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

Latvijas Republika

版权保

  在拉脱维亚,版权保护书籍、音乐、电影、戏剧、绘画、雕塑、照片、模型、地图、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等。

  与我国相同,拉脱维亚对版权适用自动产生原则。一般情况下,版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70年。在此期限届满后,作品可以自由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不受时间限制。

拉脱维亚文化部

  拉脱维亚文化部(Kultūras ministrija)负责制定和协调国家文化政策,制定社会融合领域的国家政策,并制定媒体政策。在版权方面,文化部的主要职能包括:

  1.制定版权及相关权领域的立法草案;

  2.批准和监督集体管理组织;

  3.向公众通报版权和相关权问题;

  4.收集和分析有关国家版权和相关权的政策和监管信息;

  5.分析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版权及相关权领域的其他机构的文件,并为在拉脱维亚实施这些文件提出建议。

  网站:www.km.gov.lv

  电话:+371 6733 0211,67330240

  传真:+371 6709 9650

  地址:K.Valdemāraiela11-a, Riga, LV-1364, Latvija

  Email:Linda.Zommere@km.gov.lvJurgis.Ivans@km.gov.lv

版权和相关权的含义及保护范畴是什么?

  版权是授予作者的权利,以确定其他人是否以及如何使用作者创作的作品(如文学、视觉或音乐作品),以及每种作品的报酬应该是多少。

  相关权利是赋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电影制片人和广播组织的权利。相关权利保护他们的活动结果,即表演、录音制品、电影和广播节目信号。

  版权包括作者控制其作品的经济用途(经济权利)以及保护其与其作品的特殊个人联系(人身权利)的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作者被承认并被指明为作者或使用假名的权利,发表作品以及反对歪曲作品等其他权利。

  作者和相关权权利人拥有许多经济权利,包括允许或禁止复制、向公众传播、分发或改编作品的权利。

谁拥有版权,版权如何使创作者、权利人、消费者、社会、经济和文化整体受益?

  版权最初属于作者,也就是作为作品创作者的自然人。作者的经济权利可以转让给其他人,例如雇主、出版商。但是,作者的人身权利不能转让给他人。与作者的经济权利相似,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电影制片人和广播组织的经济权利可以转让或授权给其他人。

  版权在确保创作者对社会文化和知识的贡献中获得适当报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版权还为收回在创作受版权保护作品时投入的成本提供了机会,以便作者继续创作新的作品。此外,版权是文化政策的重要工具,可确保为艺术家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资助文化项目,促进文化出口。在知识经济时代,版权有助于社会的整体福祉和经济增长。

在拉脱维亚,作品是否可自动获得版权保护?

  是的。作品无需注册等其他手续,即可在拉脱维亚自动获得版权保护。

什么是版权侵权,侵权人将面对何种后果?

  当某人侵犯作者或相关权权利持人的人身或经济权利时,例如未通知作者或获得其同意即复制、改编、使用其作品或者上传至网络,会被认定为做出侵权行为。

  侵犯版权可能导致民事、行政或刑事(如果对权利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害)责任,版权侵权人可能受到处罚,包括赔偿作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等。

  如果侵权人并不知道自己侵犯了版权,不会被免于处罚,但力度可能较轻。

使用版权作品是否存在例外的情况?

  使用他人版权作品如果满足下列情况:

   只用于科学、研究、评论或批判目的;
   仅在上述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使用(通常极为有限);
   不会对作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例如导致该作品在市场上的销售减少,从而导致作者的收入减少;

  则使用作品不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

  更多内容,可参阅拉脱维亚对欧盟版权常见问题的答复。

版权和通信咨询机构/拉脱维亚作家协会
Autortiesību un komunicēšanās konsultāciju aģentūra / Latvijas Autoru apvienība,AKKA/LAA

  AKKA/LAA是由各类作者组成的非政府组织,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体管理,并在作者和用户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为用户获得作品的合法使用权并向作者支付报酬提供便利。

  该协会代表超过5500名拉脱维亚作家和超过400万外国作家,管理其音乐、文学、戏剧、视觉与视听作品以及对这些作品的使用。

网站:www.akka-laa.lv

地址:A.Čaka iela 97, Rīga, LV-1011, Latvija

电话:+371 67506131

Email:info@akka-laa.lv

拉脱维亚表演者和制片人协会
Latvijas Izpildītāju un producentu apvienība,LaIPA

  LaIPA是由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创立的非营利组织,代表超过2000名拉脱维亚和200万外国表演者与录音制品制作者颁发使用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许可证,并确保分配和支付由此获得的报酬。该协会已获得拉脱维亚文化部的许可,可就各项对作品的使用权进行集体管理,例如:

   传输、中继、转播;

   在公共场所使用录音制品,为商业目的播放、使用录音制品;

   复制、发行;

   出租和租用;

   通过有线或其他方式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

   公开表演,无论是在娱乐场所、咖啡馆、商店、酒店等。

网站:www.laipa.org

地址:Misas iela 3, Rīga, LV-1058, Latvija

电话:+371 67605023

传真:+371 67500039

Email:laipa@laipa.org

LATREPRO(拉脱维亚作者和出版商协会)

  LATREPRO是确保作者和出版商获得公平的报酬的集体管理组织。

  拉脱维亚版权法授予任何自然人复制已出版的印刷品(乐谱除外)以供个人使用的权利。作者和出版商有权获得这些权利的公平报酬,该报酬由影印设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支付。

  自2001年以来,拉脱维亚已有向作者和出版商支付私人复制作品的公平报酬的义务。2012年12月,作者和出版商成立LATREPRO。2014年6月,该协会获得了拉脱维亚文化部的必要许可。

  LATREPRO仍在努力确保拉脱维亚对上述经济权利进行适当和长期的集体管理。

网站:latrepro.lv

地址:Krišjāņa Valdemāra iela 6, Rīga, LV-1010, Latvija

电话:+371 25606168

Email:birojs@latrepro.lv

拉脱维亚电影制片人协会
Latvijas Kinoproducentu asociācija,LKPA

  LKPA成立于1993年,代表拉脱维亚最大的电影公司,联合了38位最具影响力的拉脱维亚电影制片人和电影舞台导演。2003年,该协会设立拉脱维亚视听作品相关权机构(LAVDBA),代表45个拉脱维亚视听作品制作人以及约240个外国制作人行使其权利。

网站:www.filmproducers.lv

地址:Elizabetes iela 49, Rīga, LV-1010, Latvija

电话:+371 29276016

Email:info@filmproducers.lv

拉脱维亚职业演员协会
Latvijas Profesionālo aktieru apvienība,LaPAA

  LaPAA是拉脱维亚唯一一个代表表演者并对其相关权进行管理的集体管理组织。该协会根据与广播机构签订的许可协议收取版权费,并将其分发给表演者或其继承人。

网站:www.aktieris.lv

地址:Satekles iela 2C, Rīga, LV-1050, Latvija

电话:+371 25527902

Email:info@aktieris.lv

艺术·版权·文化教育(拉脱维亚视觉艺术家协会)
Māksla. Autortiesības. Kultūrizglītība.,MAK

  MAK根据适用的拉脱维亚法律和国际法保护版权,对下列各类作品的版权及相关权进行集体管理:

   视觉艺术,包括绘画、图形、艺术纺织品;

   视觉造型艺术,包括雕塑、陶瓷、玻璃艺术;

   设计,包括功能设计、环境艺术、金属设计、时装设计;

   视听媒体艺术,包括视觉传播艺术、舞台设计;

   建筑师和艺术家的作品,包括艺术作品、艺术史或艺术理论,以及艺术品修复。

网站:www.makart.lv

地址:Pulkveža Brieža iela 8-3, Rīga, LV-1010, Latvija

电话:+371 27344574

Email:info@makart.lv

  更多内容可参见拉脱维亚专利局网站文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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