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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

   1946年,韩国设立特许院并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法》,该法主要参照美国《专利法》内容制定。1961年至1963年,韩国大幅修订《特许法》,将其分离成产业财产权3种法律,分别为《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为建立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韩国于1980年5月4日加入《巴黎公约》,于1984年8月10日加入国际《专利合作条约》。

   韩国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适用先申请制度、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和授权后异议制度。如果要求优先权,则须自在先申请日起16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本。韩国知识产权局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进行专利申请公布。申请人也可以在此期限之前申请早期公布,以便在侵权纠纷中获得充分保护。

(更新时间:2024年6月)

韩国知识产权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隶属于科技部,主要负责以下知识产权项目的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

  网站:www.kipo.go.kr

  电话:82 - 42 - 481 - 5008(综合信息)

  传真:82 - 42 - 472 - 3459

  地址:韩国大田市(Government Complex Daejeon Building 4, 189, Cheongsa-ro, Seo-gu, Daejeon, 35208, Republic of Korea)

  Email:kipoicd@korea.kr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韩国专利法,“发明”保护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

专利授权的条件

  除以下发明外,具有工业适用性的发明可申请专利: (1)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在韩国或外国已为公众所知或实践的发明; (2)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已在韩国或外国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的发明,或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公开的发明。

  任何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的发明都不能申请专利。

专利权权利

  出于商业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视为侵犯专利或独占许可: (1)如果专利是关于产品的发明, 制造、转让、租赁或进口专门用于制造该产品的产品,或提议转让或租赁该产品;(2)如果专利是关于工艺的发明, 制造、转让、出租或进口专门用于实施该工艺的产品,或提议转让或出租该产品。

专利保护期

  韩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关于农药或医药的专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5年。发明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度,自申请日起5年内向韩国政府请求实质审查。

1.提交申请

   申请人

  发明人或发明人的代理人可向 KIPO 提交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文件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 KIPO 提交下列文件:

  a.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是法人的,法人名称和营业地);

  b.发明的标题和优先权日期(如果要求优先权保护);

  c.申请文件中必须有发明的内容、附图的简要说明、详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

  d.附图;

  e.摘要;

  f.如果有主张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及优先权申请正副本的韩语版本(如果要求申请人提交韩语版本优先权文件)。

   优先权

  自专利申请提交 1 年之内,申请人可享有优先权。上述优先权文件应自享有优先权开始 16 个月内提交,未在此阶段内提交的,不享有优先权。

2.形式审查

  KIPO 检查专利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确保所有的要求符合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符合以下几项内容的将被拒绝注册:

   申请类型不明确;

   没有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内容不是以韩语书写;

   申请书没有包含详细说明和附图;

   申请提交后,申请人不是韩国居民或在韩国没有居所,没有委托韩国代理人。

  如果申请符合上述条件,KIPO将会分配一个申请号,并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形式要求。如果发现申请文件中缺少部分信息,如委托书或代理人的名字,将会发出修订通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日期之内进行修正。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指定日期内进行修正,该申请将会被驳回,并且视为从未提起过。

  更多内容,参见 KIPO《专利审查指南》。

3.请求实审

  专利申请提交后 5 年内(实用新型为 3 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KIPO 开始进行实质审查。如果 5 年内(实用新型为 3 年)没有提出实审请求,则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4.实质审查

  根据专利法,一项专利被注册应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根据专利法,符合规定的发明定义;

   应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创造性;

   符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要求。

  更多内容,参见 KIPO《专利审查指南》。

5.决定授权登记

  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不予注册专利的内容,则发出决定注册通知。

6.注册

  当申请人收到同意注册决定,应在 3 个月内支付前 3 年的年费作为注册费来进行专利注册。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 3 个月内支付注册费,申请人可以在接下来的 6 个月内支付双倍费用进行专利注册。

  如果申请人自决定授予专利通知后 9 个月内未支付注册费,则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放弃。

7.公告

  审查员发现没有拒绝注册的理由,申请人支付注册费后 KIPO 公开专利注册。专利公告公布专利后,任何人可以提出专利异议,异议期为 3 个月。

8.发出驳回通知

  审查员发现根据专利法规定拒绝注册的理由,将向申请人发出驳回理由通知,申请人在适当时间内可以进行修正。

9.修正

  在受到驳回理由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进行书面修正,之后可以要求重新审查。

10.重审

  书面修正内容没有消除驳回理由的,将进行最终驳回。书面修正内容消除了驳回理由,将准予注册。

11.驳回

  对修正案进行审查后,发现拒绝注册的理由依然没有消除,则驳回注册申请。

12.就驳回决定提起申诉

  当事人不服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的决定,可申诉至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要求撤销该决定。

  KIPO 下设五个审查部和管理支持部、管理改革与公共关系部、工业产权政策部、信息政策部、客户支持部等,设有审计监察部、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国际知识产权培训学院以及首尔分局等下属机构。

  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组成,主要负责解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方面的纠纷,开展专利申诉和无效宣告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和审判工作。

13.维持驳回决定

  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行政专利法官认定知识产权局的裁决正确,维持其驳回决定。

14.撤销驳回决定

  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行政专利法官认定知识产权局的裁决错误,则撤销其驳回决定。

15.专利法院

  对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可起诉至专利法院。

16.大法院

  当事人不服专利法院的判决,可上诉至大法院。

收费项目 金额(韩元)

专利申请费

专利申请(电子)

46,000

专利申请(纸质)

a.基本费用

b.当说明、绘图和摘要的总页数超过 20 页时,每页需另付费用

  

66,000

---------------------------------------

1,000

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限,每项申请

300,000

专利审查费

要求优先权

a.基本费用

b.每项优先权要求的额外费用

18,000(电子)

20,000(纸质)

---------------------------------------

18,000(电子)

20,000(纸质)

请求实质审查

a.基本费用

b.每项专利权利要求的附加费

 

166,000

---------------------------------------

51,000

请求复审

a.基本费用

b.每项专利权利要求的附加费

 

100,000

---------------------------------------

10,000

请求优先审查

200,000

专利年费

第1-3年(包括授权费)

a.每年基础费

b.每年每项权利要求的额外费用

13,000

---------------------------------------

12,000

第4-6年

a.每年基础费

b.每年每项权利要求的额外费用

36,000

---------------------------------------

20,000

第7-9年

a.每年基础费

b.每年每项权利要求的额外费用

90,000

---------------------------------------

34,000

第10-12年

a.每年基础费

b.每年每项权利要求的额外费用

216,000

---------------------------------------

49,000

第13-15年

a.每年基础费

b.每年每项权利要求的额外费用

324,000

---------------------------------------

49,000

第16-25年

a.每年基础费

b.每年每项权利要求的额外费用

324,000

---------------------------------------

49,000

更多内容,参见KIPO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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