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加拉

La República de Nicaragu

商标和其他标记保护

  尼加拉瓜《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采用WIPO的译名)对商标、商号、徽记、商业广告、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等提供保护,对这些区分性标记进行注册将赋予其所有人禁止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相关标记的专有权。

  对区分性标记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仅尼加拉瓜生效。就商标而言,保护期为10年,可以无限期续展。

  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可以是无限期的,而对商业广告的保护则与其相关品牌在商业中的存在相关联。

(更新时间:2023年4月)

发展、工业和贸易部知识产权注册总局

  尼加拉瓜发展、工业和贸易部(Ministerio de Fomento, Industria y Comercio,MIFIC)下设的知识产权注册总局(Dirección General de Registro de la Propiedad Intelectual,DGRPI)是一个技术性质的实质性机构,其下又设有4个知识产权注册局(RPI),分别为:

  商标与其他标记局——负责处理商标注册申请,保管与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注册过程有关的信息,促进和鼓励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的使用、保护、尊重和利用;

  专利与新技术局;

  版权与相关权利局;以及

  植物品种育种局。 

  网站:www.mific.gob.ni

  电话:+505 2248 9300-2284(商标与其他标记局)

  传真:+505 267 5393

  地址:Km. 6 Carretera a Masaya, Frente a camino de oriente, Costado Este del Hotel Intercontinental Metrocentro, Managua

  Email:jherrera@mific.gob.ni(商标与其他标记局)

定义

  尼加拉瓜《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对各类区分性标记(Signo distintivo)提供了保护。该法第2条规定,区分性标记指构成商标、商号、招牌、徽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标志,其中:

  商标(Marca),指任何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集体商标(Marca colectiva),指其所有者是集体实体,将授权使用该商标的人员聚集在一起的标志。

   证明商标(Marca de certificación),指适用于其特征或质量已由商标所有人认证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商号(Nombre Comercial),指识别一个企业或机构的文字标志。

  徽记(Emblema),指标识公司或机构的形象性或混合性标志。

  商业广告的表现或标志(Expresión o señal de publicidad comercial),指任何铭文(leyenda)、宣传语(anuncio)、口号(lema)、习语(frase)、单词组合(combinación de palabras)、设计图(diseño)、雕刻(grabado)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手段,只要是原创和独特的,用于吸引消费者或用户对特定产品、服务、企业、机构或营业场所的注意。

  招牌(Rótulo),指识别特定营业场所的明显标志。

  地理标志(Indicación geográfica),指识别商品原产于某一国家、地区或区域,或某一特定地点的标志,其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包括人文和自然因素——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任何标志或标志组合,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应能构成地理标志。

  原产地名称(Denominación de origen),指识别原产于某一国家、地区、区域或地点的产品的地理标记,其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包括人文和自然因素——基本上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可构成商标的标志

  根据《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第3条,商标可以包括单词或词组、口号和广告习语、字母、数字、花押字(monograma)、图形(figura)、肖像(retrato)、标签(etiqueta)、盾牌(escudo)、印花(estampado)、插画(viñeta)、边饰(orla)、线条(línea)、条纹(franja)及其组合,以及颜色的排列、声音和其他可察觉的记号,如气味。它们还可能包括产品的形状、外观(presentación)或排列(acondicionamiento),其容器(envase)或包装(envoltura),或者相应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式或场所。

  一个商标应能构成国家或外国的地理标志,只要它能区分适用于它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其使用不会造成对适用于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来源、质量或特征的混淆,也不会与在这些商品或服务方面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发生混淆,或不公平地利用该地理标志的声誉。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第7条规定,如果一个标志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就其应用的商品或服务而言,缺乏足够的独特性;

  (2)违反了法律、公共政策或道德;

  (3)由其应用的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常见或普通形式,或者是由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而必然出现或强制执行的形式组成;

  (4)由会为其所应用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功能或技术优势的形状或标志组成;

  (5)完全由一个惯用的标志或指示组成,在普通话语或技术语言中,该标志或指示被用来指定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

  (6)由指定、描述或限定与其寻求识别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应的特征、质量或其他数据的标志组成;

  (7)单独使用的颜色;

  (8)冒犯或嘲笑人、思想、宗教、任何国家的象征或国际实体的标志;

  (9)在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性质、制造方法、质量、使用或消费的适宜性、数量或任何其他特征方面可能造成混淆或欺骗的标志;

  (10)由不符合《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第3条第2段规定的地理标志构成;

  (11)未经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授权,构成对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名称或名称缩写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12)未经主管当局授权,全部或部分复制或模仿国内外国家、州/省、市公共实体的官方标志,或者表明监督和保证的标志;

  (13)由在国内或国外受保护的植物品种的名称组成,而该标志用于与该品种有关的商品或服务,或使用该标志容易造成混淆或与之产生联系;

  (14)复制在任何国家境内属于法定货币的硬币或纸币、证券或其他商业文件、印章(sello)、图章(estampilla)、印花(timbre)或一般财务票据;

  (15)包含或复制奖牌、奖品、文凭或其他暗示有关商品或服务获奖的元素,除非这些奖品已实际颁发给注册申请人或其负责人,并在申请注册时得到证明。

  尽管有第(5)和第(6)项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人或其委托人一直在尼加拉瓜境内使用某一标志,并且由于这种使用,该标志在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方面获得了足够的独特性,则该标志可被注册为商标。

  如果商标由一组元素组成,则保护范围不扩大到其中包含的通用或描述性的元素,或者贸易中常见或必须使用的元素。

因第三方权利而不予受理的标志

  根据《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第8条,如果一个标志的使用会影响到第三方的在先权利,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其他外,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第三方的在先权利应被视为受到影响:

  (1)该标志与第三方自较早日期起在尼加拉瓜就相同商品或服务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

  (2)该标志与第三方自较早日期起在该国就相同或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只要该标志的使用可能导致与在先商标的混淆或联系;

  (3)该标志与自较早日期起属于第三方的商号、招牌或徽记相同或相似,该标志的使用可能导致与上述其他标记的混淆或联系;

  (4)该标志构成了对属于第三方的知名区分性标记的全部或部分的复制、模仿、翻译、音译或转录,无论该标志应用于何种商品或服务,其使用会造成与该知名区分性标记混淆或联系的可能性,或有淡化后者独特能力或其商业或广告价值的风险,或涉及对该区分性标记声誉的不公平利用;

  (5)该标志影响到第三方的人格权,特别是他人的姓名、签字、头衔、昵称(hipocorístico)、笔名/艺名(seudónimo)、形象或肖像,除非得到该人或其继承人的同意;

  (6)该标志影响到法人、当地、地区或国家的名称、形象或声望,除非得到该法人或相关地区主管部门的明确同意;

  (7)该标志包含相同或不同产品的受保护或待定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或可能导致与后者的混淆或联系,这意味着不公平地利用该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知名度; 

  (8)该标志违反第三方拥有的受其他法规保护的版权或知识产权;

  (9)所申请的标志与第三方在本国境内为识别相同的商品或服务而善意使用的标志相同或相似。 

  尼加拉瓜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但尚未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已向国家、地区或国际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以及该人的所有权继承人,在尼加拉瓜就相同商品和服务提出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时,享有优先权。优先权应从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次日起持续6个月。同一申请可以要求多个优先权或部分优先权,并可能源于在同一或不同主管局提交的两个或多个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优先权期限应从最早的优先权日期始计算。 

向DGRPI申请注册尼加拉瓜商标的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给DGRPI商标与其他标记局(以下简称“RPI”)。如果申请人在尼加拉瓜没有住所或机构,或者是法人,则必须指定代理人。

  1.提交申请

  根据《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第9条,申请文件的要求是:

  (1)提交申请表,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dirección)、居住地(domicilio)和国籍,如果是法人,还必须注明注册地;;

   如果已经指定了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名称或图样;

   拟注册商标将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清单,按照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进行分类,并标明每个类别的编号;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以及

   送达通知的地址和电子邮箱。

  (2)代理人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或根据情况,提供在RPI备存的授权书登记册上注明的相应登记号。

  (3)该法第7条和第8条(见上文)规定的情况下所需的文件或授权(如适用)。

  (4)所有人、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视情况而定)的公民身份证或居留卡的复印件。

  (5)如果商标有特殊的图形、形状或颜色,或者是有或没有颜色的具象、混合或立体的商标,需提交8份副本。如果该商标是声音商标,必须提供商标的制作人员和音频。

  (6)支付申请费的证明。

  RPI应在申请被提交时检查并核实是否已包含上述的文件,否则将不受理申请。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是RPI收到申请的日期,但要求优先权的除外。

  希望行使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书一并或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作出明确声明。声明应说明要求优先权的每项申请的下列信息:(1)优先权申请的受理局;(2)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及,(3)该申请的申请号(如已分配)。

  为了确定优先权,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书一并或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一份经上述受理局认证的优先权申请的副本,包括商标的副本和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的清单,以及由该机构出具的优先权申请日的证明。这些文件应酌情附上译文,但可免于公证。

  如果申请人希望利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规定的权利,应予以说明,并应与申请书一并或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证书及相应的译文。这些文件可免于任何法律处理。

  2.申请的修改和分案

  申请人可以在商标注册申请处理过程中随时修改或更正其申请。如果修改或更正会导致改变原申请的标志或扩大原申请的商品或服务清单,RPI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减少或限制原申请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对申请的修改或更正应缴纳规定的费用。

  申请人可以在处理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其申请进行分割,以便将初次申请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分成两项或更多的申请,但需要为每项申请支付规定的费用。如果分案会导致扩大初始申请中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则分案不会被受理,但初始申请中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可以被减少或限制。每项分案申请将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如适用)。分案后,每项分案申请是独立的。分案前的申请公布对每项分案申请都有效力。

  3.形式审查

  RPI在收到申请后,将核查《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第9条所规定的要求是否得到遵守。

  如果申请书或随附的文件有错误或遗漏,RPI将要求申请人在其发出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或完善。

  如果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予以答复,申请将被拒绝。但申请人可在上述期限内提出1次请求,将该期限再延长15个工作日。延长期限需要支付费用。

  4.公布注册申请的通知(Publicación aviso de la solicitud de registro)

  申请一旦符合《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第9条的规定,RPI将要求公布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aviso),该通知应在官方公报《La Gaceta)上公布一次,费用由相关方承担。自RPI交付通知内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方应安排该通知的公布事宜。

  上述通知在RPI交付给申请人后15个工作日有效,内容应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2)法律代表或代理人的姓名(如适用);

  (3)提交申请的日期;

  (4)申请书的编号;

  (5)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名称或图样;

  (6)受该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清单,以及根据尼斯分类法的一个或多个类别;

  (6)商标的类型;以及

  (7)通知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如果期限届满,而申请人没有办法公布该通知,其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RPI请求替换相应的通知,并支付相应费用。从RPI交付替代通知之日起,申请人将再次获得15个工作日的时间安排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该通知,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申请。

  一旦申请注册的通知被公布,利益相关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RPI提交一份载有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该通知的页面的副本。任何利益相关方可以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提出1次请求,将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并支付相应费用。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申请。

  5.对注册提出异议

  当注册申请的通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任何利益相关方可以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提出1次请求,将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并支付相应费用。

  反对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介绍或提供相关证据;以及

  (3)支付异议费的证明。

  RPI应在各方提出异议时审查和核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将不受理异议。

  从提出反对意见的日期起,异议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据。这一期限可以根据异议方的请求在期限届满前延长15个工作日,但只能延长1次,并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在提出异议证据的期限届满时,RPI将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人自该通知之日起有30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答复。申请人可以提交支持答复意见的证据,也必须在提出答复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这一期限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期限届满前延长15个工作日,但只能延长1次,并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如果注册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异议作出答复,则视为宣布放弃申请。

  申请人或异议人都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撤回申请或异议,这种撤回将使该申请或异议被视为未曾提出,使程序恢复到提出前的状态。但是,已经撤回异议的人不得基于相同的理由对同一注册申请提出新的异议,也不得提出注册无效的诉讼。

  6.决定

  异议期届满时,RPI应审查注册申请,核实该商标是否属于《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第7条或第8条的禁止范围。RPI应在审查后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发布关于接受或反对该申请的合理决定,并应解决任何可能已经提出并被依法处理的异议。

  如果注册申请被接受且申请涉及几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人应在RPI通知其决定之日起不超过8个工作日内补足费用。

  如果RPI对注册申请有异议,应通知申请人,说明异议的理由。申请人应在RPI发出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附上己方认为必要的证据。该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只能延长1次。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通知作出答复,或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符合批准注册的要求,RPI应以合理的决定拒绝注册。

  如果RPI的反对理由只涉及申请中的某一部分或者仅限于某些商品或服务,则可以只对这些商品或服务提出反对意见,或在明确限制某些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给予注册。

  该决定还可以规定与商标使用有关的其他条件,以避免混淆或关联的可能性,或避免对在先权利人造成其他损害。

  7.注册证书和公告的发布

  在利益相关方提出要求并支付规定的费用后,RPI应颁发证书,说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有效性。此外,RPI应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商标注册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更多内容,可参见尼加拉瓜《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

收费项目 金额(中美洲比索)

每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费用

135.00

商品或服务的每个补充类别

+65.00

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基本费用

300.00

商号、徽记或招牌注册申请的基本费用

135.00

商业广告标志注册申请的基本费用

135.00

其中增加的每个区分性标记

+50.00

商标或其他区分性标记的续展费

135.00 / 类别(如适用)

在宽限期(6个月)内支付续展费的附加费

65.00 / 类别

商标注册申请的分案

50.00 / 项

证书基本费(含1项首要注册)

25.00

其中增加的每个区分性标记

+10.00

公布费

25.00

检索费

检索区分性文字或图形标记的注册记录

25.00 / 类别

按照所有人检索注册记录

50.00

通过声音、气味或其他可感知的迹象检索注册记录

60.00

检索混合性区分性标记的注册记录

40.00 / 类别

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50.00

请求延长最后期限

20.00

注册或更新授权书登记册

20.00

每份申请表

2.00

每份注册表中内容的简单复印件

1.00

(更新时间:2023年4月)

  上述费用以中美洲比索($CA)定价,采用尼加拉瓜中央银行在交易之日设定的汇率,以尼加拉瓜本国货币(科多巴)支付。

  如果申请人是微型企业或小生产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提交申请前1年的销售收入低于100万科多巴,上述费减免50%。

  更多内容,参见尼加拉瓜《商标和其他区分性标记法》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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