次提出申请所在的《巴黎公约》成员的国家名称并说明申请的提交日期。自首次申请日起16个月内,申请人必须向JPO提交文件,内容包含:首次申请日及申请号的说明并附上受理国的证明;与说明书、专利或实用新型注册权利要求等效的文件的核证副本;在提交申请时提交的附图;或提供与首次申请受理国政府部门公布的相同类型详细信息的任何公告或证书。如果申请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文件,优先权即告丧失。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人可以将申请转化为专利申请,但自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3年后,这点不再适用。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将申请转化为专利申请,但自审查员驳回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初始决定的核证副本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或从该设计注册申请之日起超过3年,这点不再适用。

直接向JPO申请日本专利的程序

  1.申请

  专利权必须经过申请方能被授予。日本实行的是在先申请原则,相同发明在不同日期有了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时,只有最先的专利申请人对发明可以获得专利。因此,建议尽快提交专利申请,并在提交申请之前不要公开发明。

  2.形式审查

   JPO检查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程序和形式要求。如果文件没有满足必要的要求,将会被要求重新修正。

  3.公开未经审查申请

  自申请之日起18个月,JPO将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未经审查的申请文件。

  4.实审请求

  提交的专利申请不一定会被实质审查。只有当申请人或第三方要求审查并支付审查费后会进行实质审查。

  5.视为撤回

  自申请之日起 3 年内未要求实质审查的申请,将自动被视为撤回,不能授予专利。

  6.实质审查

  专利局长指派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决定申请内容是否可以授予专利。在审查过程中,首先审查是否满足法律的规定,即审查是否存在驳回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基于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

  是否具有工业适用性;

  在申请前,是否已存在该技术思想;

  是否是该领域的技术专业人员容易发明的;

  是否比他人先提出申请;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说明书中的描述是否完全符合可专利性的要求。

  7.发出驳回意见通知

  凡有申请不符合实质性要求,JPO将发送阐明驳回理由的通知。

  8.提交意见或修正

  收到驳回意见通知的申请人应有机会提交书面论据,声称发明与驳回意见通知所指的现有技术不同,或者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9.授予专利

  如果审查员发现在审查阶段没有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则同意授予专利。在评估书面意见或修订后,没有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则同意授予专利。

  10.驳回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或修订不足以消除驳回的理由,并且审查员审定该申请不适于授予专利,则拒绝授予专利(审查阶段的最终评估)。

  11.请求复审

  当对驳回的决定不服时,申请人可以请求复审。

  12.复审审查

  复审委员会3-5名成员组成合议小组。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驳回的理由被排除,则授予专利注册;如果驳回的理由继续存在,则继续执行不予注册的决定。

  13.注册(支付注册费)

  在申请人支付注册费并且授予专利的决定作出后,注册专利权即生效。同时,该发明获得一个专利号。注册后,JPO将给专利权人寄送专利证书。

  14.公告

  专利公报刊登专利权内容。

  15.异议

  任何人可在专利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JPO局长提出专利授权异议。

  16.异议程序

  对授予专利权的异议,将由3-5名复审审查员组成的合议小组审查。 合议小组将就异议作出撤销或维持专利的决定。

  17.无效宣告请求

  即使在专利注册后,如果专利有缺陷,利害关系方也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

  18.无效宣告程序

  对授予专利权无效,将由3-5名复审审查员组成的合议小组审查。如果复审审查员判断授予专利的决定没有缺陷,他们将作出维持专利的决定。但是,如果他们判断授予的决定有缺陷,他们将作出无效专利权的决定。

  19.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对任何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上诉至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更多内容,可参见JPO官方网站

收费项目 金额(日元)

专利申请费

专利申请

14,000

外语书面申请

22,000

专利权期限延长登记申请

74,000

专利审查费[2019年(平成31年)4月1日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

请求审查申请

138,000+权利要求数量×4,000

JPO出具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

83,000+权利要求数量×2,400

JPO以外其他机构出具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

124,000+权利要求数量×3,600

出示指定注册研究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时

110,000+权利要求数量×3,200

提出用于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的错误订正书

19,000

专利年费[2004年(平成16年)4月1日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

第1-3年,每年

4,300+权利要求数量×300

第4-6年,每年

10,300+权利要求数量×800

第7-9年,每年

24,800+权利要求数量×1,900

第10-25年,每年

59,400+权利要求数量×4,600

专利裁判费[1988年(昭和63年)1月1日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

请求复审

49,500+权利要求数量×5,500

专利权期限延长申请被驳回的复审请求

55,000

请求异议

16,500+权利要求数量×2,400

无效或异议程序中提出订正说明书、专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

49,500+权利要求数量×5,500

  更多内容,参见JPO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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