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犯罪
1.制作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侵权物品
新西兰《版权法》第131条第(1)至第(3)项规定了制作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侵权物品的犯罪行为——
(1)任何人明知复制品侵犯版权,但仍未根据版权许可实施了下列行为:
(a)以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制造复制品;或
(b)不是出于私人本地使用的目的,向新西兰进口;或
(c)在商业过程中故意实施侵犯版权的行为;或
(d)在商业过程中许诺销售或许诺出租、向公众展览或者供应侵权复制品;或
(e)在商业过程中销售或出租侵权复制品;或
(f)虽然不是商业性使用,但提供侵权复制品给权利人造成严重影响。
(2)任何人明知某一工具是用于以销售、出租或者商业性使用为目的而制造侵权复制品,仍旧实施以下行为:
(a)制作该工具,其特别设计或者改装以用于复制某一版权作品;
(b)持有该工具。
(3)任何人明知在某些情况下表演或播放作品会侵犯版权,仍旧实施以下行为:
(a)使某一文字、戏剧或音乐作品被表演,而该表演侵犯相关作品的版权;
(b)使某一录音或电影作品向公众播放,而该播放侵犯相关作品的版权。
侵权行为符合第131条第(1)项,最高处每份侵权复制品1万新西兰元的罚金或5年监禁;侵权行为符合第131条第(2)项或第(3)项,最高处1.5万新西兰元的罚金或5年监禁。
2.制作、处理、使用或复制非法录制品
新西兰《版权法》第198条第(1)至第(3)项规定了制作、处理、使用或复制非法录制品的犯罪行为——
(1)任何人未经表演者的同意,明知录制品非法,但仍实施了下列行为:
(a)以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复制;或
(b)不是出于私人本地使用的目的,向新西兰进口非法录制品;或
(c)在商业过程中故意实施侵犯版权的行为;或
(d)在商业过程中许诺销售、许诺出租、销售、出租或提供非法录制品。
(2)任何人明知录制品非法,仍使该录制品:
(a)向公众播放;
(b)向公众传达。
(3)任何人不是出于私人本地使用的目的复制某一录制品,属于下列情况:
(a)如果知道该录制品的制作未经表演者许可,仍旧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该录制品;或
(b)如果知道表演者不许可该录制品用于其他用途,仍旧在表演者许可范围之外复制该录制品。
侵权行为符合第198条第(1)项,最高处每份非法录制品5000新西兰元的罚金或3个月监禁;侵权行为符合第198条第(2)项或第(3)项,最高处5万新西兰元的罚金或3个月监禁。
3.虚假声称具有有关表演的许可权,最高处1万新西兰元罚金或3个月监禁。(《版权法》第200条)
4.处理版权管理信息被非法修改的作品,最高处1.5万新西兰元罚金或5年监禁或两者并罚。(《版权法》第226条J)
5.欺诈接收电视节目,最高处5000新西兰元罚金。(《版权法》第227条)
商标犯罪
1.假冒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20条)、在商品或服务上虚假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21条)、为制作注册商标复制品而制作物品(《商标法》第122条)、持有为制作注册商标复制品而制作的物品(《商标法》第123条),最高处监禁5年或每个相关商品或服务1万新西兰元的罚金。
2.进口、出售等带有虚假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最高处监禁5年或不超过1.5万新西兰元的罚金。(《商标法》第124条)
3.伪造任何商标、在任何产品上虚假使用任何与另外一个非常相似以至于可能导致误导或欺骗的商标或标志、在提供服务时虚假使用任何与另外一个商标非常相似以至于可能早知误导或欺骗的商标或标志,个人最高处20万新西兰元的罚金,公司最高处60万新西兰元的罚金。(《公平贸易法》第16条、第40条)
外观设计犯罪
1.在外观设计注册簿作出或导致作出虚假登记等,最高处监禁2年。(《外观设计法》第43条)
2.虚假声称其销售的产品上的外观设计已经在新西兰注册等,最高处40新西兰元罚金。(《外观设计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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