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植物品种局
欧盟植物品种局(CPVO)负责授权和管理欧盟植物品种权(CPVR),总部设于法国昂热(Angers)。欧盟植物品种保护的优势在于一次申请、一个程序、一次技术审查、一个最终决定,即可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获得保护。
■ 网站: cpvo.europa.eu
■ 电话:+33 (0) 2 4125 6400
■ 传真:+33 (0) 2 4125 6410
■ 邮箱:cpvo@cpvo.europa.eu
European Union
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与欧盟各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并存,申请人可以选择成员国国内保护或者欧盟保护,但是欧盟保护与国内保护不得兼得。欧盟保护的优势在于一次申请、一个程序、一次技术审查、一个最终决定,即可获得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保护。
欧盟植物品种局(Community Plant Variety Office, CPVO)负责授权和管理欧盟植物品种权(也称共同体植物品种权,community plant variety right, CPVR)。
欧盟植物品种局(CPVO)负责授权和管理欧盟植物品种权(CPVR),总部设于法国昂热(Angers)。欧盟植物品种保护的优势在于一次申请、一个程序、一次技术审查、一个最终决定,即可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获得保护。
■ 网站: cpvo.europa.eu
■ 电话:+33 (0) 2 4125 6400
■ 传真:+33 (0) 2 4125 6410
■ 邮箱:cpvo@cpvo.europa.eu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向CPVO申请获得CPVR,CPVR在欧盟全部成员国都具有与国内授权一样的法律效力,欧盟各个成员国负责保护CPVR,采取国内法上的执法保护措施。
授权条件
● 所有的植物属或种,包括属或种的杂交种(《共同体植物品种权条例》 第5条,以下法条引用均指该条例)都可以申请获得CPVR。
● 具有特异性
申请品种的特定特性与申请日前已知品种具有明显区别。(第7条)
● 具有新颖性
申请日前该申请品种的成分(constituent)或收获材料(harvested material)未因利用该品种而被育种者本人或经其同意,在欧盟境内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未超过1年,或在欧盟境外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未超过4年(藤本、树木品种未超过6年)。(第10条)
● 具有一致性
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该申请品种的特异特性或其他描述特性应足够一致。(第8条)
● 具有稳定性
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该申请品种的特异特性或其他描述特性保持不变。(第9条)
● 有适当的命名
每一个申请品种必须具有一个适当的命名,该命名应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第63条)
权利内容
对于品种成分或收获材料进行下述行为应经过CPVR持有人的同意:生产或繁殖、为繁殖目的进行品种处理、提供销售、出售或其他上市、出口至欧盟境外、进口至欧盟境内、为了上述目的进行品种存储。(第13条)
限制与例外
● 权利限制(第15条)
私人非商业目的,为了育种、发现、开发其他品种的目的,为了试验目的,实施第13条行为的不属于侵权。
● 农民例外(第14条)
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农民有权为了繁殖目的在田地使用通过种植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产品不属于侵权。
● 权利用尽(第16条)
CPVR权利持有人或经其同意已经在欧盟境内将受保护品种的任何材料或任何派生材料处理给他人后,任何他人实施的第13条的行为不属于侵权。
1.提交申请(第50条)
申请人可直接向CPVO提交 纸质申请或通过本国相应机构转交纸质申请至CPVO,申请材料可使用任何一种欧盟官方语言。
申请人还可以直接在CPVO官网上进行 电子申请,但仅可使用英语、荷兰语、法语、西班牙语和德语。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品种拟定名称、技术问卷,以及水果和观赏植物的彩色照片等。
申请人在欧盟境内无居所或营业所的,需要指定一个欧盟受送达人(procedural representative),用于接收CPVO文件。
2.审查及公开(第53条、第54条)
CPVO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检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缴纳相应费用以及是否具有新颖性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将分给申请日并在其 官方公报(Official Gazette)上公开。
在 官方公报上公开的申请可以获得临时保护,即对于公开至授权前期间内发生的本应构成侵权的行为可以要求合理赔偿。
3.技术审查(第55条)
CPVO检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将组织对申请的植物品种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是否符合特异性、一致性以及稳定性要求,也被称为DUS测试。
审查时间短则1年,比如大部分观赏植物品种,长则6年,比如特定的果树品种。测试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在测试结束后2年内就最终的审查报告向CPVO提出意见。
4.品种名称审核(第63条)
CPVO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品种拟定名称后会进行审查,存在问题的申请人需要重新提交,不存在问题的将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开。
5.异议(第59条)
任何人可以在申请公开后至授权前基于DUS测试条件存在问题或不符合新颖性提出书面异议意见。
如果仅仅对品种名称提出异议,则应在拟定名称公开后3个月内提出。
提出异议的,由CPVO根据双方提出的意见和证据作出最终裁决。
6.批准品种名称和授权(第61条、第62条)
如果无人对拟定名称存在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且经过CPVO认定申请符合所有的授权要求,CPVO将授予申请者CPVR,并在其 官方公报上公开。
7.无效宣告(Nullity,第20条)
如果不符合授权条件,CPVO可以依职权或根据任何人的请求宣告已授权权利无效。
8.上诉和直接起诉(第67条-第74条)
对CPVO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CPVO内部的上诉委员会上诉。
有关强制许可等事项可直接向欧盟司法法院(Court of Justice)起诉,对于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欧盟司法法院起诉。
CPVR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5年,藤本植物、树木、马铃薯品种则为30年,但在有效期内需按时缴纳年费。更多内容,参见CPVO《申请人注意事项》。
项目 | 细目及金额(欧元) | ||||||||||||||||||||||||||||||||
申请费 |
|
||||||||||||||||||||||||||||||||
审查费 |
|
||||||||||||||||||||||||||||||||
年费 |
330 |
||||||||||||||||||||||||||||||||
上诉费 |
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