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

美国2017年《特别301报告》

3月:

美国2017年贸易政策议程及2016年工作报告

2月:

美国商会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 ——《创新之源》

1月: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关于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的报告

 2016年

12月: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不定期审查结果——《恶名市场名单》

6月:

美国商会《全球假冒程度报告》

4月:

美国2016年《特别301报告》

美国2017年《特别301报告》

  本文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17年《特别301报告》编译,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内容仅供参考,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摘  要

特朗普政府的贸易政策重点之一就是使用所有可能的资源以鼓励其他国家对美国的产品和服务出口开放市场,并对美国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和执法。为实现这一目的,特朗普政府贸易政策的主要目的将是确保美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享有充分且公平的机会在全球运用其知识产权,并从中受益。

《特别301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美国对其全世界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状况的年度审查报告,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按照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做出,1988年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和2015年《贸易促进和贸易执法法》对该条进行了修订。

《报告》反映了特朗普政府下定决心警告其他国家并曝光未能为美国发明者、创造者、品牌、制造商和服务供应商提供充分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法律、政策和实践。《报告》中提到的这些国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市场准入障碍以及对于处理这些障碍的必要措施,是特朗普政府捍卫美国人免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壁垒的重要措施。

《报告》中提到了一些贸易伙伴,这些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倒退或停滞不前,在市场准入方面也未能公平对待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例如:

■ USTR继续将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名单》,因为长期以来以及最新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值得注意。中国是大量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窃取商业秘密,在线盗版和假冒猖獗以及大量的实体盗版和假冒产品出口至全球各地市场。中国把美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开发其知识产权或转移知识产权给中国作为美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条件。中国将强制性的不利条款施加于外国知识产权许可人,并要求美国公司对其研发活动进行中国本土化。民事和刑事知识产权执法以及医药创新都存在结构性障碍。

《报告》还提出了全球范围内与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有关的跨领域知识产权问题。例如:

■ 中国、墨西哥、罗马尼亚、俄罗斯、瑞士、泰国、乌克兰和越南等国并未处理好已经存在和新出现的盗版问题。阿根廷、希腊、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委内瑞拉未规定有效的政策和程序来确保本国政府机构不使用未授权软件。

■ 美国创新者面临严格的可专利性条件等挑战,这削弱了美国在阿根廷、加拿大、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的出口增长。创新者还面临一些国家(例如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和俄罗斯)缺乏对医药和农业化工生产商提交的测试或其他数据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的问题。

■ 许多国家(尤其是中国和印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充分,也迫使美国的商业秘密面临不必要的风险。

USTR期待与《报告》中提到的贸易伙伴紧密合作,一起应对问题。

特别301进展

《报告》中宣布的特别301名单和行动是美国政府所有相关机构集中讨论后的成果,并向利益相关者、外国政府、美国国会和其他相关方进行了广泛的咨询。

USTR按照法定标准与特别301小组委员会一起对美国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以及影响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相关市场准入问题进行了广泛、平衡的评估。特别301小组委员会通过贸易政策工作委员会对USTR基于评估对各国进行定位提供意见。该评估逐个分析各个国家,并考虑了不同的因素,例如贸易伙伴的发展水平,国际义务和承诺,权利所有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担忧,以及美国的贸易和投资政策。评估参考了《报告》正文第一部分提出的跨领域问题和趋势。每项评估都建立在影响特定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特殊事实和情况之上。

未来一年,USTR将继续促使其贸易伙伴关注其在《报告》中讨论的问题。USTR将在这些互动的准备过程以及实施过程中开展以下活动:

■ 与美国利益相关者、美国国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建立密切联系,确保美国政府的立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问题的全部观点;

■ 同各个贸易伙伴围绕其知识产权体制进行广泛讨论;

■ 鼓励贸易伙伴与知识产权问题的利益相关者建立充分联系,并提供最大程度的透明度;

■ 为列入《优先观察名单》至少一年的每个国家制定行动计划并设定基准,以促使重点知识产权问题取得进展;以及

■ 研究美国政府可以提供援助的合适方法。

USTR将实施这些讨论,既要促进美国政策目标的实现,也要尊重与美国贸易伙伴进行有意义的政策对话的重要性。USTR还将继续同其他美国政府机构紧密合作以确保美国贸易政策目标的连贯性。

2017年特别301名单

特别301小组委员会收到了利益相关者提供的关于100多个贸易伙伴的信息,但重点审查了对联邦公报发布的通知中提出的要求作出回应的提交文件,以此确定某个特定贸易伙伴是否应被列为优先观察国,是否应列入《优先观察名单》或《观察名单》,或者列入《报告》中。在进行过广泛的研究和分析之后,USTR列出了以下34个贸易伙伴(以英文首字母排序):

优先观察名单: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智利、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科威特、俄罗斯、泰国、乌克兰、委内瑞拉

观察名单:巴巴多斯、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希腊、危地马拉、牙买加、黎巴嫩、墨西哥、巴基斯坦、秘鲁、罗马尼亚、瑞士、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

第一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和相关市场准入的进展

加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倡议

美国注意到2016年和2017年初以下重要的进展:

■ 2016年,中国扩展了一个专门知识产权法院试点项目,加入4个新知识产权法庭。专门法院采取了积极措施以解决与举证责任、低损害赔偿相关的问题及其他问题。另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开放了司法裁判文书数据库以供在线搜索。

■ 2017年,中国《民法通则》修订案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另外,2016年和2017年,中国两次公布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以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商业秘密保护而言这是很重要的一项措施。尽管2017年的修订案处理了双边磋商中提出的许多问题,但是依然需要作出其他重要的修改。

美国将继续与其贸易伙伴共同合作以进一步加强未来一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

多边倡议

美国致力于通过不同机制来促进充分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其中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WTO的多边结构使得USTR得以领导美国政府与160多个贸易伙伴在知识产权问题方面进行接洽,通过贸易政策审查、潜在成员的加入谈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理事会和争端解决机构等,提升全球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标准。过去一年,美国在TRIPS理事会支持对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及执法之间的积极且相互促进的关系进行讨论。

例如,2016年6月,美国、欧盟、日本、瑞士、加拿大、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共同支持一项关于“知识产权和创新:可持续资源和低排放技术战略”的议程项目。该项目为代表团分享经验和交流最佳实践提供了机遇,包括知识产权如何促进关注保护自然资源的技术创新。

2016年11月,美国、澳大利亚、欧盟、日本、瑞士和中国台湾对“知识产权和创新:区域创新模式”的讨论表示了一致支持。该讨论重点关注了区域知识产权条约和机构、区域创新网络以及作为创新蓝图过渡特征的区域一体化。

2017年3月,美国同澳大利亚、欧盟、日本、瑞士和中国台湾一起对“知识产权和创新:包容性创新和中小微企业”的讨论表示了支持。该讨论是2017年三个涉及知识产权对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性的计划话题中的第一个。成员分享发展中国家促进包容性创新的经验,并探索了中小微企业可以如何促进创新生态系统,比如通过协同努力等。

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以及相关市场准入的挑战

打击假冒的边境和刑事执法

全球商标假冒问题依然存在,并且涉及许多假冒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半导体及其他电子设备、化学品、汽车和飞机部件、药品、食品和饮料、家用消费产品、个人护理产品、服装和鞋子、玩具以及运动产品等假冒产品从中国和其他来源国直接流入到全世界的购买者手中,并且间接通过印度尼西亚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交通枢纽流入巴西、尼日利亚和泰国等第三方国家市场中,据报道这些国家都拥有不充分或低效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带有假冒商标的药品和生物制药产品(统称药品)以及药品活性成分的生产和销售正在日益成为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产生重要影响的问题。假冒导致不达标(不符合既定质量标准)、不安全的药品不断扩散。美国对在中国、危地马拉、印度、印度尼西亚、黎巴嫩、秘鲁和俄罗斯等许多贸易伙伴制造、销售、和(或)分销的假冒药品的扩散表示尤为担忧。尽管无法确定准确的数字,但研究表明印度市场中销售的药品中高达20%都是假冒药品,对患者健康和安全可能会构成严重威胁。美国政府通过美国国际开发署和其他联邦部门的支持,协助撒哈拉以南非洲、亚洲和其他地方的贸易伙伴实施一些项目,使公众避免在各自市场上买到假冒和不达标的药品。

2016财年在美国边境没收的全部假冒药品中有90%是从四大经济体(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印度和新加坡)运输或转运而来。有报道称某些部门已提高警惕应对这些危险产品,美国对此表示欢迎。另外,2016年8月,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同新加坡海关合作采取了一项旨在应对假冒药品问题的联合执法行动。

网络盗版和播放盗版

全球范围内宽带网络连接的广泛使用及尖端移动技术的深入发展和普遍应用,给美国的经济和贸易带来了实惠。美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领域是销售版权内容的合法数字平台的发展,全球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分享艺术家的创作内容。然而,技术发展也同样使互联网成为快速传播侵权内容的工具,这就与那些版权持有人和用于发布授权内容的合法电子商务在线平台和销售服务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尽管光盘盗版继续存在于包括中国、印度、巴拉圭和越南在内的诸多国家,但网络盗版是版权执法在诸多贸易合作伙伴市场中面临的最大问题。美国政府的《2016年恶名市场不定期审查报告》提到了一些据称存在成商业规模网络盗版的在线市场,包括在加拿大、中国、塞浦路斯、印度、波兰、俄罗斯、瑞士、乌克兰及其他地方托管、经营或指向位于这些地方的主体的网站。

利益相关者报告称,今年非法录制视频量大幅增长。比如,墨西哥从非法录制视频获取的盗版美国电影数量在2016年增加了一倍。印度行业报告显示,在印度影院录制的美国电影的数量从2015年的17部达到了2016年的32部。出现这种情况是令人非常遗憾的,因为原本想要解决该问题的印度《电影法》修正草案自2013年以来一直被搁置。2015年,中国官方通知号召影院所有人解决电影非法录制问题并要求在影片上加数字水印以便取证,但中国的未经授权的电影录制视频数量仍不断增加。尽管2016年存在一例因未经授权录制电影而获罪的案例并且中国还颁布了2017年《电影产业促进法》,消极趋势仍未能得到扭转。

权利持有人获得执法和救济的可能性是网络生态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政府也必须发挥其作用,特别是在网络盗版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域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避免国内环境为网络盗版提供安全避风港。例如,美国承认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在打击网络盗版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但这些努力并不能有效替代香港对其已过时的版权规定进行改革。

商标保护

诸多国家商标权获取存在法律上和程序上的障碍。许多国家需要建立或完善其商标行政注册程序中的透明度和连贯性。例如,中国商标系统存在下列诸多障碍:提交异议时需要完成复杂的程序、商品或服务描述上的不灵活、在双方程序中无视宣誓书和证人声明、为获得驰名商标法律地位设定不合理的高标准,商标公诉案件的各阶段缺乏透明度。据报道,包括阿根廷、巴西、印度、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在内的诸多其他国家异议程序处理速度很慢,此外,俄罗斯和巴拿马则没有行政异议程序。

政府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

软件联盟(BSA)的一项研究表明,2015年全球未经许可软件的商业价值至少达520亿美元。美国已采取行动,与其他国家政府一道致力于解决政府未经授权使用软件的问题,特别是那些正在实行软件系统现代化或存在严重侵权问题的国家。该行动已经取得显著的进展,很多贸易伙伴强制其政府机构只能使用正版软件。政府部门活动的合法性对政府部门来说很重要,可以为私有企业尊重知识产权树立榜样。未来针对该问题的工作仍然需和包括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马其顿、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韩国、塔吉克斯坦、泰国、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越南在内的贸易合作伙伴一道努力。美国督促贸易合作伙伴采纳和执行高效透明的程序,以保证政府合法使用软件。

商业秘密

据包括美国国家反间谍执法办公室在内的诸多渠道的报告,各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执行之间存在重大差距,特别是在中国。盗窃可能发生在多种环境下,如正离职的员工带走含有商业秘密的便携式储存设备、合资失败、网络入侵和黑客攻击、滥用商业秘密所有人为履行监管规定向政府提交的信息。实践中,在包括中国和印度在内的诸多国家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法律上商业秘密缺乏确定性也使众多公司不愿在这些国家和其他国家达成合作伙伴关系或扩张他们的商业活动。诸多国家没有就商业秘密盗窃行为规定足以遏制该行为的刑事处罚。几个外国的实践和政策,包括商业秘密诉讼和强制技术转让方面的明确的要求,使有价值的商业秘密遭受泄漏的风险。例如,巴西、印度尼西亚和尼日利亚政府采购法规可能要求公司披露有价值的源代码。

美国使用所有可行的贸易手段来确保美国贸易合作伙伴为商业秘密提供强大的保护并将商业秘密法律付诸实践。由于商业秘密盗窃具有全球性,所有贸易合作伙伴一起采取行动就非常重要。包括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欧盟和哈萨克斯坦在内的几个贸易合作伙伴近期已经强化了其商业秘密机制或为此做了准备。国际组织采取的行动同样至关重要。比如,美国强烈支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继续根据该组织2014年的两份研究报告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工作。第一份报告题为《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保护方法》(2014年1月30日),调查了样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情况。第二份报告题为《泄露商业秘密——未公开数据保护的经济影响的实证评估》(2014年8月11日),调查了37个样本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情况,提供了1985年以来的历史数据,并且考虑了商业秘密保护紧迫性和相关经济绩效指标之间的关系。

本土化、自主创新和强制技术转让

在中国,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及获取某些优待或利益可能取决于外国企业能否证明特定知识产权是在中国开发、被中方拥有或许可给中方,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独占许可给中方。

美国敦促,在制定促进创新的政策时,包括中国和印度在内的贸易伙伴应避免采取强制性的内容本地化和技术转让政策,并考虑到越来越多的跨国商业研发、跨国技术供应链以及自愿协商商业伙伴关系的重要性等因素。

药品和医疗设备创新和市场准入

美国知识产权密集型制药和医疗设备行业表达了对于几个贸易伙伴制定的关于药品创新和市场准入政策的担忧,包括阿尔及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哥伦比亚、捷克共和国、厄瓜多尔、匈牙利、意大利、立陶宛、新西兰、葡萄牙、罗马尼亚、韩国和土耳其。

地理标志

为了应对欧盟积极推进其排除异己的地理标志政策,美国继续密切参与促进和保护美国出口商商品进入国外市场,这些商品或者受商标保护、或者使用通用名称。美国正在通过自由贸易协议和国际论坛(包括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和WTO)来推动这些目标。除了这些谈判之外,美国正在与包括加拿大、中国、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摩洛哥、菲律宾、南非和越南等国家进行的双边讨论,解决现有的欧盟贸易协定、谈判协定和其他倡议中的地理标志条款所产生的问题。

争端解决和执法

美国继续监督此前历年《特别301报告》中提到的争端的解决情况。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和最优的方法是通过双边对话。如果这些双边对话不成功,美国将酌情使用包括WTO和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在内的执法途径。

2007年4月,美国发起了有关中国的争端解决程序,认为中国在各种产品相关的版权和商标的保护和执法的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2009年3月,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采纳了支持美国提出的两项主张的专家小组报告,认定:(1)根据TRIPS协定,中国不得拒绝对不符合中国内容审查标准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2)中国海关不得规定对仅仅去除虚假商标的被扣押假冒产品进行公开拍卖。至于有关中国对假冒及盗版的刑事诉讼和定罪门槛的第三项主张,虽然美国在关于TRIPS协定第61条重要法律标准的解释方面获胜,包括刑事执法措施必须反映并回应商业市场的现实,但专家小组认为,支持美国认为中国定罪门槛过高的整个主张还需要更多的证据。2010年3月19日,中国宣布已经完成了所有必要的国内立法程序来实施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决。美国会继续监督中国对该争端的DSB建议和裁决的执行情况。

此外,美国还要求与中国其他某些措施进行WTO争端解决磋商,这些措施影响了进口出版物、电影、音乐和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如DVD和蓝光光碟、应用程序虚拟化宿主环境(AVHE)产品)在中国的市场准入和销售。美国的主张对中国的下列做法提出了质疑:禁止国外公司在中国进口上述各类产品;对外国经销商在中国销售出版物、音乐和AVHE产品施加禁止性和歧视性要求;对进口出版物、电影、音乐的销售施加了比国内相关产品更加苛刻的要求。2010年1月19日,DSB采纳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支持美国的大部分主张。中国承诺2012年3月19日前确保所有相关措施遵守DSB的建议并于随后修改或者撤销与出版物、AVHE产品和音乐相关的措施。中国没有发布任何与院线电影相关的措施,但是相反提出了双边讨论。2012年2月,美国和中国就增加中国电影进口数量并大幅提高对国外电影制片方的赔偿达成一致。美国将继续监督中国对遵守DSB建议采取的措施。

第二部分
国家报告

优先观察名单

本部分涉及在优先观察名单上各国的主要知识产权问题。下面的总结涉及2016年至2017年优先观察名单行动计划的目标和标准,以及贸易伙伴采取的行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中国

2017年,中国仍被列入优先观察名单,受306条款监督。

当前的挑战和问题

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中国仍然面临严重的问题,包括知识产权难以获得充分有效保护,以及对于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而言难以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会。中国必须制定新的政策及措施,为知识产权提供更有力和更有效的保护,允许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服务和技术获得市场准入,提高中国法院民事执法的有效性。

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受到美国的持续关注和参与。有些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其他措施中,存在着管辖权混淆、获取证据困难和民事赔偿不足等问题。美国已经提出建议,认为统一、独立的立法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在没有此等立法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如下改进,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布司法指导性案例以及完善中国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执法的规则和实践。

中国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的规模以及来自中国假冒商品的出口仍然是一个主要问题。其中有些假冒商品在恶名市场不定期审查年度报告中提到的市场中销售,有些还能引发健康和安全风险。假冒和盗版问题还蔓延到中国庞大的电子商务市场,而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估计占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的40%。在中国处理恶意商标注册的困难又加剧了这个问题。此外,中国还应充分履行已作出的双边承诺并解决在认定和撤销地理标志方面的模糊性,以确保其地理标志制度不会对美国产品构成障碍。

中国通过专利和相关领域的政策——包括标准和竞争法,来促进自给自足和自主创新,但其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中国必须确保目前和未来的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政策和其他政策不会使外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处于不利地位,比如以知识产权和专有信息的披露、本地研发,或者援引“安全可控”标准、风险标准、产品审查或类似的对外国公司不利的要求,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同样重要的是,中国应当取消关于向中国转让技术或在中国研发技术的歧视性要求和激励措施。这些政策会影响到一系列产业(包括ICT、医疗设备、生物技术、半导体、新能源汽车、航空和高科技设备)中的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

发展:包括取得的进步和采取的行动

存有矛盾和执行滞后问题的宏伟目标

高级别的政府声明继续传达着中国的既定目标:建立创新型社会,支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努力建立一个基于规则的社会制度。这些纲领性声明应对中国正在进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改革发挥积极的作用,但相互矛盾的信号,包括其他一些高级别的声明,令人怀疑中国对外国产品和外国人开放市场以及设立一个完全独立的司法机构的承诺。美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报告说,中国进行了一些改善,但长期存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新的和现有的措施为知识产权提供的保护并不充分,并且强化了美国出口商遭遇的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壁垒,以及美国公司在中国经营的壁垒。

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改革与民事司法改革

中国在2016年和2017年初继续进行知识产权和民事司法改革。虽然改革的承诺受到欢迎,但这些改革的实质性内容和结果让人喜忧参半。美国提供了正式意见,紧密参与中国采取的广泛的措施,并欢迎中国修改意图解决美国关注的问题的措施草案。与此同时,美国关注的其他主要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虽然具体措施各不相同,但新的立法必须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不能设置新的或继续容忍现有的对于外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市场准入障碍,包括ICT、电影、电视、音乐、软件、视频游戏和图书出版等产业。立法改革不是终点,改革最终应改善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中国的面临的环境。一个特别的问题是,尽管迫切需要弥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大差距,但修订《著作权法》的进展似乎停滞不前。

中国的改革拓展到法院和有关执法的措施。中国为期3年的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计划已接近尾声。初步数据表明,美国当事人在外国诉讼当事人中占很大比例。而且与中国其他法院相比,知识产权法院判处了更高的赔偿。此外,知识产权法院还承担了解决举证责任问题、低额损害赔偿问题和其他问题的责任,而且已经开始为此采取行动。民事执法方面的其他进展包括:将试点方案扩大到4个新的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案件指导和先例的研究基地,协调努力增加侵权赔偿数额和惩罚性赔偿的使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和继续维护可公开搜索的司法裁判文书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在线数据库。

措施草案对行政执法产生了的更大的作用,但行政执法似乎不适合专利或其他复杂的争议。行政执法改革应包括改进协调、推进行政调查移送检查机关的制度,比如通过澄清刑事调查标准、确保调查期间未披露信息或者提交的机密信息得到适当处理和不被披露、以及继续解决某些地区执法人员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问题。中国的民事执法应增强临时命令的可获得性,进一步促使当事人出示其持有的对其不利的关键证据,继续努力根据实际损失或利润计算损害赔偿,并继续进行现有的促进判决及时执行的改革。个人在中国刑事执法系统中维权面临着严重的障碍,比如确立著作权归属的繁琐文件要求,这使得受影响的权利人坚持维权的努力遭遇失败。

商业秘密

业界仍然认为商业秘密保护是中国最紧迫的问题之一。2017年3月,中国修订后的《民法总则》承认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在2016年初和2017年初,中国两次发布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这是对商业秘密保护采取的几项重要措施之一。2017年草案处理了双边磋商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但仍需作出其他重要修订。然而,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表示将制定一部能最优解决问题的单独立法。此外,中国应发布指导性法院判决以提高商业秘密司法判决的一致性。法律改革应促进临时禁令以及财产和证据保全令的可获得性。与此同时,中国应确保无根据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主张能被快速处理,而不是被用在毫不相关的纠纷中。改革还应消除刑事执法方面的障碍,避免提交给政府监管机构、法院和其他部门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被披露。

假冒产品的生产、内销及出口

中国假冒商品的大规模生产、内销和出口仍在继续。中国可观的制造业份额可能归功于假冒商品生产,因为据估计,假冒商品在中国商品出口中的份额超过12%。据报道,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和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内设的国土安全调查司(HSI)与中国海关总署在联合行动和信息共享方面有积极合作。2016年3月,ICE/HSI和海关总署发起了一项针对带有职业体育联盟商标的假冒产品的联合跨境执法行动,在本次行动中,海关总署共缴获约4.6万件假冒商品。2016年4月,CBP和海关总署采取的一项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共同缴获1400余件假冒商品。2016年9月,CBP、ICE和海关总署官员在中国举行了一次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计划采取更多的联合执法行动。权利人还赞扬海关总署在可疑货物从中国出口前进行积极扣押。然而,中国应该采取措施来解决在中国实体市场上大量销售假冒产品的问题,包括在过去恶名市场不定期审查报告中提到的实体市场。对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产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农业和其他化学药品、汽车零部件和半导体,中国应采取特殊的措施来处理。

中国还应采取进一步措施来解决商标恶意注册问题。多年来,美国品牌所有者报告说,第三方注册了大量与美国现有品牌完全相同、实质上无法区分或类似的商标。尽管中国试图修订《商标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合法所有人请求撤销这些恶意商标注册的现行程序仍不完善。因此,即便美国商标为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并且商标恶意注册将损害美国权利人的商誉或利益时,第三方也能够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使用这些商标还可能会使中国消费者产生混淆,他们可能不知道一个中国商标被用于与美国权利持有人没有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上。

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中的盗版和假冒,及促进新的合法商品市场和内容市场的发展

在很多商标产品销售领域,包括合法电影和电视节目、音乐、软件、视频游戏、书籍和期刊,以及科学、技术和医学出版物的销售领域,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中广泛存在的网络盗版和假冒给美国权利持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已发布的报告,2016年中国在线零售额约7520亿美元。尽管很难准确估计假冒与盗版的商品和服务的占比,2014年中国工商总局称其在调查期间在网络上购买的商品中,超过40%的商品“非正品”,而工商总局所称的非正品包括假冒品。尽管几家领先的在线销售平台宣称其已简化侵权产品下架程序,但据权利持有人报告,这些程序仍然繁琐并且罚款未能威慑重复侵权者。报告显示未经授权的影院电影的录制(在线视听侵权主要来源之一),仍然是2016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

中国于2016年12月底公布电子商务法草案以征求意见。至关重要的是,该法的最终版本一定不能破坏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侵权通知和停止侵权函制度,同时一定要建立一个平衡有效的通知-下架机制,利用该机制解决网络盗版和假冒问题并向ISP提供合理保障。此外,中国今年也应在《著作权法》长期搁置的修正案方面采取行动,包括保证体育广播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一系列关于促进合法内容新市场发展的措施继续引起美国的严重关切。一系列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国实体从事创意内容的在线出版、广播和销售。其他措施或草案措施也歧视外国内容,干预外国内容在中国和其他市场的同步(同日同时)发行,要求国有实体持有电影和电视内容在线平台的所有权,并且排除或限制外国实体的参与。总的来说,这些措施导致盗版更加猖獗并使中国市场在外国内容和外国实体的参与方面相较于其他市场开放程度更低。另外很重要的是,中国一定要全面贯彻执行2012年有关电影的《中美谅解备忘录》并遵守其于2017年就对美国进行额外的有意义的补偿进行协商的承诺。

中国也必须在其他方面采取行动。中国仍然是版权盗版系统的主要来源和出口国,比如一些包含或协助访问未经许可的内容的网站,一些配置了协助访问前述网站的应用的非法流媒体设备,还有一些协助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和方法,而此类技术保护措施可以通过云端传递服务并且保护视频游戏和其他经许可的内容。中国国家版权局的剑网行动重点打击有助于移动设备和电视盗版的应用程序上。尽管如此,行业报告显示盗版应用程序问题继续恶化,同时,尽管存在行业投诉,中国执法部门似乎不愿采取行动。自2017年1月起,中国要求应用程序出售方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登记,这一做法将有利于政府针对盗版应用程序采取执法行动。

需要通过健全的专利和相关政策促进创新

尽管有令人感到鼓舞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必要性的高层声明且中国努力专注于创新,行业利益相关者仍旧对中国在实施健全的专利政策和其他政策领域的进展提出严重关切,这些政策领域影响着美国专利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政府部门继续致力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正。尽管连续几个草案对众多美国关切的问题进行了处理,但最新的草案包含令人不安的条款,包括增加了应该在其他地方规定的竞争法概念、过度强调行政执法、一刀切地规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披露义务、未能澄清专利权延伸至为出口、错失了协调中国的专利宽限期和诉讼时效符合国际惯例的机遇。

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和政策领域的改革继续进行。2016年初,中国公布了其《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中国应确保标准设置程序对国内外的参与者均无歧视地开放,并且消除专利权人在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以及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将这些专利技术许可给专利实施人方面面临的压力。中国政府还公布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执法指南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最近一次是在2017年3月。令人关注的还有,中国反垄断主管部门可能在反垄断法执法中针对外国专利持有人,并且利用执法威胁,迫使美国专利持有人以低价向中国当事方授予许可。美国已向中国强调,中国反垄断法执法一定要公平和无歧视、要向各方提供正当程序、只能旨在实现竞争规则的合法目标而不得用于实现产业政策目标,这些至关重要。

中国的立法和监管努力还涉及到药品创新,包括正在制定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案。2016年11月,中国承诺,药品注册审查和批准不得与定价承诺相联系,并且不得要求提供具体定价信息,但随后美国的行业代表报告和2017年2月中国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对目前中国如何履行这个承诺提出了质疑。2016年10月,中国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草案,该指南草案涉及对提交支持药品专利申请的补充资料和其他事项的处理。中国最近公布了该指南的最终版本,该版本于2017年4月1日生效。然而,为更好促进药品创新,并使中国与其他主要专利国家保持一致,该指南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

该领域的其他关切包括中国依据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工作组报告》中的承诺对于未披露测试或其他数据提供有效保护的程度,包括避免不正当商业利用、未经授权的披露和依赖。未披露测试或其他数据是为了获得药品的销售许可而产生的。保护的程度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诸如“新化学实体”和“新药品”等术语的定义,因为这些术语在一系列草案和最终措施中都出现了。特别是,2016年3月中国实施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其中将“新药品”的定义限定为在中国首次寻求销售许可的药品。2017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也引用了中国对新药品的存在问题的定义。这一定义不符合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规定的统一做法,且表明中国未能执行2012中美商贸联委会上的相关承诺。

其他关切包括缺少有效机制以便以一种有利于及早解决专利争端的方式来通知利害关系方有关后续药品销售许可申请或批准的情况。中国还需要履行承诺,解决监管批准方面积压的问题、简化程序、并缩小其在药品活性成分监管方面的差距,以遏制不合格药品(包括一些假药)的生产和出口。应当指出,据报告,在《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中国不再要求制造商只有在海外进行了第二阶段或第三阶段的临床试验后才能在中国进行多区域临床试验。

中国的安全可控政策不应置美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于不利地位

确保中国的“安全和可控”措施不会置美国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于不利地位是美国政府和私营部门的一项主要关切。中国持续出台草案和最终措施,援引安全作为对外国产品、服务和技术设置障碍的假定理由。例如,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中国的《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措施可能需要披露关键知识产权,也可能要求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取得所有权或者研发须在中国进行,或二者兼而有之。《网络安全法》还将限制或禁止跨境数据流通,从而损害全球服务交付模式依赖云计算平台的美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随着2014年底银行部门信息通信技术采购条例的出台,实施关于“安全和可控”措施的趋势开始加快,并通过广泛适用的特定部门的措施而继续扩张。许多措施要求ICT产品“安全和可控”,或符合其他模糊界定的标准。虽然中国已暂停或推迟执行其中一些措施,尽管美国、其他国家政府以及美国和国际私营部门表示反对,其他措施已经生效。

尽管美国、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商界反对,中国依然于2016年通过了《网络安全法》。此外,习近平主席于2016年10月确认,中国正在加快推进基于自主创新的外国技术替代计划。这与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作出的以下承诺形成了对比——促进商业领域ICT网络安全的普遍适用的措施(即网络安全法规)应与WTO协定保持一致,应该严格取舍、考虑国际规范、一视同仁,而且还不能以不必要的方式对商业企业在采购、销售或使用ICT产品方面施加以国家为基准的条款或限制。中国还承诺向WTO委员会通告其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技术法规。

自2016年中美商贸联委会以来,中国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的若干实施草案,这引起了对于中国遵守这些双边承诺的严重担忧。中国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草案于2017年2月对外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该措施引起了一些担忧,包括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委员会将如何根据《网络安全法》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以及审查是否出于与国家安全无关的目的而要求披露敏感、私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两者均有。尽管中国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承诺将同等对待在外国和本国拥有或开发的知识产权,而且中国在中美商贸联委会承诺将这些措施与中国对美国的承诺保持一致,但《网络安全法》本身就规定了多层次保护机制要求,这些要求存在大量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要求产品拥有中国本土知识产权。中国还发布了支持《网络安全法》的大量标准草案,其中包括2016年11月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的标准草案(TC-260)。这些标准使用了一个未经测试的方法,即使用主观的不适当的基准(例如,一方披露敏感知识产权的程度;产品是否为正品、是否可以进行审计、是否合法并且完整;产品研发和制造的所有因素(包括核心知识产权)是否清楚且无争议)对ICT产品进行网络安全方面的打分。结合《网络安全法》,中国还在制定具体领域(例如航空)的实施条例。今后中国绝不应以安全为由设立市场准入障碍,要求披露重点知识产权,或者歧视外国所有或开发的知识产权。

中国的安全可控技术转让要求和激励,外国参与的障碍

美国担心中国的许多与创新相关的和其他产业政策可能会对美国出口或美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或知识产权产生负面影响。中国的措施总是要求技术转移,而且在某些情形下似乎要求某些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开发,或者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必须由中方拥有或取得独占许可。中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也构成了相似的担忧。该条例对许可或转移至中国的外国技术施加了强制性的许可条款,包括强制规定中国相关方被许可的外国技术的任何改良拥有所有权,而且还要求外国技术所有人承担中国被许可人的侵权责任。另外,中国限制外商独资企业进行数字内容销售,最近的中国法规还在中外合资企业方面对美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施加障碍。外国在线内容配额以及对直接在线分销内容的外国公司的种种限制等政府干预表明,中国施加的条件或激励、亦或是过度繁琐的管理条例可能会扭曲许可和其他私营企业的安排,并导致相关公司参与中国市场出现创新削弱以及意志受挫。

中国继续发布其他令人困扰的措施。例如,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制造2025》,不久以后中国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发布了相关的《技术路线图》(有时候被称为绿皮书)。该计划旨在将中国建设成一个自主自足先进的制造强国,在广泛的高技术产业(如半导体、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器和其他先进设备——包括航空航天/航空、电信、海运、铁路、节能汽车以及电力、医疗、农业设备)拥有中国知名品牌,而在这些产业中许多美国知识产权持有人拥有可观的全球市场份额。这种努力可能与中国对美国的承诺背道而驰,而且也违反了基本市场经济原则。最近的其他进展包括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修订,修订进一步提出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要求,并对美国和其他外国企业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关于加快批准设立药品制造企业的意见草案。

中国应履行其对美国的双边承诺,包括:

■ “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且不被中国政府用作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

■ 中国必须“同等对待本国和其他国家拥有或开发的知识产权”;

■ “企业可根据业务和市场方面的考虑自由作出技术转让决定,可自由独立商议和决定是否和在何种情况下转让或者对附属或者独立的企业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以及

■ “中国正在积极研究2002年《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来解决美国关心的问题,努力成为创新经济体以及更好地应对技术转让中出现的新领域”。

美国呼吁中国充分履行这些及其他承诺,并根据需要修订措施以确保其符合这些承诺。

其他问题

行业非常关注中国的规则和程序能否使得各方能够参与异议、撤销、无效及其他程序以确保地理标志不会对美国出口设置市场准入壁垒。在2014年和2015年,美国支持中国在有关根据中国现行制度进行地理标志注册以及根据国际协议注册地理标志的规则和程序方面做出的重要承诺。美国继续与中国合作以确保依赖通用名称的美国产品在中国市场上不会因地理标志注册而被下架。

美国继续敦促中国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只使用合法的经许可的软件复制品。中国报告称,自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各级政府办公室已对软件合法性进行了确认。尽管如此,美国行业报告显示,政府和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计划仍未得到全面实施。中国应提供用于查明预算和审计信息的相关程序和工具的具体信息,并确保能够追责。虽然软件正版化工作已经扩展到中国国有企业,但由于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存在的盗版给软件公司造成的损失仍然很高。如果中国企业不支付支持其多项业务的软件费用,这些企业相对于那些支付合法取得软件费用的竞争对手来说就获得了成本优势。美国仍致力于与中国一道继续解决这些问题。

随着中国继续实施《商标法》2013年修正案,行业表示了对中国商标局异议审查员的关切,这些异议审查员将面对庞大的备审案件,可能只经过有限的培训,其决定可能无法预测,过于注重争议的相关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在实质上无区别(而没有适当考虑是否存在基于实践或市场基础上的混淆可能性)。行业还称,商标局还未能充分考虑在注册程序中提交的共存协议和同意函。其他关切包括异议、撤销和无效程序中繁琐的文件要求,合法权利人难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此外,对商标异议程序的修改删除了对异议的上诉,导致恶意商标注册人在无效程序作出决定之前使用商标的时间更长。201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名为《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下发了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美国将关注这些新措施的影响,并敦促中国解决影响美国权利持有人的这些以及其他问题。

报告全文:USTR-2017-Special-301-Report.PDF(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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