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专利可以通过向DKPTO提交申请获得,或者通过欧洲专利公约(EPC)申请获得。申请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在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内提交,指定欧洲专利局或丹麦。
直接向DKPTO申请专利的程序
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应进行专利检索,以确认待申请的发明是否仍具有新颖性。
在同一申请中,不得为两项或多项独立发明寻求专利。
1.提交申请
丹麦专利申请可通过填写在线申请表并上传附件提交。填写项目及要求可在网页中直接转换为中文阅读,非常便利。
申请中至少应提供以下信息或附件:
(1)所有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填写“Navne”标签页)
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如果申请人为丹麦的注册公司,则必须填写CVR编号。如果申请人不止一名,DKPTO将把信件发送给第一申请人。如果希望由该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收件,可以在“Bemærkninger”标签页中指定。
DKPTO可以要求申请人指定欧洲经济区(EEA)内的代理人以完成申请,代理人信息必须填写。
(2)发明权声明或转让声明(通过“Bilag”标签页上传附件)
(3)发明的名称(不超过255个字符,填写“Ansøgning”标签页)
(4)仅包含权利要求书的文件(通过“Bilag”标签页上传附件)
(5)仅包含说明书的文件(通过“Bilag”标签页上传附件)
说明书应清晰明了,使发明所属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可以实施该发明。
(6)附图,如有(通过“Bilag”标签页上传附件)
(7)仅包含摘要的文件(通过“Bilag”标签页上传附件)
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的摘要不超过150个单词,仅作技术信息使用,不用于其他目的。
如果发明涉及10个及以上的核苷酸或者4个及以上的氨基酸的序列,则必须提交序列表。上传的附件必须为PDF格式,但序列表必须为TXT格式,每个文件最大不能超过10MB。申请材料的格式文件可在DKPTO网站下载。
输入信息后,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之前对其进行检查、修改。一旦申请人选择了一种付款方式,申请将被提交且不能再进行修改。DKPTO将在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费后开始处理该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在“Kvittering”标签页内查看付款确认信息,也可通过系统下载付款收据和申请文件的PDF文件副本。
申请人可以用丹麦语或英语撰写申请文件,并可选择其中之一与DKPTO进行后续交流。如果以其他语言提交申请,DKPTO会要求将其翻译成丹麦语或英语。
2.形式审查
DKPTO将在确认如下信息后为申请赋予申请日:
(1)申请明确表明提交的材料为专利申请;
(2)提交的材料可确定申请人的身份或能联系上该申请人;以及
(3)提交的材料中包含说明书。
如果申请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DKPTO将给申请人2个月的时间予以补正。
3.实质审查
申请被DKPTO受理后,申请人将在申请日起约7个月后收到DKPTO的首次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对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或纠正。DKPTO可不与申请人协商,对摘要作出其认为必要的修改。
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必要的答复或采取补正申请的措施,则申请被搁置。但是,申请人在逾期后4个月内提交意见或采取相关措施补正申请且支付恢复费,DKPTO可恢复申请的审查和其他程序。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一般会有3次审查意见往来,因此总时长需要1至4年。
如果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DKPTO最终仍然对授予专利权持反对意见,申请将被驳回。
4.授权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DKPTO对专利授权没有任何异议,且专利申请人同意专利可获授权的文本,DKPTO将给申请人发通知,告知其在支付专利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并指明专利所有人和发明人)公开费后可获得专利授权。应申请人要求,专利文件可以丹麦语或英语公开。
专利文件的公开费应在DKPTO发出通知后2个月内交纳,逾期未交纳的,申请将被搁置。但是,申请人在逾期后4个月内支付专利文件公开费和恢复费后,专利授权程序将恢复。
满足上述要求的,DKPTO将授权专利并颁布专利证书,同时将公告专利授权事宜。
5.异议和撤销
自DKPTO公告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任何人可在交纳相应费用后向DKPTO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仅可基于专利授权:
●不满足《专利法》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
●相关发明的披露不足以让所属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基于说明书实施该发明;或
●专利主题超出了申请的内容。
DKPTO将公告有关方提交的异议,并通知专利所有人。专利所有人可就异议提出意见。DKPTO将就异议作出决定,宣布撤销专利或者全部或部分维持专利授权。
如果根据异议结果DKPTO仅支持部分权利要求,专利所有人同意修改并支付规定的公开费,DKPTO将对专利授权进行相应变更;如果专利所有人不同意修改或未支付公开费,专利将被撤销。
异议期到期后,如果对该发明的可专利性持有异议,第三方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撤销专利。此项申请可以递交给DKPTO或国家法院。
欧洲专利在丹麦生效的程序
欧洲专利是欧洲专利局依据1973年10月5日在慕尼黑签署的《欧洲专利公约》授权的专利。丹麦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说欧洲专利同样可以在丹麦生效。
欧洲专利所有人必须从欧洲专利局公开专利授权之日或公开修改后的专利之日起3个月内,向DKPTO支付公开费并提交如下文件:
●如果专利以英语授权,提供权利要求的丹麦语译文,或
●如果专利以德语或法语授权,提供权利要求的丹麦语译文,以及将授权专利或修改的专利的其他内容翻译为丹麦语或英语。
需要注意的是,欧洲专利不覆盖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这两个地区只承认丹麦国家专利。
如果欧洲专利局全部或部分撤销一件欧洲专利,相应丹麦专利也将全部或部分撤销。DKPTO将公告撤销事宜。
更多内容,可参见DKPTO官方网站及丹麦《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