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DGRPI申请育种者权利的程序
1.提交申请
植物新品种申请应提交给DGRPI植物品种育种局(以下简称“RPI”)。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
(1)请求书,该请求是一份包含所附信息真实性的声明,并应由育种者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的农学家或该领域的专业人员签署。
(2)与一般数据和技术说明有关的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申请应根据RPI提供的表格填写和提交,且须支付规定的费用。表格上的一般信息包含:
●申请人的全名、国籍和地址;
●如果申请人不是育种者,植物育种者的全名;
●标明学名和通用名的品种鉴定(Identificación);
●拟议的植物品种名称或必要时的临时名称;
●关于植物品种在尼加拉瓜境内、境外的销售情况,说明首次销售的日期和地点;
●说明原产地是尼加拉瓜境内还是境外,如果是境外,说明原产国以及是否在注册过程中或已注册;
●如果要求优先权,说明是在哪个国家申请,以及申请的年、月、日、时、品种名称、注册数据,并必须附有相应的证明;
●活体样本在尼加拉瓜领土内的位置;
●接收通知的地点;
●提交申请的地点和日期;
●育种者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负责农艺师的签名;
●付费证明。
如果是外国品种,必须出示申请人经正式认证的授权书。以外语提交的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附上相应的翻译。
(3)技术说明,附在表格中的技术说明附件应包括:
●对于稳定性,首次获得的日期;
●关于特异性的推断,具体说明申请的品种与最相似的品种之间最重要的差异,明确指出质量上的差异;
●形态学、生理学、物理化学、工业及技术上的特征,应附有照片、图片或任何其他被普遍接受的技术要素,以说明描述性要素;
●说明保持该品种纯度的方法;
●关于遗传起源的信息,具体说明选择方法,明确指出日期,如杂交年、稳定年、稳定后的其他年份的后续行动以及什么是转化(transformación)事件;
●育种者的姓名;
●申请人(无论是育种者、发现者或法定代表人)和负责的农学家或该领域的专业人员的签名。
RPI有权要求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提供任何补充性信息,如果申请人在RPI通知后3个月内未予答复,申请将无效。
申请应附有植物品种或繁殖材料的样品。如果RPI认为合适,它将把所述样本交存给申请人。该样本应可随时交付给RPI,否则申请将作废。
2.形式审查
RPI的注册处负责形式审查,包括检查请求书和技术说明是否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施细则的所有要求。
根据实施细则第23条,注册处应在其档案中进行有关名称和新颖性的搜索,并应要求RPI在最多10日内提供在栽培品种登记册(Registro de Cultivares)中的名称记录。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注册处应通知申请人在30天内填补遗漏。如果申请人未回应,申请将被视为未提交。
3.技术审查
技术和实质审查应由RPI进行,其中包括根据提交的信息对特异性进行分析。对描述符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的审查,应能确定该品种是否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如果在技术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信息,RPI应在5天内通知注册处,以便注册处通知申请人或其法律代表。
在RPI完成技术审查后,档案应连同相应的分析和建议一起转给注册处。
4.公布申请
在收到上文所述的文件后,如果技术审查结果良好,注册处将下令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该申请,费用由利益相关方承担。
公布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负责的农艺师或该领域的专业人员的姓名;
(2)品种的名称——如果之前提交的是临时名称,应提交正式名称并在此处公布;
(3)品种的鉴别,指明其学名和通用名;
(4)原产地,如果来自尼加拉瓜境外,说明原产国;
(5)如果要求优先权,说明是在哪个国家申请,以及申请的年、月、日、时;
(6)首次获得稳定性的日期;
(7)地址。
一旦申请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申请人应提交两份出版物或其复印件,以纳入档案。
5.异议
注册处将安排CCPVV在申请公布后30天内开会,进行技术审查,并向RPI提出技术咨询意见。
申请被公布后,任何人都可以在CCPVV发布技术咨询意见之前的任何时候,向注册处提交对授予育种者权利的反对意见。
一旦收到反对意见,注册处应通知申请人或其法律代表,以便其在30天内提交他认为与反对意见有关的任何评论或文件。
提出反对意见并不中止对申请的处理,但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注册处不得继续处理申请,除非在该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提交了评论或文件,或要求继续处理申请。申请人提交意见不会使申请的处理暂停。
6.CCPVV提供意见
CCPVV应就RPI进行的审查提出意见,以核实品种的名称、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应发表其技术咨询意见,其中应包括向RPI的建议:
(1)如果CCPVV认为该品种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要求,并且是一个新品种,则授予申请人育种者称号;
(2)如果根据CCPVV的意见,该品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则不授予申请人育种者称号;
(3)暂停申请,以便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技术资料;
(4)需要进行实地和/或实验室测试,以进行相应的比较分析。
收到意见后,RPI和注册处将着手授予或拒绝授予育种者权,或者确定测试的时间和范围、确定进行实验室分析的机构,及其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6.试验
如果需要进行田间试验(ensayo de campo),则由申请人进行。
当RPI认为没有足够的要素来确定品种的特异性时,可以同时进行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RPI应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自由访问申请人进行的实地试验,其获得的结果将提交给注册处,注册处应在不超过30天的时间内召开CCPVV会议,提出意见:
(1)该品种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要求,因此是一个新品种;或者
(2)该品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不授予申请人育种者资格。
7.授权
一旦符合既定的手续和要求,注册处将以决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授予育种者的称号,并下令:
(1)注册育种者称号;
(2)颁发育种者称号;
(3)通过官方公报发布一次授予育种者称号的通知,内容包括:
●育种者权的编号和授权日期;
●申请书的编号和日期;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的国家、日期和编号;
●权利人的姓名(Nombre)和地址;
●如果权利人不是育种者,育种者的姓名;
●品种名称;
●育种者的名称(Denominación);
●有关属和种的通用名和学名。
8.育种者权利的维护
根据实施细则第35条,获得育种者称号的权利人应承诺维护受保护的品种,确保其稳定性和一致性,并最迟于每年1月31日向注册处提交一份关于该品种维护情况的报告和缴纳年费(tasa anual)的收据。
如果没有提交年度报告,RPI会给予权利人3个月的宽限期,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附加费。
如果权利人未按期提交报告,RPI将确认育种者权利保护期届满,该植物品种将进入公有领域。
更多内容,可参见尼加拉瓜《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