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安全

世界贸易组织(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允许各成员政府采取贸易措施以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前提是他们不歧视或将该类措施演变为变相的保护主义。此外,还有两项具体的协定涉及食品安全、动植物的健康与安全,以及通用的产品标准。两者都试图确定如何满足应用各类标准的需要,并同时避免变相的保护主义。随着关税壁垒的弱化,此类问题变得愈发显著,甚至有人将其比喻为落潮时露出的海底暗礁。在涉及这两项协定时,相较自己制定出一套标准,如果成员采用了国际标准,那么其在WTO遭到法律层面质疑的概率相对会低一些。

技术法规和标准

虽然技术法规和标准很重要,但是不同国家地区间不并不统一。太多不同的标准会使生产者与出口商变得举步维艰。如果标准是任意设定的,他们可以作为保护主义的借口,可能成为贸易的障碍。但出于环境保护、安全、国家安全以至消费者信息等各种原因,他们也是必要的。并且,标准也可以促进贸易。因此,同样的基本问题会再次出现:如何确保标准是真正有用的,而不是任意为之或是保护主义的借口。

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试图确保法规、标准、检测和认证程序不会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但是,该协定也承认WTO各成员有权为了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为了保护环境或满足其他消费者利益等,采用他们认为适当的标准。此外,TBT不阻止成员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满足各自的标准。但是,这与各项准则相抵触。对于制造商和出口商来说,无数的法规可以成为一场噩梦。如果成员政府采用国际标准,事情可以变得简单,而且协议鼓励他们这样做。但无论如何,成员适用的任何规定都不应具有歧视性。

TBT还就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或行业性组织制定、采用和使用自愿性标准一事,制定出了《良好行为规范》。超过200个标准制定机构会采用该规范。

协议规定,用于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程序必须是公平合理的。TBT不提倡使用任何会让境内生产的商品具有不公平竞争优势的方法。该协议还鼓励各成员相互认可对方用于评估产品是否合规的程序。如果没有互认,产品可能需要进行二次检验,首先是出口国,然后是进口国。

制造商和出口商需要了解其未来市场的最新标准。为了确保方便地获取这些信息,所有WTO成员都需要建立咨询点并通过WTO向彼此通知。每年大约有900项新增或变更的规定被通报。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是成员分享信息的主要信息交换场所,也是讨论法规及其实施问题的主要论坛。

食品、动植物产品:如何保障安全?

问题:人们应如何确认提供给本国消费者的食品是安全的,自认为适当的标准真的“安全”吗?与此同时,如何确保不将严格的健康和安全法规作为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借口?

关于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标准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规定了基本规则。

该协定允许各成员制定自己的标准,但指出法规必须以科学为基础。此类标准应仅在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不应被用于随意或不合理地区分相同或相似条件的国家。

WTO鼓励成员在有条件时尽量使用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应为这样可以减少成员在WTO争端中受到法律层面上的质疑。但如果有科学依据的话,成员也可以使用标准更为严格的措施。只要方法具有一致性且不带有随意性,他们还可以根据对风险的适当评估来制定更高的标准。他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应用“预防原则”,这是一种处理在科学上不确定的问题的“安全第一”的方法。SPS第5.7条允许使用临时“预防”措施。

SPA仍允许各国使用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产品检验方法。那么出口国如何确保其产品适用的做法在进口国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出口国能够证明适用于其出口的措施达到了与进口国相同的健康保护水平,那么进口国预计将会接受出口国的标准和方法。

该协议包括有关控制、检验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就新的或变更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法规,相关政府必须提前通知,并建立咨询点以提供信息。该协议是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补充。

国际组织标准

可补充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国际组织及公约包括:

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

国际动物卫生组织——动物健康

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植物健康

WTO成员可以加入其成员资格对所有WTO成员开放的任何其他国际组织或公约。

当WTO成员采用这些标准时,他们很可能会借助WTO争端机制而免受法律上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