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王

Kongeriget Danmark

商标保

  丹麦是欧盟成员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绝大多数关于商标国际协定的成员。欧盟商标与欧盟各国国内商标平行运行,互不冲突。但已经在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反对欧盟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反之亦然。

  丹麦商标注册已惠及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但欧盟商标并未涉及该地区。

丹麦专利商标局

  丹麦专利商标局(Patent- og Varemærkestyrelsen,DKPTO)隶属于丹麦商务部(Erhvervsministeriet)。作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DKPTO负责商标、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注册与公开。

  网站:www.dkpto.dk

  地址:Helgeshøj Allé 81, 2630 Taastrup

  电话:+45 43508000,43508301(客服)

  传真:+45 43508001

  Email:pvs@dkpto.dk

可作为商标的标志

  商标可包含任何能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符号。根据DKPTO商标在线申请系统,在丹麦可选择注册的商标及构成他们的标志包括:

  文字商标(Ordmærke):仅由文字、字母、数字、其他标准印刷字符或其组合而成的商标,不包含任何图形或颜色。

  图形商标(Figurmærke):使用非标准字符、样式或布局、图形或者颜色的商标,包括仅由图形元素构成的标志,以及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标志。

  三维商标(Formmærke):由三维形状组成或包含三维形状的商标,包括商品的容器、包装及其自身的形状或外观。

  位置商标(Positionsmærke):将商标粘贴至商品上的特殊方式,必须显示该商标的位置及其相对于有关商品的大小和比例。

  图案商标(Mønstermærke):仅由一组定向重复的元素组成的商标。

  颜色商标(Farvemærke):仅由无轮廓的单一颜色或无轮廓的颜色组合构成的商标。

  声音商标(Lydmærke):仅包含声音或声音组合的商标。

  动态商标(Bevægelsesmærke):由标志内元素的运动或者位置移动而形成的商标,或包含上述运动或位移的商标。

  多媒体商标(Multimediemærke):由图像和声音组合而成的商标。

  全息图商标(Hologrammærke):由具有全息特征的元素组成的商标。

  但是,仅由商品本身性质决定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对商品具有重要价值的形状构成的符号不能注册为商标。

商标分类

  丹麦商标可分为普通商标(individuelt varemærke)、担保/证明商标(garanti- eller certificeringsmærke)和集体商标(kollektivmærke)。

  当标志的所有人可证明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材料、制造方法、服务内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精确性或其他特征,其标志可用于区分经过标志所有人认证与未经认证的商品或服务,所有人可将该标志申请注册为担保/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则是属于协会的特殊符号,能够将其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分开。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同意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如下标志:

  标志与商标相同或类似,且使用该标志的产品或服务与商标权所包含的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导致存在混淆可能性,包括认为两个标志存在某种关系的可能性;

  如果商标在丹麦获得声誉,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属于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其商标,只要此种使用对商标的区别性特征或声誉构成不公平利用或损害。

权利穷竭

  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将其商标用于所有人自己或在其许可下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带有其商标的商品。但是,商标所有人有合法理由反对将其商品进一步投放商业流通,尤其是在商品投放市场后商品状况已经改变或受到损害时,权利穷竭不适用。

保护期限

  商标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共10年,到期可以续展。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商标的实际使用

  根据丹麦《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自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该商标,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不使用,否则商标可能被撤销。

  在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下使用商标,或者如果商标是集体商标或担保/证明商标,则有权使用该商标的人对商标的使用应等同于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使用。 

  获得在丹麦有效的注册商标有三条途径:(1)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注册;(2)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注册欧盟商标;(3)向DKPTO直接申请注册丹麦商标。

  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应对标志进行检索,以避待申请的标志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中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直接向DKPTO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

  1.提交申请

  丹麦商标申请可通过在线系统提交。申请人首先需要选择提交一般申请(Normal ansøgning),还是选择快速通道(Fast track)。

  选择快速通道可使商标注册申请尽早被公开,但需要满足3个条件:(1)申请必须通过电子申请表提交;(2)必须从预设的数据库中选择商品和服务名称;(3)必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支付费用。

  DKPTO不对通过快速通道提交申请的标志进行检索,因此申请人无法获得检索报告,可能对商标注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DKPTO建议未进行过商标检索的申请人选择一般申请。

  一般申请比快速通道申请更为灵活,指定商标的使用范围时,申请人可以选则预设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也可从欧盟数据库TMclass中选择术语。处理提交的内容后,系统会告知申请人其商品和/或服务清单是否可被接受。此外,申请人可选择是否要求DKPTO对标志进行检索。

  不论选择哪种途径,申请人需要进一步选择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型(Vælg varemærketype),即普通商标、集体商标或担保/证明商标。选定后,即可进入相应的申请系统界面。填写项目及要求可在网页中直接转换为中文阅读,非常便利。

  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见“Navne”标签页)。如果申请人为丹麦的注册公司,则必须填写CVR编号。如果是私人公司,应填写责任人。如果申请人不止一名,DKPTO将把信件发送给第一申请人。

  申请人需要在“Væremærke”标签页中选择需要注册的商标种类(Vælg varemærketype),即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等。如果不属于系统所列举的任何一种,可以选择其他(Andet)。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书必须包含商标说明。

  选定一种商标类型后,系统会在下方显示输入相应信息及上传各类附件的不同界面。如果选择一般申请,系统将提示申请人可选择是(Ja)否(Nej)要求获取商标检索报告(Begrundet søgningsrapport),费用为700丹麦克朗。

  申请人可在“Varer og tjenesteydelser”标签页内,根据系统提示逐步添加使用申请中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名称及所属的尼斯分类

  申请一旦提交,将无法添加或修改任何内容。DKPTO将在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费后开始处理该商标申请。申请人可在“Kvittering”标签页内查看付款确认信息,也可通过系统下载付款收据和申请文件的PDF文件副本。

  商标申请可以用丹麦语、英语、瑞典语或挪威语提交和处理,但是商品和/或服务清单必须以丹麦语发布。

  2.形式审查

  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后,DKPTO会审查申请是否满足确定申请日的要求——是否提交了商标注册请求,是否提供了申请人或单位的信息和地址、标志的复制件以及商品和/或服务的清单,是否已交纳申请费。

  对于集体商标或担保/证明商标,申请中还必须包含适用于该商标使用的规定,至少包含:(1)有权使用该商标的人;(2)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条件;和(3)商标的使用条件,包括处罚规定。

  如果申请不能被分配申请日,申请人可在2个月内提交缺失的信息和材料。如果DKPTO未在此期限内收到申请人补交的内容,申请将被驳回。

  3.审查

  DKPTO将根据《商标法》第13条及第14条所规定的绝对驳回理由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DKPTO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应全部或部分予以驳回,或者认为申请人选择的尼斯分类有误或对商品和/或服务表述不清晰,将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申请人可向DKPTO提交延长期限的申请,将上述期限延长2个月。

  如果DKPTO未在期限内收到申请人的答复或延长期限的申请,将全部或部分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4.检索

  如果申请人请求对所申请的标志进行检索,DKPTO将对现有丹麦商标及商标申请进行检索,检查所申请内容是否可构成《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相对驳回理由。

  DKPTO将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索报告,并为申请人规定一个答复期限,以让申请人考虑是否根据检索结果撤回或部分撤回其申请。

  如果DKPTO在上述期限内未收到申请人的答复,或者申请人在期限内决定全部或部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DKPTO都将进一步处理该申请。

  5.公开

  如果DKPTO在检索报告中设定的期限已经到期,且DKPTO没有发现任何阻碍商标注册的理由,或者当部分驳回注册申请的决定成为最终决定时,DKPTO将公开该商标注册申请。

  6.第三方评论

  在申请中的标志被注册为商标之前,任何人都可向DKPTO作出合理的评论,提出不应注册该商标的原因。评论者不会成为商标异议的当事方。

  7.异议

  商标注册申请被公开后的2个月内,利益相关方可向DKPTO提出商标异议。异议需说明理由并支付费用。

  DKPTO可在有异议的情况下决定维持全部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全部或部分驳回申请。

  8.注册和公布

  如果申请符合《商标法》的所有要求,并且没有第三方对其提出异议;或者DKPTO对异议作出了最终决定,该申请被全部或部分保留,则DKPTO将对商标进行注册和公布。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标指南及丹麦《商标法》和《关于商标申请和注册等的行政令》。

项目 细目及金额(单位:克朗)

申请费

基本费(含指定1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费用)

2000

指定第2个类别

+200

从指定第3个类别起

+600/类

*商标共分为45个类别。

要求提供检索报告

700

将马德里申请转为丹麦商标申请

1500

续展费(2019年7月1日之后的收费标准)

基本费(包含1各类别)

2000

含第2个类别

+200

从所包含的第3个类别起

+600/类

续展费及附加费用在保护期届满后支付的,费用增加20%。

异议费

2500

行政撤销商标

2500

申诉费

4000

  更多内容,可参见DKPTO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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