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加拉

La República de Nicaragu

版权保

  尼加拉瓜《版权和相关权法》规定对版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70年,长于我国。在作者的精神权利方面,尼加拉瓜规定作者享有撤销或悔改的权利,即允许作者对作品利用权的所有人进行损害赔偿后将作品从流通中撤回。此外,尼加拉瓜明确规定,如果在公开拍卖会上、在商业机构或在经销商或商业代理人的干预下转售视觉艺术作品和作家或作曲家的手稿的原件,作者有权获得转售价格5%的收益。

(更新时间:2023年4月)

发展、工业和贸易部知识产权注册总局

  尼加拉瓜发展、工业和贸易部(Ministerio de Fomento, Industria y Comercio,MIFIC)下设的知识产权注册总局(Dirección General de Registro de la Propiedad Intelectual,DGRPI)是一个技术性质的实质性机构,其下又设有4个知识产权注册局(RPI),分别为:

  版权与相关权利局——负责处理版权登记申请,授权并负责管理集体管理协会开展的版权活动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作品利用活动,监测和管理尼加拉瓜《携带节目的卫星信号保护法》中规定的合同和其他授权的登记和交存机制并要求发行和发行实体进行相应的登记和交存;

  ●专利与新技术局;

  商标与其他标记局;以及

  植物品种育种局。

  网站:www.mific.gob.ni

  电话:+505 2248 9300-2281(版权与相关权利局)

  传真:+505 267 5393

  地址:Km. 6 Carretera a Masaya, Frente a camino de oriente, Costado Este del Hotel Intercontinental Metrocentro, Managua

  Email:atencionalusuariorpi@mific.gob.ni(版权与相关权利局)

受保护的作品

  尼加拉瓜《版权和相关权法》第13条规定,思想、程序、方法或数学概念不受版权保护。

  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指所有原创和衍生创作,无论是文学的、艺术的还是科学的,无论其流派、价值或当前或未来的形式如何,例如:

  (1)各种表现方式和形式的民间艺术的手工艺术作品;

  (2)文字作品,无论是口头的——如演谈话(discurso)、训谕(alocución)、布道(sermón)、讲座(conferencia)、立场辩论(alegato de estrado)和对讲授内容的解释(explicación de cátedra),还是书面的——如小说、故事(cuento)、诗歌以及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程序还是对象程序,也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

  (3)有或没有歌词的音乐作品;

  (4)话剧作品、音乐剧作品、舞蹈作品、哑剧作品,以及一般的戏剧作品;

  (5)视听作品,包含录像;

  (6)雕塑、绘画、雕刻、光刻(fotograbado)、版画、素描(dibujo)、连环画或漫画,以及一般的造型艺术(plástica)作品;

  (7)照片和那些由类似过程产生的图片;

  (8)建筑作品及其方案(proyecto)、笔记(ensayo)、草图(bosquejo)、计划、模型和设计图(diseño);

  (9)与地理学、测绘学和一般学科有关的图表(gráfico)、地图、设计图和三维图形。

  由于材料的选择或安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文字、艺术或科学作品集——如选集(antología),文本、行政或司法裁决和其他要素的汇编(compilación),包括数据库——应被视为独立作品,但不影响构成这些作品的各部分可能对应的版权。

  在不影响原作版权的情况下,以下内容也受到保护:

  (1)翻译、改编和电影译制(doblaje);

  (2)修订、更新和注释;

  (3)音乐编排;

  (4)摘要(compendio)、概括(resúmene )和摘录(extracto);

  (5)由原始作品的转化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创作。

  作品的标题,如果是原创的,应作为作品的一部分受到保护。

  但是,法律、政府规定、法案、会议记录、协议、公共团体和机构的审议和意见以及上述文本的官方译本不受保护。

版权权利

  版权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作者拥有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尼加拉瓜法律称为“父子关系权(Derecho a la paternidad)”]、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和修改权,比较特殊的是还包括撤消(retiro)或悔改(arrepentimiento)的权利,即允许作者对作品利用权的所有人进行损害赔偿后将作品从流通中撤回。

  精神权利是不可放弃的和不可剥夺的,不受时间限制。

  作者拥有授权或禁止以任何形式利用其作品的专属权利。财产权是可转让的、有时间限制的,在不影响其他方式的情况下,包括以下内容:

  (1)复制权,即以任何媒介永久或暂时复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

  (2)转化(transformación)权;

  (3)翻译权;

  (4)改编(adaptación)权;

  (5)向公众传播权,如

   朗诵(declamación);

   直接或间接的表演(representación)、展现(ejecución);

   公开放映(proyección)、展览(exhibición)或陈列(exposición);

   以数字或模拟传输或以其他方式,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远距离传输声音、图像、文字,包括在公共场所录制受保护的作品,还包括以公众可以从他们各自选择的地点和时间及获取这些作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通过电信手段向公众提供计算机数据库;

   广播;

  (6)向公众发行权;

  (7)出租权;

  (8)进口权。

  如果在公开拍卖会上、在商业机构或在经销商或商业代理人的干预下转售视觉艺术作品和作家或作曲家的手稿的原件,作者有权获得转售价格5%的收益。这一权利不适用于建筑作品和应用艺术作品。

版权的限制

  未经作者许可,允许将已披露的作品复制成一份,仅供个人使用。但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以建筑物或其他类似建筑形式的对建筑作品进行的复制;

  (2)翻印整本书或图形形式的音乐作品(乐谱);

  (3)以数字形式复制数据库的全部或重要部分;

  (4)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但(a)为设计程序的目的而必须使用该计算机程序,或者(b)合法拥有的该计算机程序的副本已经丢失、销毁或无法使用而对该合法副本进行存档或更换的情况除外;

  (5)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或可能不合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复制。

  未经作者许可,允许复制他人作品的片段以及孤立的造型艺术或摄影作品,但条件是该作品已经出版,且复制的方式是引用或用于分析、评论或批判性判断,以所要达到的目的为限,按照诚实的做法,并注明来源和所用作品的作者姓名。

  以复制和教学为目的,允许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对报刊上发表的个别文章或作品的简短摘录进行复制,但前提是这种复制是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不以直接或间接的商业目的为目的,并在所要达到的目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诚实的做法进行,并注明来源和作者的姓名(如果来源上有)。

  未经作者授权,允许盲人为个人使用而复制作品,但复制或拷贝必须使用盲文系统或其他特定程序,且拷贝不以营利为目的。

  图书馆和档案部门的活动既不直接也不间接地为了商业利益,如果有关副本已经丢失、毁坏或无法使用,只要不可能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条件下获得这样的副本,就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为保存或替换的目的复制构成其永久收藏的作品的孤立副本。

  在教育机构举办的讲座或课程可以自由注释和收集,但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出版或复制全部或部分内容。

  对已出版作品的模仿不视为需要作者授权的转化。

  在专门用于录音、录像、声音或视听复制材料和设备的商业化或者接收广播或电视广播的场所,允许对公共播放作品,前提是该播放是为了向客户展示这些媒体、材料或设备的内容或操作而进行的,并以该目的严格需要为限,而不是对它们进行宣传。

版权保护期

  版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70年;对于合作作品,则为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70年。

  对于笔名或者匿名作品和集体作品,财产权自作品公开之日起70年内有效,但在此期间届满前获知作者的除外。

  上述期限,自作者死亡次年1月1日起计算,或酌情自作品的公开、出版或完成之时起计算。

  保护期届满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自由使用,但须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

  更多内容,可参见尼加拉瓜《版权和相关权法》

表演者的权利

  根据尼加拉瓜《版权和相关权法》第86条,表演者享有(1)授权或禁止对其未固定的表演进行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专属权利,除非该表演已经被广播;以及(2)固定其表演的权利。

  第87条规定,表演者对于其被固定的表演,对以下各项享有授权、执行或禁止的专属权利:

  (1)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暂时或永久地以任何方式或程序复制其被固定的表演,包括以电子形式暂时储存,以及以任何形式进行利用;

  (2)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的方式,包括通过信号或广播的方式,传播相同的被固定的表演,无论是原件还是副本;

  (3)通过任何手段或程序,无论是有线还是无线,包括通过广播,向公众传播被固定的表演;

  (4)向公众出租和出借被固定的表演,或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传输占有;

  (5)向公众提供被固定的表演,无论是有线还是无线,其方式是让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表演;

  (6)对被固定的表演的改编或转换。

  表演者始终拥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的权利,有权从根据第87条直接利用其被固定的表演的任何权利人那里获得公平的报酬。

  集体参加同一演出的表演者,如音乐团体、合唱团、芭蕾舞团等的成员,必须在合同中指定代表他们进行权利转让的人。这项义务不适用于独唱者和管弦乐队的指挥或舞台导演。

  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限为70年,从被固定的表演被首次公开之后次年的1月1日起算;如果未被公开,则从该表演被固定的次年1月1日起算。

  表演者还享有在其表演中使用其姓名的权利,以及反对对其表演进行任何有损于其声望或声誉的歪曲或篡改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在该表演者去世后,上述权利的行使应在其去世后70年内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录音制品的权利

  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拥有授权、执行或禁止的专属权利:

  (1)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暂时或永久地复制其录音制品,包括以任何方式或程序暂时储存其录音制品,以及以任何形式利用其录音制品;

  (2)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的方式,包括通过信号或广播的方式,传播其录音制品,无论是其原件还是其副本;

  (3)通过任何手段或程序,无论是有线还是无线,包括通过广播,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制品;

  (4)进口其录音制品或其副本或复制品;

  (5)录音制品的同步(sincronización);

  (6)出租和公开出借其录音制品,或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转让其所有权;

  (7)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无论是有线还是无线,其方式是公众可从其个人自选择的地点或时间获得这些录音制品。

  (8)对其录音制品进行改编或转换。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70年,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的次年1月1日起算;如果未出版,则从录制该录音制品的次年1月1日起算。经济权利可以以尼加拉瓜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转让。

广播组织的权利

  广播组织有权授权或禁止转播其广播节目,复制其广播节目的固定内容,以及在公众只有在支付门票或入场费的情况下才能进入的地方公开传播其广播节目。

  上述权利的有效期为70年,从播出后次年的1月1日算起。 

  更多内容,可参见尼加拉瓜《版权和相关权法》

您是否有问题需要咨询?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使用网站在线咨询,或者拨打法律咨询电话010-67800270。如需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信息,请使用服务机构名录进行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