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王

Kongeriget Danmark

外观设计保

  与我国不同,丹麦分别立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丹麦外观设计权利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相似。

  丹麦是欧盟成员国。根据欧盟法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1年(宽限期)内在欧盟披露的,不视为丧失新颖性。但是,我国对专利新颖性的宽限期为6个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必须在设计被公开后6个月内提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自专利申请日起算,最长为10年,而欧盟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或丹麦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最长可达25年。

  在欧盟,未注册外观设计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从外观设计在欧盟境内被首次提供给公众使用或者披露之日起3年内,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商业性制造、销售、提供销售、营销宣传、进出口含有他人未注册外观设计的产品。如果权利人希望在整个欧盟或在丹麦获得更长期的保护,需要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或向丹麦专利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

丹麦专利商标局

  丹麦专利商标局(Patent- og Varemærkestyrelsen,DKPTO)隶属于丹麦商务部(Erhvervsministeriet)。作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DKPTO负责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和商标的注册与公开。

  网站:www.dkpto.dk

  地址:Helgeshøj Allé 81, 2630 Taastrup

  电话:+45 43508000,43508301(客服)

  传真:+45 43508001

  Email:pvs@dkpto.dk

外观设计的定义

  根据丹麦的《外观设计法》,设计指产品或产品外观的一部分,由产品本身或其装饰的特征决定,尤其是在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结构或材料方面的特征。

  产品指的是任何工业或手工业品,包括组合成复杂产品的部件、包装、装束、图形符号、印刷字体,但不包含计算机程序。复杂产品指的是由多个可替换部件组成的可拆卸或重装的产品。

设计受保护的条件

  1.新颖性
  新颖性,指在申请日前或优先权日前不存在被公众所知的相同设计。特征仅在无关紧要细节上存在差异的设计被视为相同设计。
  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12个月内,如下情况不会导致设计丧失新颖性:
  因设计者或权利继承人提供信息或采取行动而导致设计被设计者、权利继承人或第三方公开;
  对设计者或权利继承人的权利滥用导致设计被公开。

  2.个性特征
  如果设计对具有一定认知的使用者造成的整体印象有别于申请日前或优先日前被公众所知的任何设计对该使用者造成的整体印象,则该设计具备个性特征。在评估外观设计的个性特征时,设计者的自由度应纳入考虑范围。

  违背公共政策或道德准则的设计,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为公众所知的在先设计冲突的设计,含有受保护的标志等的设计无法获得注册。

外观设计权的内容

  任何人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不得使用外观设计。此等使用包括制造、提供、进口、出口、使用或将外观设计产品投放市场,或出于这些目的存储此类产品。

  当产品已被权利持有人或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到欧洲经济区,外观设计权不能延及与受外观设计保护产品有关的行为。

外观设计注册的期限

  外观设计注册的有效期为从申请日起算5年。注册可经请求进行续展,每次延长5年,但最长不超过25年。

  用于修理复杂产品以恢复产品原貌的部件的外观设计享有至多15年的有效期。

  外观设计注册续展请求在支付续展费后生效,缴费期限为不早于到期前3个月到不晚于到期后6个月之间,但过期后缴费需缴纳滞纳金。未在注册到期后6个月内缴费的,注册被撤销。

  欧盟国家给予在欧盟公开的未注册外观设计3年的保护期,但这种保护有限,排他性不强,只能禁止他人通过抄袭使用。也就是说,如果他人独立创造出相同设计并加以使用,未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人不得主张侵权。

  如果希望在丹麦获得更好的保护,外观设计所有权人可以向欧盟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或者向DKPTO申请注册丹麦外观设计。

直接向DKPTO申请注册外观设计的程序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在线填写丹麦外观设计申请表,申请的基本费用为1200丹麦克朗。填写项目及要求可在网页中直接转换为中文阅读,非常便利。

  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见“Navne”标签页)。如果申请人为丹麦的注册公司,则必须填写CVR编号。如果是私人公司,应填写责任人。如果申请人不止一名,DKPTO将把信件发送给第一申请人。一项申请中还可包含多名设计人。

  申请人在外观设计申请中必须提供邮政地址,DKPTO可以要求申请人指定欧洲经济区(EEA)内的代理人以完成申请。

  DKPTO受理外观设计申请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中包含产品说明(Produktangivelse,见“Ansøgning”标签页),即申请人应说明该设计用于何种产品,例如“装饰品”或“椅子”。之后,需要在该标签页内钩选该产品所属的洛迦诺分类

  一项申请中可以包含多个设计,只要他们属于同一个洛迦诺分类。

  DKPTO不会主动对申请中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个性特征进行审查,但是申请人可要求DKPTO进行检索。DKPTO将对现有丹麦注册外观设计以及待决外观设计申请进行检索,其中包括申请日前5年内已被撤销的丹麦注册外观设计。额外检索只是提供给申请人的一份报告,并不能作为驳回注册的依据。

  申请人还可以请求DKPTO推迟外观设计注册的时间,可推迟至申请日起6个月后公布。

  申请人可通过“Bilag”标签页上传附图。

  输入信息后,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之前对其进行检查、修改。一旦申请人选择了一种付款方式,申请将被提交且不能再进行修改。DKPTO将在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费后开始处理该外观设计申请。

  申请和附带文件以丹麦语、英语、挪威语或瑞典语提交的,DKPTO将受理申请;以其他语言提交的,应提供译文,且译文获得译员认证或以DKPTO认为必要的方式得到认证;如果申请以丹麦语之外的语言提交,DKPTO可要求产品说明以丹麦语撰写。

  2.注册与公布

  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申请,DKTPO将授予外观设计权,并将注册证书发送给外观设计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如果申请人要求DKPTO进行检索,且DKTPO在检索后未发现会影响该外观设计申请的在先设计,应立即对该申请进行注册。除非申请人提出要求,可将注册推迟2个月,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推迟更长时间。如果DKPTO在检索中发现可影响该外观设计申请的在先设计,注册将在DKPTO出具检索报告之日的2个月后进行。在该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或要求推迟注册。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届满之前要求注册外观设计,DKPTO应立即对该申请进行注册。

  DKPTO将在《丹麦外观设计公报》上公布注册外观设计。

  3.行政审查

  外观设计注册一旦完成,任何人都可以向DKPTO提交请求,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该注册。

  行政审查请求应依据《外观设计法》第25条说明理由,并按规定缴纳费用。DKPTO应将行政审查请求的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4.申诉

  针对DKPTO对外观设计申请的最终裁决的申诉可提交给专利和商标上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的日期不能晚于DKPTO告知有关方其决定之日起2个月。

  专利和商标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能提交给另一行政机构审查。

  在专利和商标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各方不得对DKPTO的决定向法院提出起诉。

  专利和商标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各方可在2个月内向法院提出起诉。

  更多内容,可参见《外观设计法》与《关于丹麦专利商标局特别执法和反盗版部门的行政令》。

项目 细目及金额(单位:克朗)

申请费

基本费

1200

包含多项设计,从第2项起

+700/项

公开多页附图,从第2页起

+400/页

*包含根据当前《外观设计法》的提示。

补充检索费

基本费

1500

包含多项设计,从第2项起

+900/项

续展费(2019年7月1日之后的收费标准)

基本费

2200

包含多项设计,从第2项起

+1100/项

续展费及附加费用在保护期届满后支付的,费用增加20%。

每项设计的行政审查费

3000

申诉费

4000

  更多内容,可参见DKPTO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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