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王

Kongeriget Danmark

实用新型保

  与我国不同,丹麦分别立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brugsmodeller)和外观设计。根据丹麦的《实用新型法》,任何可以在工业上应用并对技术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人类智慧的产物,包括产品、设备和应用方案,可以按照本法申请后注册为实用新型。

  丹麦对实用新型的保护与权利限制基本与专利相同。

丹麦专利商标局

  丹麦专利商标局(Patent- og Varemærkestyrelsen,DKPTO)隶属于丹麦商务部(Erhvervsministeriet)。作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DKPTO负责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注册与公开。

  网站:www.dkpto.dk

  地址:Helgeshøj Allé 81, 2630 Taastrup

  电话:+45 43508000,43508301(客服)

  传真:+45 43508001

  Email:pvs@dkpto.dk

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

  在丹麦,任何可以在工业上应用并对技术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人类智慧的产物(frembringelse),可经申请后注册为实用新型。与申请日之前已知的技术相比,其必须是新的*,并且有明显的不同。

  * 由于以下原因,即使在申请提出前的6个月内该实用新型已被公开或使用,也不影响其新颖性:
  (1)明显滥用与实用新型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关系;
  (2)申请人或发明人在1928年11月22日于巴黎签订的《国际展览会公约》所规定的官方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该实用新型。

  根据丹麦《实用新型法》,下列各项不受实用新型保护: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艺术作品

  进行智力活动、玩游戏和开展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信息的呈现

  与军事物资有关

  方法(fremgangsmåder)
  但是,可以注册用于这些方法的产品的实用新型,包括用于人类和动物的手术、治疗或诊断的物质和化合物,或通过微生物或其他技术方法生产的产品。

  植物和动物品种
  但是,如果其技术可行性不限于特定的植物或动物品种,即使实用新型的主题是植物或动物,也可以注册。

  人体形成和发育的各个阶段或其某一部分的简单发现,包括基因序列或子序列
  但是,从人体中分离出的部分或通过技术方法生产的人体部分,包括基因序列或子序列,可以注册为实用新型,即使该部分的结构与自然形成的结构一致。

  即使与由生物材料构成或包含生物材料的产品有关,智力产物可以注册为实用新型。从自然环境中分离或通过技术过程生产的生物材料,即使已存在于自然中,也可以是实用新型的主题。
  丹麦《实用新型法》中的生物材料,是指包含遗传信息且可以自我复制或可以在生物系统中复制的材料。

  其商业性开发会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
  特别是不能注册任何用于将人类胚胎用于工业或商业目的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保护期

  丹麦实用新型的保护期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算,共3年。权利人支付费用后,保护期可续展2次,第一次可延长3年,第二次可延长4年。因此,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最长不超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10年。

  续展费应在保护期到期前支付,但不能早于到期前3个月。如果在保护期到期后6个月内支付的,需支付附加费用。

  丹麦实用新型可以通过向DKPTO提交申请获得,也可以在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内提交,指定丹麦。

  通过某一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如果因为未能使欧洲专利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该申请而导致申请被撤回,在以下情况下可经由申请人请求转化为丹麦的国内实用新型申请:

  (1)欧洲专利申请通过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人在收到欧洲专利申请撤回通知后的2个月内请求将其转化为丹麦外观设计申请;

  (2)欧洲专利申请通过DKPTO提交的,申请人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请求将其转化为丹麦外观设计申请。

  申请人应在丹麦商务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转化费用并提交规定的丹麦语译文。

直接向DKPTO申请实用新型的程序

  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应进行检索,以确认待申请的实用新型是否仍具有新颖性。

  在同一申请中,不得为两项或多项独立的构思寻求实用新型保护。

  如果申请人先前已向DKPTO提交了有效的专利申请,则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该专利申请作为同一构思的实用新型申请的基础。申请人可以要求将该专利的申请日应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

  1.提交申请

  丹麦实用新型申请可通过填写在线申请表并上传附件提交。填写项目及要求可在网页中直接转换为中文阅读,非常便利。

  申请中至少应提供以下信息或附件:

  (1)所有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填写“Navne”标签页)
  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如果申请人为丹麦的注册公司,则必须填写CVR编号。如果申请人不止一名,DKPTO将把信件发送给第一申请人。如果希望由该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收件,可以在“Bemærkninger”标签页中指定。
  DKPTO可以要求申请人指定欧洲经济区(EEA)内的代理人以完成申请,代理人信息必须填写。

  (2)实用新型的名称(填写“Ansøgning”标签页)

  (3)仅包含权利要求书的文件(通过“Bilag”标签页上传附件)

  (4)仅包含说明书的文件(通过“Bilag”标签页上传附件)

  (5)附图,如有(通过“Bilag”标签页上传附件)

  (6)仅包含摘要的文件(通过“Bilag”标签页上传附件)

  上传的附件必须为PDF格式,每个文件最大不能超过10MB。申请材料的格式文件可在DKPTO网站下载

  输入信息后,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之前对其进行检查、修改。一旦申请人选择了一种付款方式,申请将被提交且不能再进行修改。DKPTO将在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费后开始处理该实用新型申请。

  实用新型的基本申请费为2000丹麦克朗,如果申请人希望DKPTO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需再支付4000克朗。

  申请人可在“Tillægsgebyrer”标签页选择付费项目,在“Kvittering”标签页内查看付款确认信息,也可通过系统下载付款收据和申请文件的PDF文件副本。

  申请人可以用丹麦语或英语撰写申请文件,并可选择其中之一与DKPTO进行后续交流。如果以其他语言提交申请,DKPTO会要求将其翻译成丹麦语或英语。

  2.审查

  DKPTO将在确认如下信息后为申请赋予申请日:

  (1)文件表明申请的是实用新型保护;

  (2)已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邮政地址;

  (3)提交的文件中包含说明书、说明书中提及的附图或照片,以及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根据丹麦《实用新型法》,DKPTO应确保申请符合该法第1、2、3、4、16和18条的规定。也就是说,DKPTO需要对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一项申请中是否只有一个独立构思以及技术信息是否披露完全进行审查,不要求DKPTO主动根据该法第5条对新颖性及创造性进行审查。

  如果DKPTO发现申请不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复意见或补正申请。

  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到期前提交答复意见或补正申请,申请将被搁置。

  如果申请人在逾期后2个月内提交答复意见或采取补正申请的措施并交纳恢复费,则申请的审查程序和其他程序将恢复。

  申请人可以要求DKPTO对其实用新型申请进行新颖性及创造性审查,但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3.公开

  一般而言,实用新型获得注册的时间不早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5个月,除非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开并注册。

  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5个月后,即使未获得注册,申请文件也将被公开。

  如果DKPTO已决定搁置或驳回申请,申请文件则不会被公开,除非申请人请求恢复相关程序、对驳回决定提出申诉或请求恢复权利。

  4.授权与驳回

  如果申请通过审查,实用新型将获得注册,DKPTO将公布注册通知。

  如果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DKPTO最终仍然对授予实用新型持反对意见,申请将被驳回。

  5.申诉和异议

  就DKPTO对实用新型申请的最终决定,申请人可向专利和商标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人应在DKPOT通知其决定的2个月内提出申诉,并在此期间交纳相关费用,否则申诉将被驳回。

  其他利益相关方也可在DKPTO公布其决定后,向专利和商标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

  在专利和商标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各方不得对DKPTO的决定向法院提出起诉。

  专利和商标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各方可在2个月内向法院提出起诉。

  更多内容,可参见DKPTO官方网站及丹麦《实用新型法》《关于审查实用新型申请和已注册实用新型的行政令》。

项目 细目及金额(单位:克朗)

申请费

2000

提交国际申请的丹麦语翻译

1100

恢复费

400

续展费

第1次

2000

第2次

3000

续展费在相应保护期到期后6个月内支付的,费用增加20%。

注册之前或之后进行审查

4000

申诉费

5000

  更多内容,可参见DKPTO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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