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会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
——《创新之源》

本文根据美国商会年度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创新之源》编译,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内容仅供参考,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世界主要经济体将知识产权标准视为21世纪的经济成功之本。知识产权为促进创新与推动发展提供了源动力。拥有最强知识产权体系的经济体获得了最大的经济回报。
过去5年中,美国商会的年度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为评估全球的知识产权环境提供了有价值的工具。目前的第五版指数报告——《创新之源》,为政策制定者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提升竞争力提供了路线图。
各经济体的得分,依据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6个主要类别: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与市场准入、执法,以及国际条约的批准。
2017年指数报告采用了5个新的指标项,更好地描述了在不断变革的数字时代每个经济体的整体知识产权环境。第五版还对比分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最终版中的标准与本指数报告中的测量基准。分析表明,贸易协议在不断提高21世纪全球市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主要发现
2017年的指数报告揭示了过去一年新出现的众多知识产权趋势。目前,全球经济发展遇到困境,各国有意识地做出了强化知识产权体系的政策决定。即使一直消极对待知识产权的国家也在逐步开始改革。这表明,知识产权对各地区/国家以及各个发展阶段的经济体仍然非常重要。指数报告强调的积极知识产权发展包括以下方面:
√..2017年的指数排名中,出现了一批高分国家。美国、英国、日本与欧盟的得分比往年更为接近。特别是日本,因批准TPP并加入了指标项中列入的条约而让得分提升了10%。
√..从中国、巴基斯坦,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与瑞典,许多国家都推出了新的执法机制并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以更好地打击假冒与盗版。
√..大量自由贸易协定在2016年签订,如TPP、《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以及那些有助于提高生命科学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版权保护,以及加强执法防止知识产权窃取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许多政府审查其知识产权法律,认识到这些法律必须跟上权利人所面临的新挑战。例如韩国的《专利法修订案》简化并加快了专利审查程序。
√..各经济体认识到利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加强国际合作的价值。2016年签署PPH协议的国家有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与越南。
尽管2016年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一些国家仍在采取限制知识产权的措施:
x..厄瓜多尔、俄罗斯和南非制定了新的本地化生产、采购和制造的要求。尽管印度政府在2016年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政策》,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在印度市场仍面临着挑战,如《印度专利法》第3条(d)款关于计算机实施发明可授予专利的范围以及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关于复制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的判决都让人不安。
x..许多政府试图通过司法判决以及立法限制可授予专利的范围。加拿大政府继续采用过高的实用新型专利标准。《印度尼西亚专利法》提高了可授予专利的有效性要求并废除了二次使用(second
use)主张。
x..各政府以及多边机构的代表都鼓励公职人员以增加药品获取的名义使用强制许可和扩大限制与例外。哥伦比亚政府试图利用强制许可降低创新药品的价格,而南非的版权法修订草案提出了合理使用制度。
■..总结
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创新能让我们解决全球问题、迎接未来挑战,而知识产权标准是创新永恒不变、充满活力的根源,是各国政府可以依赖、各大产业借以繁荣发展的标准。
■..第五版指数报告
美国商会发布的第五版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继续为影响长期和短期商业发展和投资决定的知识产权标准提供重要的行业视角。
报告目前已评估45个经济体。这些经济体加在一起不仅在地理上横跨全球,而且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其当前经济总量占全球经济总量的90%左右。本年度新增加的经济体为埃及、匈牙利、肯尼亚、巴基斯坦、菲律宾、沙特阿拉伯和西班牙。
第五版指数报告增设了5个新的指标项,使指标项总数达到35个。因此,最大可能得分也从30增至35分。这些指标包括知识产权新领域,例如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以及权利人日益关注的专利异议诉讼和许可协议障碍等。
中 国
排名:2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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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得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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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优势与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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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基本知识产权类型及例外规定
√..新拟议的专利和著作权法改革,加大保护、强化执法
√..各级政府和执法机构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
√..海关对知识产权相关扣押的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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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点
x..知识产权侵权处于历史最高水平并不断恶化
x..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于知识产权法的解释有时与国际标准不符
x..获得侵权救济的能力虽有所增长,但获得救济仍然艰难
x..知识产权商业化和市场准入方面障碍重重,尤其是对于外国企业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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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项及中国得分:
指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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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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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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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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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专利,专利相关权利,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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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打击网上销售假冒商品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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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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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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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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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外观设计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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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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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专利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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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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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独占权,外观设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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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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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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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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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商业秘密与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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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品相关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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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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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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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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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制许可的立法标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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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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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市场准入无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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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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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药品专利期限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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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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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商业化的监管和行政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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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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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数据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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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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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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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利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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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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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实物假冒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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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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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版权,版权相关权利、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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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软件盗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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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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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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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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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民事和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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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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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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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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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预先设定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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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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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打击网络盗版的合作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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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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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刑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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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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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权利限制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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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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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有效的边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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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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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数字版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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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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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海关的透明度和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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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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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政府使用授权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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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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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加入和批准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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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商标,商标相关权利、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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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WIPO互联网类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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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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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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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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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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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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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品牌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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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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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专利法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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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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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驰名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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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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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TRIPS之后的自由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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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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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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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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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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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往年与今年得分情况
中国的整体得分率基本保持不变,为42%(总分35分,得分14.83)。由于2016年的一个司法解释完善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中国在知识产权侵权可得救济方面得分有所上升。中国在此次新增的几个新指标方面的得分较高,原因包括海关对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侵权的公开透明报道。但是,外观设计保护和知识产权资产商业化方面的差距导致中国的最终整体得分仍然徘徊不前
■..注释
2016年,中国政府公布了一个内容广泛的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强调将继续努力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环境。
指标2:
2016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如果该草案能够最终通过并实行,可能会解决专利充分披露方面的问题。
指标4:
中国《药品注册条例》最新修订草案删除了专利执法和审批数据保护条款。如果一个国家的专利执法制度中没有有效的早期纠纷解决机制(也被称为专利链接机制),那么我们就无法确定专利失效前药品上市审批如何处理。
指标17:
2016年,一份备受关注的判决表明了中国最高法院对于解决商标注册领域问题的取向。最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中国的一个体育商品连锁公司——乔丹体育,恶意提交米歇尔.乔丹姓名中文版本的商标申请。在苹果以及脸书(Facebook)公司的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苹果和脸书品牌尽管驰名,但不能阻挡类似商标的注册,因为类似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在这两个品牌在中国驰名之前申请的。
指标21:
指标21的详细内容包括:可采取的法律措施提供充分的独占权,以解决未经授权使用外观设计问题。
中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持有人具有独占权,但外观设计权授权标准很低,且无需进行实质审查,这导致中国产生了大量毫无价值的外观设计专利,很多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据中国法律专家称,这还导致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流氓越来越多,跨国技术公司为此增加成本且面临着不确定性。
指标23:
中国2016年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认定办法》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公司所得税优惠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标准。要想享有优惠税率(15%,一般为25%),公司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该知识产权必须与公司的核心产品或服务有关。转让知识产权方面增加的要求也为进入中国市场特别是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制造了障碍,增加了成本。
指标24:
在中国技术公司面临越来越多的许可的监管和程序障碍,这妨碍了技术交流和研发合作。一般来说,许可协议必须要获得政府批准。此外,技术进出口法规还包含歧视外国许可人的规定。在确定专利许可条款和确保侵权救济方面也可能有更多的行政参与。中国反垄断委员会正在根据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的数据材料,制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一些执法机构在2016年发布的准则草案引起了行业内人士的密切关注,认为这些规定将可能会对拒绝许可和过度定价实施反垄断制裁。此外,在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一项没有在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被公开的专利可以自动获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与此同时,关于专利侵权的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如果认为专利持有人没有遵循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条款,可以不发布禁令。
指标27与28: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发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法定损害赔偿额显著提高,由之前的1-100万元人民币提升至10-500万元人民币。2016年关于专利侵权的司法解释将专利侵权举证责任转移给侵权人,规定为了更准确地计算赔偿金额侵权人应当交出必要证据,从而使指标28的得分上升0.25。自2014年以来法院案件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平均而言,中国的损害赔偿额为8万元人民币,这远远低于专利持有人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还将加强专利的行政执法,包括扩大地方知识产权局的权力。法律专家担心这会加剧行政部门和法院各种职责的不确定性,并且破坏有效执法。
评估方法
■..方法论
与前几版《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一样,此版中的每项指标的得分在0和1之间,累计得分在0至35分之间。计算指标得分有三种方法:二进制法、数值法以及两种方法混合使用。一些指标从本质上就是二进制的(要么为0,即某一经济体并不存在某种知识产权体系;要么是1,即该知识产权体系在该经济体的确存在)。
衡量专有权期限的指标采用数值计算方法,即用每个相关指标涉及的专有权实际期限除以一个标准基数。例如,衡量版权期限的标准基数是美国的版权期限,即95年。那么,计算这一子类别得分的数学公式就是某经济体的基础版权期限n除以95。如果该经济体规定的版权期限为95年,那么在这一指标上的得分就是1分,如果少于95年,得分就会少于1分。
如果没有合适的基数,并且一项指标所指的法律或规章本身不足以确定其实际使用或应用效果,那么这一指标的最终得分将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在此情况下,分值将在以下两个部分平均分配:
(1)已有的一级和(或)二级立法(法规);以及
(2)该一级和(或)二级立法的真实应用和执法情况。
本报告中使用的大多都是混合计算方法,35个指标中的25个都是如此。剩余10个指标中,8个使用数值方法,只有2个使用二进制方法。混合计算方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让《报告》更有效地反映经济活动中的“灰色地带”。尤其是此种方法可以打出各种分值,而不仅仅是0分或1分。
混合计算方法会出现5种可能的分数:0、0.25、0.5、0.75和1,可以反映更加细微的差别。实际的结果是各经济体在某个指标上的得分可能为不同分值,在一些情况下这更接近它们的真实情况。
另外,少数指标采用的混合计算方法并不是依据某单一要素存在与否及其实际应用情况,而是按照两个不同的元素分别计分。举例来说,在“第六类:加入和批准国际条约的情况”项下,各项指标的得分是通过签署同时并批准或加入某一特定条约来计算的。因此,签署一项条约占0.5分,批准或加入这一条约占另外的0.5分。
■..使用的基数
在可能的情况下,评估时会使用基准数值、量标准和典范。这些参考值是以保护期限、执法机制(从法律本身和实际应用而言)和(或)国内以及国际上的一级或二级立法典范为基础的。如若国际法律或条约中没有合适的基数,那么本报告使用的基数就是权利人所认为的合适环境和保护水平。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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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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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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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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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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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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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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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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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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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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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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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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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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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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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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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恢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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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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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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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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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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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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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假冒和盗版
第25个指标与第26个指标衡量的是盗版和假冒比率。衡量这两个方面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非法活动本身就是难以精准衡量和量化的。对此进行估算必然将以实际扣押物品数量和调查等变量为基础,对于在线盗版来说尤其如此。
第二,以往研究盗版和假冒率的调查通常要么是只着眼某个经济体(关注一个或相对较少的几个经济体),要么放眼全球却不特别注重各经济体的具体情况。只有极少数研究衡量了较多抽样国家的盗版与假冒程度,开展大范围的比较,并在实证方面具有说服力。
最后,由于衡量盗版和假冒的工具并不精确,其对经济影响的估算结果也就随着使用的方法和抽样数据不同而出现巨大差异。
截至第四版,指数报告一直都使用两个主要数据来衡量盗版和假冒:
■ 由商业软件联盟(BSA)编制的软件盗版率(最新一次调查是在2016年);以及
■ 经合组织(OECD)衡量各经济体(2013年的最新数据)实体假冒率的《各经济体
与贸易有关的假冒指数报告》(GTRIC-e)。
这些来源都是可靠的,而且是国际认可的衡量手段。此外,它们也选取了较多的国家,是本报告进行跨经济体比较的基础。BSA编制的软件盗版率和GTRIC-e指数都是数值计算方法,都能够被转换为两项不同的分数。
GTRIC-e指数计算的是实体假冒的相对比率,依据国际贸易统计和海关拦截数据。但有一点,GTRIC-e指数并不考虑、也不计算国内生产的产品或者盗版数字产品,使出口较少但国内假冒产品生产或在线盗版严重的经济体可以在该指数中得到高分。因此,该结果不能代表经济体整体盗版和假冒环境的真实情况。
为解决这个问题,第四版指数报告采用了由美国商会和普加特.康士廉(Pugatch Consilium)研究咨询公司共同开发的全球实体假冒计算方法(Global
Measure of Physical
Counterfeiting)。该计算方法也被用于本次报告中,并为指标25打下了基础。有关模型构建、方法和来源以及对实体假冒更大威胁的评估细节在美国商会《全球假冒程度报告》中有所说明。
简而言之,通过该方法,对本报告中45个经济体的以贸易为基础的实体假冒的百分比和美元价值进行了估算。为获得每个经济体的独立估算结果,《全球假冒程度报告》采用的专有标准包含3个权重相等的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第五类(执法)中所有指标的得分,具体如下:
■ 民事救济和程序性救济措施,包括禁令、损害赔偿、销毁侵权和假冒产品及其有效
运用;
■ 决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既定损害赔偿规定和(或)机制;
■ 既有的刑事标准(包括最短监禁期限和最低罚款数额)及其运用;
■ 有效边境措施(依据涉嫌侵权的过境产品可能被扣押或禁止的情况和海关的职权进
行计算);以及
■ 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海关部门所公开的报告的透明度。
第二个因素是上文中讨论的OECD的GTRIC-e基准。
第三个因素是经济体的腐败率,根据透明国际组织的《全球腐败晴雨表》(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计算,该方法依据的前提是腐败和假冒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即腐败问题严重的经济体对打击犯罪活动(包括假冒)不够重视。
每个经济体在第25个指标上的最终分数是这3种计算方法的平均得分,每个因素在全部指标分数中所占的权重都为1/3。
BSA调查采用百分比表示某一经济体的软件盗版率。在本报告中,BSA软件盗版百分比被逆向用于指标26的得分——经济体的BSA软件盗版率越高,它在本报告中的得分就越低。例如,某经济体的BSA软件盗版率估计值为90%,它在本报告中指标26的得分为0.10。
■..来源
GIPC指数评分标准基于定性和定量依据。为了尽可能完整地反映各国知识产权环境状况,所用依据的来源比较广泛。所有来源都对外公开,一律免费,包括:
政府
政府部门和机构的依据来源包括:
■ 一级立法;
■ 执法、立法和行政机构的二级立法(法规);
■ 专利局、知识产权局和执法机构等政府机构和议会委员会的报告;以及
■ 内部部门方针、政策、评估和审计。
法律界
来自司法机构和法律执业者的依据来源包括:
■ 法院案例和裁决;
■ 法官的书面法律意见;以及
■ 法律执业者的书面法律分析和意见。
国际机构和第三方
来源包括:
■ 诸如OECD、WTO、WIPO等国际机构的数据、研究和分析;
■ 行业组织公开发表的报告、研究和向政府提交的文件;以及
■ 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组织的报告。
学术界
学术来源包括:
■ 学术期刊;以及
■ 法律期刊。
新闻界
新闻来源包括:
■ 报纸;
■ 新闻网站;以及
■ 行业新闻。
除了以上列举的资源之外,过去数年越来越多的政府和经济体开始直接向GIPC提交资料,包括立法和监管计划的最新进展和不同政府政策的详细情况,例如反盗版计划、反假冒的数据和统计以及打击在线盗版活动的情况。
美国商会乐于接收这些资料,并努力将它们与其他所有信息一起使用并对各个受评估经济体的国内知识产权环境进行尽可能准确的描述。
指标说明
本部分将解释第五版指数报告中每个指标的衡量和计分方法。
■..第一类:专利、专利相关权利和权利限制
该类别中的指标与专利保护、专利相关权利和权利限制有关。
1.专利保护期
用TRIPS协定中规定的基本专利保护期(20年)进行衡量。这是一个数值指标。
2.可授予专利的要求
可授予专利的要求是否符合国际适用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标准。衡量标准是(1)是否存在关于可授予专利的指南和条例;以及(2)这些指南和条例在审查过程和司法审查中应用产生的事实标准。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3.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可专利性
衡量标准是一级和(或)二级立法在多大程度上明确规定计算机实施发明可授予专利。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4.药品相关专利的执法和问题解决机制
衡量标准是是否存在相关一级和(或)二级立法(如监管机制),要求以一种透明的方式判定仿制药或生物仿制药上市以前的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问题。该分值平均分配给“是否存在相关一级和(或)二级立法”与“立法的应用或落实情况”两项。如果没有现行立法,最高只能获得0.5分,且最终得分还取决于可取得相似成果的实际做法的力度。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5.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强制许可的法律标准和使用情况
用强制许可一级和(或)二级立法及其透明程度进行衡量,并考虑符合以下标准的程度:(1)强制许可的颁发应排除任何国内制造的要求;(2)强制许可不适用于尚未上市且受专利保护的创新;(3)就生物制药产品而言,TRIPS中的公共卫生条款规定使用强制许可不应出于商业目的(例如为了议价或支持国内产业);以及(4)受颁发强制许可影响的相关方可使用充分而明确的追索机制。这是一个二进制指标。
6.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
用目前美国和欧盟使用的5年这一基准数值进行衡量。这类保护旨在为研究、开发和监管审批耗时过长的创新药品给予一定期限的专利保护期补偿。这一指标并不包括因为审查耗时过长而授予的其他形式的专利保护期补偿。这是一个数值指标。
7.监管数据保护期限
用最常用的期限来衡量,即欧盟为包含新活性成分(不管分子大小和(或)其复杂程度)的生物制药产品赋予的独占期限。这是一个数值指标。
8.专利异议
用不会耽误专利授权而且能保证异议程序公平合理的专利异议机制(相对于专利授权前的异议权而言)的可用性进行衡量。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第二类:版权、版权相关权利和权利限制
该类别中的指标与版权、版权相关权利和权利限制有关。
9.版权(和版权相关权利)保护期
用美国规定的95年这一基准保护期进行衡量,而不是随作者生命长短而变的保护期。版权法规定了最低保护期。若不同形式的版权采用不同的最低保护期,则所有相关期限相加后再除以95就是最后得分。这是一个数值指标。
10.赋予权利人必要独占权以阻止版权及相关权利侵权(包括网站托管、流媒体与提供链接服务)的法律措施
衡量标准是各国在多大程度上(1)制定了赋予权利人必要独占权的现行法律和程序;以及(2)实施上述法律以阻止、威慑和为网络版权和相关权利侵权提供救济。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11.促进打击在线盗版合作的框架的可用性
衡量标准是在不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增加不必要负担、促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权利人共同合作解决在线盗版问题、尊重以及保护用户权利的大环境下,经济体制定明确的标准,要求获知侵权后立即删除侵权材料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版权及相关权利侵权有限责任。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12.版权及相关权利限制与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
衡量标准是限制和例外规定与《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三步测试法”在文字表述和应用方面的一致程度。在该指标的评分中,法院体系的立法和应用各占一半。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13.数字权利管理立法
用各经济体已通过的与数字权利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有关的一级和(或)二级立法的程度进行衡量。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14.要求在政府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中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和指导方针的实施
衡量标准是:(1)是否存在要求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和指导方针;以及(2)上述政策和指导方针的实施程度。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第三类:商标、商标相关权利和权利限制
该类别的指标与商标保护、外观设计权、相关权利和权利限制有关。
15.商标保护期(续展期)
用《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中规定的10年基准期限以及续展期限进行衡量。这是一个数值指标。
16.关于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品牌标识的限制措施
衡量标准是:各经济体的法律和法规是否通过限制权利人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其品牌、商标或相应的商业外观而削弱其商标保护权利。这是一个二进制指标。
17.商标所有者保护其商标的能力:保护的必要条件
衡量标准是现行法律与条例和(或)实践在多大程度上规定无论商标所有者是否注册商标仍可通过使用获得商标保护。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18.赋予权利人必要专有权以获取相关救济的法律措施
衡量标准是各经济体在多大程度上(1)规定了相关法律与程序以解决造成公众对来源、赞助关系和从属关系产生混淆的问题(例如注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错误指示来源、虚假广告、稀释著名商标、抢注以及侵犯相关商业外观权);以及(2)使用这些法律阻止、威慑和为商标及相关权利侵权提供救济。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19.禁止在线销售假冒商品的框架
衡量标准是在不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增加不必要负担、促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权利人共同合作解决商标侵权问题、尊重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大环境下,经济体制定明确的规则与标准,要求在线服务提供商获知侵权后立即删除商标侵权材料。在该指标的评分中,“相关一级和(或)二级立法”和“应用与执法”各占一半。若法律或监管框架不存在,自愿性的产业标准与实践至多可得0.5分。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20.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
衡量标准是各经济体规定的最长保护期(包括续展期);基准期限是25年,这是欧盟规定的最长保护期。这是一个数值指标。
21.赋予权利人必要专有权以获取相关救济的法律措施
衡量标准是各经济体在多大程度上(1)制定了赋予权利人必要专有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制作、销售、交易和使用)的法律与程序;以及(2)使用这些法律阻止、威慑和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提供救济。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第四类:商业秘密与市场准入
该类别的指标与商业秘密、市场准入和相关权利与权利限制有关。
22.商业秘密的保护
衡量标准是(1)是否存在为商业秘密或机密商业信息提供保护的相关立法;以及(2)这些立法在法院或执法体系中的应用。未制定此类立法但利用其他机制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的经济体至多可得0.5分。立法标准是TRIPS第39条第(1)款和第(2)款。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23.市场准入障碍
相关法律与条例或具体实践并不把分享和(或)披露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作为某经济体市场准入的条件。这个指标的衡量标准是各经济体在多大程度上(1)制定了不把分享和(或)披露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的现行法律和程序;以及(2)这些法律的应用,或在此类法律不存在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可取得相似效果的具体实践和标准。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24.知识产权资产商业化遇到的监管和行政阻碍
衡量标准是监管和(或)行政机制允许知识产权所有者自由商业化运作和使用其知识产权资产的程度。应避免从以下方面对利益相关方造成阻碍或为其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 存在迫使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披露技术的要求;
■ 政府预先批准相关方的许可协议;
■ 为尚未成为标准制定程序内容的专有技术预先确定许可条款;
■ 限制公共研究机构、学术机构和公立医院进行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以及
■ 设定影响外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实施技术许可的歧视性条件。
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第五类:执法
该类别的指标衡量的是知识产权侵权的普遍性、权利人可获取的刑事和民事法律程序、处罚力度、海关人员开展的边境管控和检查以及海关执法的透明度。
25.实体假冒率
用美国商会《全球假冒程度报告》采用的方法衡量与贸易有关的实体假冒率。这是一个数值指标。
26.软件盗版率
用软件盗版率衡量。这是一个数值指标。
27.民事和程序性救济措施
衡量标准是(1)是否存在禁令、损害赔偿、销毁侵权和假冒产品等民事与程序性救济措施;以及(2)上述民事与程序性救济措施的有效实施。若适用,该指标还能反映行政执法措施。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28.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定额损害赔偿和(或)机制
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29.包括最低监禁期限和最低罚金的刑事标准
用(1)实际存在的立法;以及(2)立法的实施程度进行衡量(如来源可靠的材料显示的诉讼和处罚的实际程度)。立法标准是TRIPS第61条。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30.有效的边境措施
用涉嫌侵权的转运货物被扣留或暂缓通行的可能性进行衡量。该指标还可以衡量边境执法人员在未收到权利人举报的情况下依职查获涉嫌假冒和盗版产品的能力。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31.海关通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的透明度
某经济体的海关机构公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数据与统计数字。该指标的衡量标准是(1)是否定期和系统化公布相关数据;以及(2)这些数据的详细程度。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参与和批准国际条约的情况
该类别的指标衡量一个国家是否(1)签署;和(2)批准或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第32至34项指标用WIPO作为参考进行衡量。以下4类条约每个构成一个指标:
32.WIPO互联网条约
包括《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它们分别包含和澄清了数字环境中版权的使用以及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经济权。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33.《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34.《专利法条约》
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35.至少有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含有实质性和(或)具体的知识产权条款,如知识产权章节和有关知识产权的单独条款,并且是在加入TRIPS之后签署的
这是一个混合指标。
报告全文:GIPC_IP_Index_2017_Report(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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