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具有独立创造性的智力作品,纯粹想法、思想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在意大利,版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无需注册或登记。
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及保护期限
作品类型 | 保护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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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权利内容
1/经济权利(可以放弃或转让或许可给第三人)
● 发表权:首次向公众公开作品(首次行使作者权利视为发表)。
● 复制权:直接或间接、临时或永久性、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全部或部分复制作品。
● 转录权:口述作品作者可享有将其作品转录为书面形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的权利。
● 公开表演、展示、朗诵权:通过表演、展示或朗诵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得观众或听众能在现场感受到,但家庭、学校、医院等范围内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传播不在此列。
● 向公众传播权:通过任何传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电视、广播以及网络。
● 演绎权:修改、改编作品而不改变作品原意即为演绎,包括翻译、改编、对作品进行较大修改或增删、简写等。
● 向公众出借或出租权:出租指提供作品给公众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且获得直接或简介的经济或商业利益。出借指通过公众可用的场所将作品提供给公众在一定时间内使用,没有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
● 追续权:艺术作品或文稿的作者在其原始作品转让给他人后能够获得其作品再次销售的部分价金的权利。再次销售指经由专业艺术品销售商进行的销售。
2/人身权利(不可转让或许可,且不可放弃,人身权有效期为作者有生之年,不过作者继承人有权提起确认作者人身权的诉讼)
● 决定作品是否公开;
● 被认定为作者以及署名的权利;
● 反对有损于作者声誉或荣誉而对作品进行修改、歪曲、贬损等处理的权利(建筑作品除外,权利人不能反对对已完成或正在建设的建筑作品作出必要修改);
● 使用假名或匿名的权利;
● 不被冒名为某作品作者的权利;
● 放弃特定作品父权(作者与作品之间关系)的权利;
● 因为特定重大思想情感方面的理由有权从市场上收回作品,包括道德、思想、政治、宗教理由,甚至是作者个性的改变。当然作者需要对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
邻接权
在意大利,录音制作者、影视或视听作品制作者、表演艺术家、广播和电视台享有邻接权。邻接权权利人享有一些独占的经济权利,表演艺术家甚至还享有一定的人身权。此外,一些不被视为智力作品的文化或创造活动成果也享有特殊的邻接权保护。(《版权及邻接权保护法》第72条至第102条)
受特殊保护的文化或创造成果包括:
● 作品名称,期刊、报纸、杂志的名称或栏目;
● 新闻或信息——特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 工程项目;
● 信件和肖像;
● 照片;
● 舞台设计;
● 公共领域作品的重要科学版本;
● 作者经济权过期的已出版或传播给公众的作品;
● 体育赛事。
版权侵权
版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包括未经权利人许可,抄袭、向公众发行、向公众出租或出借、在公开场合表演、展示或演奏、向公众传播、改编以及其他演绎作品等行为。直接侵权属于严格责任,也就是说无需侵权人知道他人版权的存在或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包括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他人版权的存在,仍然进口、展览、分销、销售、出借、出租、允许一个公共场所用来进行侵权版权的表演等。
版权侵权例外包括个人使用、研究、批评等,见《版权及邻接权保护法》第65条、第67条、第68条、第70条、第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