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色列,如两人以上分别独立完成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申请人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境内已提交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的12个月内又在以色列提出同一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
在以色列获得有效专利的途径有两种:第一,提出专利PCT申请并指定以色列,进入国家阶段后获得以色列专利;第二,直接向ILPO提出申请获得以色列专利。
对于在以色列没有通信地址在外国申请人,应由当地律师代理。
直接向ILPO申请以色列专利的程序
1.提交申请
专利申请应以规定的方式和形式连同规定的费用(不包括公布费)一并提交给ILPO,申请书中应包含申请人的姓名、在以色列接收文件的送达地址和发明的说明。此外,申请人应按照ILPO的要求,在用于储存计算机材料的设备上提交申请副本。
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应说明其如何成为该发明的权利所有人。
● 说明书
专利的说明应包括可识别该发明的名称、包含必要附图的说明以及对实施方法的描述,以让专业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说明书的作用是提供以下信息:
(1)提出与发明相关的技术背景,以及该发明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
(2)对现有技术的描述——在该发明的技术领域已知的最接近的设备或方法,标明引用来源(专利号、书籍、文章等);
(3)发明的定义——该定义通常与第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定义相同;
(4)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的详细信息,这些差异使该发明能够改善现有技术的缺点,或导致意想不到的结果或优点;
(5)描述该发明的操作或用途;
(6)对实施例及其结果(如果有)的描述。
如果发明的主题是生物材料或生物材料的生产过程,或者是涉及使用生物材料的发明,并且生物材料已经存放在某一保藏机构,那么在对发明或实施方法的说明部分可以提及此类保藏。
● 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定义了专利申请人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申请人必须按以下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1)权利要求应能从说明书合理地得出;
(2)权利要求的作用是通过定义其技术特征来限定根据专利权为发明寻求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必须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定义发明;
(3)在第一项权利要求(发明的主要权利要求)中,有必要定义对于发明的实施至关重要的部件(如果是设备)或方法(如果是方法);基于主要权利要求的次要权利要求(也称为从属权利要求)将定义次要的和更具体的细节、变体等——例如,“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设备,其中设备X包含元素Y并连接到元素Z”。
● 付款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色列政府的在线支付服务,或者在以色列邮政银行使用从ILPO获得的付款凭证,支付专利申请费。
个人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1年的营业额低于10万以色列新锡克尔(₪)的公司或学术机构,有权获得40%的费用减免——从2183.00₪降至1310.00₪。ILPO会向申请人返还应减免的金额。
如果说明书超过101页,之后每增加50页,费用增加273.00₪。
支付给国家的付款通常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因此州不需要为其开具税务发票。
● 提交方式
ILPO推荐申请人使用在线方式提交专利申请,但在申请过程中需要使用以色列智能卡或身份证。
申请文件也可以邮寄或存放到ILPO办公室入口处的文件箱。ILPO前台开放时间为周日至周四的08:30-13:30,办公室将在周五、周六及节假日前夕关闭,无法存放文件。
● 后续处理
如申请书按规定方式提交,ILPO会尽快与申请人确认其提交申请的事实和提交日期。
专利的申请日应为首次就该发明向某一专利局提交申请的时间,即使其形式存在缺陷。但是,如果申请文件中没有指定任何发明,或者没有指定申请人的名称或未支付提交申请的应付费用,则申请日为补足上述内容的时间。
申请被提交后,注册官将尽快在互联网上公布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名称、申请人姓名、申请号和申请日。如果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ILPO还将公布首次申请的国家、申请日、申请号或受理局给予的其他识别标记。
2.实质审查与认可
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或者自国际申请进入以色列国家阶段之日起45日,该申请的全部文件将被尽快公布于互联网,以供公众查阅。
ILPO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无需申请人提出请求,而是根据申请在队列中的位置和ILPO网站上不时向公众报告的平均等待时间依次开始。
审查员将审查申请是否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该发明有资格获得以色列法律所规定的专利权;
(2)申请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形式提交,并已支付相应的费用。
如果审查员确认相关规定已得到遵守,将认可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通知中将注明ILPO认可该申请的日期。
如果注册官或审查员认为某项发明不可被授予专利或申请不符合规定,将通知申请人发明不可取得专利的理由或申请中的缺陷。如果申请人未能在ILPO规定的时间内解决或修正通知中指出的问题,注册官将拒绝认可该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请求注册官重新考虑是否拒绝认可其申请,但该请求必须在注册官拒绝认可申请之日起12个月届满前提交。
申请人可在申请被认可前的任何时间修改其申请中的细节,无论是根据ILPO发出的通知还是主动进行修改。
申请被认可前,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申请进行分案。如果申请中包括一项以上的发明主题,注册官只要尚未认可该申请,可以指示申请人将其申请进行分案。
根据以色列《专利法》第26条,如果专利申请被认可,注册官应在互联网上发布认可该申请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发明的名称及在ILPO的惯用分类;
(2)申请人姓名;
(3)申请日;
(4)如果要求了优先权,首次申请的国家、申请日、申请号或受理局给予的其他识别标记;
(5)向注册官提供的向申请人送达通知的以色列境内地址;
(6)注册官认为应列入公告的与该事项有关的任何其他细节。
3.异议
自ILPO发布上述认可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书面通知注册官反对授予专利权,理由包括:
(1)注册官应依其职权拒绝认可该专利申请原因;
(2)发明不具有可专利性;
(3)反对者,而不是申请人,是发明的所有人。
注册官可以驳回或者全部或部分接受反对意见,还可以将专利授予能够证明自己是发明所有人的一方。
对于注册官的决定,相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注册及授权
如果在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被注册官驳回,该专利申请将被授予专利权。
授权专利将被登记入登记簿,ILPO将给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
更多内容,可参见以色列《专利法》及ILPO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