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

European Union

欧盟地理标志

  欧盟将地理标志视为商标之外的单独的知识产权类型,为地理标志制定专门法律,提供专门保护。注册地理标志可以确认特定产品的特定质量、特征或声誉主要来源其地理来源。

  除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GI)制度,欧盟还有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rotected designations of origin, PDO)。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负责对PGI、PDO进行统一注册,注册PGI/PDO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欧盟各个国家负责对注册PGI/PDO依法进行保护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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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I/PDO 与商标的关系

   PGI/PDO先提交并获得注册,则如果某一商标的使用可能侵犯注册PGI/PDO的,就不得注册和使用,已经注册的应该归于无效。

   某一商标的使用可能侵犯注册PGI/PDO,且在PGI/PDO提交注册之前已经在欧盟善意获得注册或通过使用获得一定声誉的,则该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欧盟 PGI/PDO 基本情况

  PGI PDO

注册机关

欧盟委员会

执法机关

欧盟成员国政府机构

适用的产品类型

葡萄酒*

葡萄酒*

芳香型葡萄酒*

烈性酒*

其他农产品和食品*

其他农产品和食品*

可注册的产品要求

1.产品产自某一特定地方、区域或国家;且

2.产品的品质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特定地理区域的环境;且

3.产品生产、加工或准备的某一阶段发生在该特定的地理区域(其他农产品和食品PGI);或

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和准备阶段发生在该特定的地理区域(其他农产品和食品PDO);或

用于生产该产品的葡萄中至少85%来自该特定的地理区域,产品生产的全部过程发生在该特定的地理区域,产品所用的葡萄品种属于葡萄种(Vitis vinifera)或葡萄种与其他葡萄属(Vitis)下的品种的杂交品种(葡萄酒PGI);或

用于生产该产品的葡萄全部来自该特定的地理区域,产品生产的全部过程发生在该特定的地理区域,产品所用的葡萄品种属于Vitis vinifera(葡萄酒PDO)。

可注册的名称要求

用来指示一个产品产自某一特定地方、区域或国家的名称

不可注册的名称

1.通用名称,即在欧盟境内已经成为该产品的通常名称;

2.与注册PGI/PDO同音异形,可能误导消费者以为产品来自另一个地区;

3.与知名商标冲突,可能在产品真实身份方面误导消费者;

4.与植物或动物品种名称冲突且可能在产品产地方面误导消费者(其他农产品和食品PGI/PDO)。

注册标记

使用注册名称的条件

符合相应的产品规范/技术文档*

符合相应的产品规范*

保护内容

1.不得利用注册名称的声誉直接或间接商业使用该注册名称,而其产品或配料不符合相应的产品规范;

2.不得在对比性产品或配料上直接或间接商业使用注册名称,而该对比性产品或配料不符合相应的产品规范;

3.即便标明了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也不得在产品或配料上错误使用、模仿或引人联想起注册名称;

4.得在产品或配料上使用翻译、音译注册名称或给注册名称标音;

5.不得在产品或配料上使用注册名称同时加上风格类型方法仿风味类似产自等表达;

6.在产品的内、外包装、宣传材料或文件或装载容器上,或在产品的描述、展示或标示上,对产品的产地、来源、性质、主要品质作出虚假或误导指示,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错误认识;

7.其他可能在产品真实来源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8.注册名称在欧盟境内不得成为通用名称。

备注

   葡萄酒,定义见第1308/2013号欧盟条例附件2第IV部分,具体类型见第1308/2013号欧盟条例附件1第XII部分。

   芳香型葡萄酒,定义和分类见第251/2014号欧盟条例第3条。

   烈性酒,定义见第110/2008号欧共体条例第2条,具体类型见第110/2008号欧共体条例附件2。

   其他农产品和食品,定义见第1151/2012号欧盟条例第2条,具体类型见《欧盟运行条约》附件1和第1151/2012号欧盟条例附件1。

   产品规范(product specification)/技术文档(technical file)指的是相应产品必须遵守的规范要求,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产品规范/技术文档,产品规范/技术文档的具体要求规定在葡萄酒(第1308/2013号欧盟条例第94条)、芳香型葡萄酒(第251/2014号欧盟条例第10条)、烈性酒(第110/2008号欧共体条例第17条)、其他农产品和食品PGI/PDO(第1151/2012号欧盟条例第7条、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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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产品在欧盟获得PGI/PDO保护主要由两种形式:第一,在国内已经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生产商组织可直接向欧盟申请获得PGI/PDO保护;第二,通过中国与欧盟签订的双边协定获得保护。比如,根据2005年9月5日中国与欧盟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司关于地理标志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的10个地理标志产品在欧盟获得了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保护,分别是:龙口粉丝、龙井茶、琯溪蜜柚、蠡县麻山药、陕西苹果、金乡大蒜、镇江香醋、盐城龙虾、平谷大桃、东山白芦笋。2020年9月14日,中欧双方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协定。2021年3月1日,该协定正式生效,中国的100个地理标志产品同时在欧盟获得保护。

注册程序

  1.申请人

  组成生产商组织(任何形式都可以),达成一致的产品规范,由生产商组织提出申请。

  2.申请

  (1)欧盟产品

提交申请表、产品规范至相应的欧盟各国国内主管机关,由国内主管机关审查后提交欧盟委员会审查。

  (2)非欧盟产品,但在本国已经受到保护

a.直接提交申请表、产品规范、产品在本国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证明至欧盟委员会(邮箱:agri-b3@ec.europa.eu),或者

b.提交申请表、产品规范、产品在本国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证明至本国国内主管机关(我国的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并由该机关转交至欧盟委员会。

  3.审查(scrutiny)

  欧盟委员会负责审查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欧盟法规,烈性酒以及其他食品和产品还规定了审查时限,分别为12个月和6个月。

  4.公开(publication)

  欧盟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公开注册申请以及部分产品规范内容。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将予以驳回。

  5.异议(opposition)

  (1)葡萄酒

公开后2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由欧盟委员会根据其拥有的信息作出决定。

欧盟生产商向其国内主管机关提出异议,非欧盟生产商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异议(邮箱:agri-b3@ec.europa.eu)或通过其本国国内主管机关(我国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异议。

  (2)芳香型葡萄酒

公开后2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由欧盟委员会根据其拥有的信息作出决定。

异议需通过agri-b3@ec.europa.eu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非欧盟生产商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异议或通过其本国国内主管机关(我国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欧盟委员会转交异议。

  (3)烈性酒

公开后6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由欧盟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和其他信息作出决定。

异议需通过agri-b3@ec.europa.eu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非欧盟生产商可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通过其本国国内主管机关(我国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欧盟委员会转交异议。

  (4)其他农产品和食品

公开后3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由申请人和异议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欧盟委员会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将予以驳回。

欧盟生产商向其国内主管机关提出异议,非欧盟生产商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异议(邮箱:agri-b3@ec.europa.eu)或通过其本国国内主管机关(我国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异议。

  6.注册

  异议期过后,无人提出异议或双方达成一致或欧盟委员会决定认为符合注册条件的,将予以注册。

  7.撤销

  不能确保遵守产品规范的,欧盟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根据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PGI/PDO注册。

  对于其他农产品和食品,如果市场中不存在注册传统特色产品(traditional speciality guaranteed, TSG)名称产品,或者至少连续7年市场中不存在注册PGI/PDO产品,欧盟委员会也可以依职权或根据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PGI/PDO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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