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外观设计指:
(1)物品(包括物品的一部分)的形状、图案或颜色,或其任何组合;
(2)建筑物(包括建筑物的部分)的形状、图案或颜色,或其任何组合;
(3)图像(包括图像的一部分),但仅限于在设备操作中使用或由于设备执行其功能而显示的图像;
上述各项在视觉呈现上是令人愉悦的。
外观设计注册的要求
工业上适用的外观设计的创作者可以注册该外观设计,但下列外观设计除外:
(1)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前,已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广为人知的设计;
(2)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前,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发行的出版物中发表,或者已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提供的设计;
(3)与上述两项相类似的设计。
如果由于上述(1)及(2)项的原因导致外观设计被公开违反了有权就该设计注册外观设计者的意愿,或者公开是由有权注册外观设计者的行为造成的,则该申请人在外观设计被公开后12个月内提交申请的,外观设计不丧失新颖性。申请人必须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后30天内向JPO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由于申请人不可控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证明,则应当在该原因不再适用后14天内(境外申请人为2个月内)提交,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根据上述情况所述的设计,如果在某一设计领域拥有通常知识的人员可以容易地创作出某项设计时,该设计不能获得注册。
此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设计也不得注册:
(1)可能损害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设计;
(2)可能引起与他人业务相关的物品、建筑物或图像相混淆的设计;
(3)仅由为了确保物品的功能而必不可少的形状或仅由对建筑物用途不可或缺的形状构成的设计,或者对于图像的用途来说,仅由不可或缺的表示构成的设计。
外观设计权权利
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实施行为包括:
(1)制造、使用、转让、租赁、进出口或提供转让(包括以转让为目的而进行的展示)体现该外观设计的物品的行为;
(2)建造、使用、转让、租赁或提供转让体现该外观设计的建筑物的行为;
(3)与体现外观设计的图像(包括计算机程序或等同物)有关的涉及具有图像显示功能的行为,包括:
(i)创建或使用体现外观设计的图像,或通过电信线路提供或用于提供该图像;
(ii)存有与设计相关的图像的记录媒体或内置机器的转让、租赁、进出口,或者提供转让或出租的行为。
外观设计保护期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1条,基础设计(基礎意匠)的外观设计权利保护期最长为25年,自申请日起算。
关联设计(関連意匠)的外观设计权利期限自为其选定的基础设计的申请日起算,在基础设计25年的保护期截止时也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