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的客体
德国专利保护技术领域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不包括方法发明。专利客体不包括:
● 纯粹的科学发现;
● 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 美学创造;
● 智力活动、游戏,或商业的方法、方案以及规则;
● 计算机软件;
●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比如酷刑工具、非法赌博设备等;
● 植物或动物品种;
● 对人体以及对其构成元素的纯粹发现,包括基因测序等;
● 克隆人的方法;
● 修改人类种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
● 人类胚胎商业或工业利用的方法;
● 可能导致动物痛苦却对人类无任何实质疗效的修改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
● 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方法以及诊断方法。
专利授权的条件
1/具有新颖性
《专利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了: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发明,应认定其是新颖的。依此来进行新颖性判断。现有技术具体指:在申请日以前,通过书面说明、口头描述、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向公众公开的所有认知。依据《专利法》第3条第2款,现有技术还包括在递交申请当天或之后公开的请求在德国境内受保护的德国或欧洲专利申请以及PCT申请,即中国专利法所指的抵触申请。
2/具有创造性
如果普通技术人员不能以相近的方式由现有技术得到所申请的发明,则视为具有创造性。这与我国的创造性判断相类似。
3/具有实用性
发明应当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工业领域内制造或实施,才视为可工业应用。
专利权的内容
只有专利权人有权实施其受专利保护的发明。任何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下列方式实施其专利:
● 制造、提供、使用其专利产品,或者将其投放市场,或者为前述目的进口、储存其专利产品;
● 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第三人知道或者依情势应当知道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仍对在本法适用范围内使用该专利方法的行为提供帮助;
● 提供、使用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将其投放市场,或者为前述目的进口、储存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发明的专利申请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一项发明的目的是为了对同一申请人已要求专利保护的另一项发明作出改进,申请人可以从该另一项发明的申请日起的18个月内,或者有优先权日的,从该日起的18个月内,申请增补专利。其保护期限与授予在先发明的专利同时届满。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对下列行为不具有效力:
● 个人非营利目的的行为;
● 与专利的主题相关的、以实验为目的的行为;
● 为了培育、发现、研发新的植物品种而使用生物材料;
● 为获得在欧盟范围内的一个药品许可,或者在欧盟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一个药品许可而在实践中所必需的研究和试验行为;
● 在药房中根据医生处方直接、个别地配制药品的行为,以及与配制该药品有关的行为;
● 临时或者偶然进入本法适用范围内的水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船舶上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包括用于运输工具本身、机械设备、装置或者齿轮以及其他配件上,并且此类使用必须仅仅是为了满足该运输工具的需要;
● 在临时或者偶然进入本法适用范围内的领空或者领土的其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在造的或者运行中的飞行器和陆地交通工具上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包括用于该飞行器或者交通工具的配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