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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

  1949年11月,韩国颁布并制定了《商标法》。1963年3月5日,随着《特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韩国重新修订了《商标法》。1979年,韩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2年,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向WIPO提交加入《商标法条约》的申请。2003年,KIPO向WIPO提交加入《马德里协定》的申请。2016年,韩国对《商标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韩国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期满前一年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更新时间:2024年6月)

韩国知识产权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隶属于科技部,主要负责以下知识产权项目的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

  网站:www.kipo.go.kr

  电话:82 - 42 - 481 - 5008(综合信息)

  传真:82 - 42 - 472 - 3459

  地址:韩国大田市(Government Complex Daejeon Building 4, 189, Cheongsa-ro, Seo-gu, Daejeon, 35208, Republic of Korea)

  Email:kipoicd@korea.kr

商标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韩国商标法,商标保护生产、制造或经营者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与其它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有颜色或无颜色的标记、文字、图形及三维形状或它们的结合。商标的类型涉及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业务商标等。

根据《商标法》第33条,商标注册的要求如下:

  一、可获得注册的商标不包括以下商标:

  1.仅由以通用方式表示商品通用名称的标记构成的商标;

  2.惯常使用的与商品有关的商标;

  3.仅由以通用方式表示商品的生产地、质量、原材料、效果、用途、数量、形状、价格、生产方法、加工方法或使用方法或时间的标记构成的商标;

  4.仅由显著地名、地名缩写或地图组成的商标;

  5.仅由按照常用方法表示共同姓氏或名称的标记构成的商标;

  6.仅由简单易得的标记构成的商标;

  7.除第 1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商标外,消费者无法识别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其业务相关的商标。

  二、即使商标属于第一款第3项至第6项中的任何一项,但如果该商标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已被消费者识别为表明特定人商品来源的商标,则商标注册的授予仅限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三、即使商标属于第一款第3项(仅限于生产地)或第4项,如果该商标是地理标志,则该商标的注册应仅限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被视为商标侵权的行为(《商标法》第108条)

  下列行为应视为侵犯商标权(不包括带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权)或独占许可:

  1.在与指定商品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与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交付、销售、伪造、模仿或拥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使用或促使第三方在与指定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3.制造、交付、销售或拥有用于伪造或模仿他人注册商标或促使第三方伪造或模仿该注册商标的设备;

  4.拥有与他人注册商标或任何其他类似商标的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以转让或交付此类商品。

1.提交申请

   申请人

  在韩国国内使用或意图使用商标的人享有注册自己商标的权利。虽然韩国商标法采用登记制度,但是申请人必须有在韩国实际使用商标的意图。在注册后连续 3 年或更长时间不使用商标,商标将会被撤销。

   所需材料

  商标申请人需要向KIPO提交下列材料:

  a.申请书,必须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若是法人,则为法人的名称与所在地)、商标、指定商品的名称与其商标的类别、提交日期,主张优先权的应当写明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国家名称和申请年月日;

  b.商标式样,10份,8CM*8CM或者更小尺寸;

  c.优先权文件,如果主张优先权;

  d.委托书,如有必要;

  e.摘要。

2.形式审查

  如果提交的申请出现下列情况,KIPO将不会分配申请号,并将申请驳回视为从未申请过:

   申请种类不明确;

   没有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内容不是以韩语书写;

   申请文件后未附商标式样;

   申请人在韩国没有居所,没有委托韩国代理人。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KIPO将会分配一个申请号,并根据商标法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有任何错误或遗漏,审查员将会发出修正通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修正。如果申请人的修正不符合要求,则该商标申请被废止。

3.实质审查

   审查的启动

  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不同,商标申请根据其提交日期顺序自动审查。

   商标注册的条件

  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a.满足商标法中对商标的定义;

  b.作为商标的指示需要具有独特性,如果不具有独特性,则已经获得第二含义;

  c.不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任何不得注册商标的种类。

4.公开

  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驳回商标申请的理由,或者申请人已修正任何驳回的理由,则公开该商标申请。

5.异议

  相关方可在2个月提出异议。

6.决定授权注册

  授权商标注册是一项行政措施,这意味着商标注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审查员对商标申请进行一定的审查,符合审查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注册商标的权利。

7.注册

  在获得商标注册授权后,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注册费即可进行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

8.5家地方法院

  2016年1月1日起,涉及商标侵权的一审侵权案件须在韩国 5 个地方法院 —— 即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大田、大邱、釜山和光州地方法院提起,首尔市之外的商标侵权案件也可以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

9.续展

  商标的保护期自注册之日起 10 年,每 10 年需要办理一次续展。商标续展需要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一旦续展申请正式提交,则商标注册应视为从原始注册有效期之后开始延长。

10.初步驳回通知

  如果商标申请满足驳回的条件,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该驳回理由进行修正。

11.修正

  申请人在指定的日期内提交证据或观点来支持自己的论点,或者提交一份修正来消除不予注册的条件。

12.驳回

  审查员发现申请不符合商标法规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日期内提交书面修正内容,如果申请人的修正内容没有消除拒绝申请的因素,审查员决定驳回该申请。

13.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驳回注册决定时,可在 30 日内向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14.专利法院

  不服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裁决的,可上诉至专利法院。

15.大法院

  不服专利法院判决的,可上诉至大法院。

收费项目 金额(韩元)

申请费

每个类别的商标申请费(电子)

52,000

每个类别的商标申请费(纸质)

*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费用(电子和纸质)

62,000

---------------------------------------

2,000

审查费

要求优先权

18,000(电子)

20,000(纸质)

请求优先审查

160,000

注册费

权利确立注册

a.一次性缴费

- 基本费用:每类

- 每类附加费

*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费用

b.分两期付款

- 每期基本费用

- 每类附加费

*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费用

  

  

201,000

2,000

  

---------------------------------------

122,000

1,000

指定商品的额外注册

* 每类指定商品超过10件,每件加收费用

201,000

---------------------------------------

2,000

注册续展

a. 一次性缴费

- 基本费用:每个类别

- 每类附加费

*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费用

b.分两期付款

- 每期基本费用

- 每类附加费

*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费用

  

  

300,000

2,000

  

---------------------------------------

184,000

1,000

逾期续展(注册期满后申请续展):

a. 一次性缴费

- 基本费用:每个类别

- 每类附加费

*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费用

b.分两期付款

- 每期基本费用

- 每类附加费

*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费用

  

  

330,000

2,000

  

---------------------------------------

203,000

1,000

其他

请求分割商品或指定商品的类别 :

a. 分割多件指定商标申请时,每件分割申请:

b. 其他:

  

10,000

申请费

注册异议,每类

50,000

转换申请费

商标申请变为服务商标申请,每种情况

9,000(电子申请)

10,000(纸质申请)

更多内容,参见KIPO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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