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于2000年成为《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实用新型可以通过向Turkpatent提交申请获得土耳其实用新型,或者通过欧洲专利公约(EPC)申请获得欧洲专利,从而在土耳其获得保护。申请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在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内提交,指定欧洲专利局或土耳其。
直接向Turkpatent申请实用新型的程序
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应进行检索,以确认待申请的发明是否仍具有新颖性。
一项实用新型申请中只能包含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多项发明。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Turkpatent网站提供的在线土耳其专利文件在线系统(Türk Patent Çevrimiçi Evrak Sistemi)提交实用新型申请,但该系统需要用户提供土耳其身份证号码(T.C. Kimlik No),以及通过该身份证号码注册的电子政务密码(e-Devlet Şifresi)、手机号或者电子签名。因此,外国申请人需要通过土耳其的代理人提交申请。
根据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第90条,申请材料需包含:
●申请表;
●解释实用新型主题的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提及的附图;
●摘要;
●申请费付款信息。
提交申请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如有)可以使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员方的一种官方语言,或者与土耳其实施互惠原则的国家的官方语言。
申请书中应注明发明人,但是发明人可以要求对其名字保密。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那么必须披露其如何获得该发明的所有权。
2.形式审查
当Turkpatent收到包含以下要素的材料后,将受理申请并为申请确立申请日:(1)请求授予实用新型;(2)申请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3)使用土耳其语或上述官方语言的说明书,或者对之前申请的引述。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工业产权法典》第90条所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申请材料未使用土耳其语,可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补充或提交土耳其语翻译,否则将被视为撤回申请。
如果Turkpatent发现申请不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将通知申请人在其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材料中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在此期限内未纠正不足,申请将被拒绝。
3.检索报告
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时即提出检索请求并支付费用,或者应在收到Turkpatent发出的申请符合形式审查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或对Turkpatent提出的缺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后的2个月内交纳检索费,否则将被视为撤回申请。
根据《工业产权法典》第143条第(6)款,如果申请人根据该法第104条第(5)款或第(1)款要求检索报告,Turkpatent应出具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并在公报中公布。
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第104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将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如果提出这样的要求,Turkpatent将通知申请人必须在其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所需的文件并支付检索费。如果在此期间内未满足必要条件,转换请求视为未提出,该申请将继续作为专利申请处理。
第104条第(5)款规定,对于已经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的专利申请或已经转换为专利申请的实用新型申请的重新转换请求,将不予受理。
如果Turkpatent认为发明属于《工业产权法典》第142条所规定的不可受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或者申请材料中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不够清晰,将不出具检索报告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自Turkpatent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答辩意见或修改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未反馈,或者提出的答辩意见或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未被Turkpatent接受,申请将被驳回;反之,Turkpatent将出具检索报告,将其提供给申请人并在公报中进行公布。
检索报告公布后的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相关文件等方式对检索报告的内容提出申诉,并且第三方可以提出意见。
如果申请人未提出申诉且第三方未提出异议,则Turkpatent仅依据检索报告作出决定;如果存在申诉或意见,Turkpatent将结合检索报告进行评估。
4.公开
自申请日或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或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提前公开请求,Turkpatent将在公报中公开实用新型申请。
5.授权和复审
如果Turkpatent根据评估结果最终决定授予实用新型,将通知申请人其决定,并在其公报上公开。
如果Turkpatent认为需要修改,将通知申请人在其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修改申请文件。如果修改被其接受,Turkpatent将授予实用新型,通知申请人其决定,并在公报上公开。如果申请人未予答复或者修改未被Turkpatent接受,将被视为撤回申请。Turkpatent将通知申请人该决定,并在公报上公开。
申请人需要交纳证书费,Turkpatent将向其提供实用新型文件。
实用新型一旦授予给权利人,《工业产权法典》第99条所规定的异议程序不再执行。第三方只可通过法院实用新型无效。
如果Turkpatent认为申请不符合土耳其法律的要求,将予以驳回,通知申请人其决定,并在官方公报中公布。申请人可根据《工业产权法典》第100条,在Turkpatent通知该决定后的2个月内,向复审和评估委员会提出复审。
更多内容可参见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工业产权法典实施条例》,以及Turkpatent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