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不构成法律建议,亦不承诺具有完整性或权威性,而仅作为初步指南使用。在欧洲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参考相关欧洲法律和其他可用的法律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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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执法法规介绍
2 / 展会知识产权执法的特殊替代措施
3 / 法律条文

一般执法法规介绍

在意大利,知识产权的实施措施可以分为民事和刑事两方面。

1.民事

民事执法由12个意大利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庭进行审理。知识产权执法通常包括两个可能的诉讼程序,而且这两个程序也可以结合在一起:

 普通诉讼(依证据)
  ■
 临时程序(证据收集工具,没收及禁令)

首先应该注意到,只要申请被视为公开(即使在意大利也没有意大利专利局发布的官方文件),或者向同行进行了简单的通知(意大利知识产权法第132条),通过普通或紧急程序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而不需专门的专利授权。所以在欧洲进行专利申请,只要向意大利专利局提交一个意大利译本的申请就可以了。和其他国家相比,它存在着巨大的竞争优势,因为其他国家的诉讼只有在专利权授予之后才能进行。

普通诉讼通常只有在所有的证据都搜集到了之后才可以开始,且不存在紧急情形(在意大利要得到官方关于指控侵权案件的通知,至少要九个月)。

原告提起普通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法庭对侵权的认定,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及获得损害赔偿。 在意大利初审的普通诉讼程序通常持续三至四年,如果提起上诉,上诉程序需要两至三年。

在意大利有两种临时措施:

A.证据收集工具(描述)

1979年前,意大利就已出现此种令状。“描述”是由主管法院的院长发布的一条命令,授权原告(在执行官的协助下,最后由法院专家进行协助,并且通常会配有一名摄影师)检查并描述被指控的侵权产品或侵权方法。笔录包括对证据收集过程及所采集到的证据的详细说明。

此程序的目的和用途是为了收集侵权的官方证据以便在审判时使用。通常来说,如果被告有可能会转移所有与被指控侵权商品有关的证据,原告一方就可以很快(一般二至五天即可)单方(不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获得令状,并且通常不被要求提供担保。

意大利判例法此前开始对“侵权证据”进行扩大解释,将执行官的权力延伸到收集与被指控侵权公司相关的文件和财务证据。此方法在执法策略中特别有用,并且作用显著。因为它提供了一个单方收集所有能够证明权利人遭受了损害的证据的方法,避免了在审讯过程中通常会出现的证据灭失等风险,并且与欧盟指令48/2004第7条的规定完全相符。

得到搜查令后,原告可以在三十天内按普通诉讼程序起诉被告。未能在前述期间内起诉的,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便失效,且不能用于以后的程序。如想继续使用收集到的证据,需要由法官认可。此后(通常是第二次听证之后),证据就可以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例如在国外进行的平行诉讼。

B.没收及禁令

意大利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调查”(意大利知识产权法第129条)和“禁止”(意大利知识产权法第129条)属于临时救济。

没收的目的是为了没收所有的侵权商品以及任何明显会导致侵权的产品或工具。

禁止是阻止和禁止利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进行生产、推广、销售等活动。

此类令状的执行,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紧急
  ■ 理由充分

第一个要求是指要有证据证明常规诉讼过长的诉讼期间可能给知识产权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另外,索赔人对侵权行为的态度也应该及时表现出来——如果自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主张,其后提出的临时救济申请就可能会被驳回。

第二个要求是指需要有能对侵权行为做出迅速评估的最基本的证据。在专利领域中,此类证据很可能需要个案具体考虑。不论如何,法官通常会在指定法庭专家后,批准采取初步措施,专家的任务就是对侵权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对权利的有效性和行为的侵权性作出总结。

此令状可以依单方申请批准,但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庭很少批准单方禁令。法官通常会为了讨论一些具有先决意义的问题而安排听证。如果是专利案件,法庭还会指定法庭专家进行技术支持,以便对案件做出准确判决。 

如果没有按照法庭令状执行,法庭也可依请求予以“经济处罚”(罚款)。藐视法庭禁令也会视为构成犯罪。

但是,没收和禁令措施一般不适用于意大利展会。意大利知识产权法第129.3条明确规定:

除非应刑事诉讼所需,在本国国境内所举办的或从本国前往外国举办的展会期间,无论该展会是否被官方认可,被诉侵权产品仅可被描述但不可被没收。

为了将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不出现在从展会上,权利人只能在展会开始之前申请临时救济,或要求可以在展会期间执法的描述性令状。 

2.刑事

与刑事执法相关的条款很少:

——刑法典第473和474条(依职权)

——意大利知识产权法典第127条(依申请)

有两个要素对以上两个条款来说都非常关键:

 明确的客观侵权行为
   蓄意违反第三方知识产权(犯罪意图)

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正常实施可能包括两个诉讼,这两个行动通常都是结合在一起的:

 普通诉讼
   证据收集程序或初步没收

普通诉讼的目的是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人予以谴责和惩罚,其期限通常是四至五年。

但在大部分案例中,刑事案件都是从申请收集证据开始的,如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没收该产品的样品。如果侵权行为显而易见,并不需要特别的技术支持(通常是商标和外观设计侵权),就可以进行初步没收。

通常此类措施都是由法院依一方申请而在而二至五天内作出决定的,且该措施应该在两天内得到检察官的确认。如果被接受,则可由警察依职权进行实施。

刑事措施也可以在展会期间强制执行。刑事执法只限于确定的“假冒品”案例,可能引起混淆的案例或虽然不会引起混淆但需要对“相似性”进行认定案例都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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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执法的特殊替代措施

意大利在借鉴巴塞尔国际展会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种体系,且在下列展会中已经得到采纳:

 2001年起,被米兰马契夫博览会采纳
  ■ 2004年起,被米兰国际展览会采纳
  ■ 2007年起,被维罗纳国际石材展采纳
  ■ 2008年起,被维罗纳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采纳

意大利的解决方案是建立在上述博览会参展商对“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服务规定”(下称服务)的自动采纳和认可的基础上的。

相关规定于2001年9月在马契夫制定并初次实施,并(稍有变动)应用于随后的博览会,是一种以诉前证据采集体系为基础而建立的某种类仲裁的规则。参展商没有义务将知识产权问题交由展会基于相关规定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解决,但他们必须尊重此类服务及其代表的活动,并且任何人都不能拒绝此类服务的干预。

只有米兰(米兰)或威尼斯(维罗纳)的民事法庭的证据收集令(描述性令状),或指出可能的刑事违法并要求检察官及意大利税务警察进行没收,才能替代上述服务体系。

规则对程序、费用及干预的范围和裁决都做了定义。做出裁决的依据是欧盟法律和欧盟判例法。

受害方(参展商和非参展商)应该保持其知识产权在意大利有效(如商标、注册设计或专利,包括著作权和不公平竞争问题)方能提起投诉,并同时提交全部证据。受害方可以在整个博览会期间提起口头诉请,服务代表将通过笔录程序正式处理此要求,查实投诉人的身份及行使的知识产权确实存在(通过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分析提供的证据)。

一旦受害方投诉,服务代表首先初步确定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以及在意大利是否有效,然后在投诉人的陪同下,赴被告的展位进行调查。服务代表向展位的负责人出示投诉要求,记录被告的论辩,并按照投诉人的指认,对有争论的产品进行拍照,但不从展位上取走该产品。

此行为是通过笔录正式进行的,笔录包括由两名代表和被告签名的照片及索赔者和被告的声明,一式三份(一份给被告,一份给索赔人,一份给服务处)。检查(或称为保护性措施)完成后,在与代表共同讨论过收集的证据后,索赔人可以立即要求被告把有争议的商品撤出展会。如果被告拒绝执行,索赔人可以进而请求采取干预性措施,以强制手段将争议的商品撤出展会。

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当天下午举行听证会,由索赔人和被告在特别为此案指定的3位高级专家面前就利益冲突及专业问题展开辩论。双方如果有自己的律师,也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辩论。

由3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将在全体会议上根据知识产权和争议商品对投诉进行处理。专家组需要在听证会结束一小时内做出裁决。裁决应该为书面形式,发给索赔人和被告双方,并且立即生效。

如果专家组认定侵权行为存在,被告应当立即撤出有争议的商品。

如果被告拒绝执行,而整个案件将可能被上升到刑事层面(由专家对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进行评估,而被告人将对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主观进行举证),刑警通常将于展会现场立即没收相关侵权商品。

调查组由以下的代表组成:

 1名服务协调员
  ■ 8名指定的意大利的知识产权律师
  ■ 4名为仲裁专家组指派的意大利高级专利律师
  ■ 4名为仲裁专家组指派的意大利高级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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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民事

意大利知识产权法典
  ■
 第120条 —— 司法管辖
   第124条 —— 措施和制裁
   第125条 —— 损害评估
   第126条 —— 裁决公布
   第128条 —— 描述性令状
   第129条 —— 没收
   第130条 —— 一般条款
   第131条 —— 禁令

刑事

意大利知识产权法典
  ■
 第127条 —— 刑事执法及行政制裁

刑法典
  ■
 第473条 —— 知识产权的一般侵权行为
   第474条 —— 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产品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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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商务部条法司、中国-欧盟知识产权项目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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