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不构成法律建议,亦不承诺具有完整性或权威性,而仅作为初步指南使用。在欧洲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参考相关欧洲法律和其他可用的法律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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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执法法规介绍
2 / 展会知识产权执法的特殊替代措施
3 / 法律条文

一般执法法规介绍

在荷兰,不存在有关展会知识产权执法的具体规则,因此在何地实施措施并无区别。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规则同样适用于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执法。

在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由权利持有人执行,亦即民事执行。刑事执行和行政执法也是可能的。然而,只有在非常特殊情况下,才能基于刑事规章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知识产权执法。

在荷兰,大多数与专利有关的诉讼都由海牙地区法院和海牙上诉法院专门管辖。这些法院的许多法官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1.民事

一般规则允许采取(初步)禁止令、扣押侵权产品或通过保留证据(样品、文件等)来实施。事实上,展会上的执法不影响一般规则的适用。

A.当事人之间的初步禁令

在初步禁令的程序中法院可以针对紧急事项采取临时措施,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被归为此类事项。简易诉讼程序一般只包括传唤及口头听证会。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在传唤被告之前确定口头听证会日期(通常定在传唤后的二至四周之内)。被告可以呈递答辩声明(但没有义务这样做)。只要遵从法定的诉讼程序,双方可以按其所需呈递证据,这意味着任意一方必须有回应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的“合理机会”

口头审理(有时候非正式)可以由单个法官主持。双方都有机会进行申辩,往往法官也会要求各方澄清他不清楚的任何问题。判决通常在二至四周以后产生。

如果侵权行为无法合理地予以否定,则知识产权所有人就很有可能获得禁令救济,除非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法庭针对法律理据的判决说明了其他问题(比如判决某项专利或商标无效)的可能性很大且不容忽视。此类证明无效性的证据由被告提出。在简易程序中,法官只能给出初步评估,而且这个评估对随后实行的诉讼程序不具约束力。如果在一定期限内(通常在简易判决后一至六个月),原告没有提起诉讼,则简易程序中的裁决失效。

如果禁令救济的裁决后来被驳回、上诉或提起诉讼程序,且同时被强制执行,那么被告人有权获得原告的损失赔偿,这种赔偿必须单独提起损害索赔诉讼。

B.单方面初步禁令

知识产权人也可以提出单方禁令请求,亦即请求将不为被告所知晓。单方禁令救济可解决当务之急,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所有人将遭受“无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救济是临时性的。如果原告没有在法院对准许的请求所确定的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那么救济就会失效。

对于单方面的禁令救济,知识产权拥有人必须向地方法院提交请求。在请求中他必须解释另一方为什么侵权或有侵权的威胁。如果法院认为其请求看起来有效,并且满足“当务之急”的要求,则一般在当天或提出申请的第二天批准请求。

被告可请求修改在总结程序中做出的单方面裁决。一般来说,需要几天或更长的时间才能等到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最近的单方面裁决中,如果被告希望针对已批准的初步禁令进行修改,法院通常会择日就修改请求进行审理。

由于案件的禁令在当事人间诉讼程序后批准,如果单方面禁令救济决定在稍后的程序中被驳回,并且已经执行,则被告人有权获得损害赔偿金。

 诉讼程序

如前所述,初步禁令程序之后的是防止初步禁令措施失效的普通诉讼程序。普通诉讼程序是最广泛的法律程序,也可不经事先初步禁令程序而直接举行。

总的来说,在初步(临时的)裁决作出之前,普通诉讼程序将持续大约一年的时间。对于专利诉讼程序来说,提出“加快诉讼程序”也是可能的,初步(临时的)裁决将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作出。

C.民事货物扣押

无论在荷兰何地,知识产权人都可扣押涉嫌侵权的货物。他必须向地方法院提交请求,指控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所人的权利。在推定知识产权人的指控正确的基础上,法院原则上将批准扣押请求,而无需听取涉嫌侵权一方的申述。

扣押的货物必须留在原地,或由第三方(通常是执行官)保存。涉嫌侵权的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举行简易诉讼程序解除扣押。如果被诉的侵权人证明他没有侵权、或者审议中的知识产权很可能无效,那么就可以解除扣押。

法院批准的扣押将设置期限(对外国公司通常是十五至三十天),从执行官首次扣押的日期开始计算。在此期间知识产权人应启动侵权诉讼程序。如果程序没有及时启动,扣押将自动解除。

E.证据保全

如果有证据可以合理地支持侵权索赔,法院可命令采取临时措施保护有关的证据,如工艺过程说明或侵权货物(样品)。在侵权诉讼的背景下,法院也可命令将关于货物的原产地和分销网络资料提供给执行官。

扣押证据的保密性必须得到保证,请求方无权使用。为获取保存的资料的使用权,必须举行单独的诉讼程序。 

2.刑事

荷兰刑法典和独立知识产权法案包含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然而,有关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的实施规定并不常见

3.行政

海关当局扣押货物是有关知识产权实施最重要的行政措施。这一措施可以适用于任何运入荷兰的侵权产品以及任何将在展会展出的产品。

欧盟2003/1383号法规规定了针对进入欧盟的涉嫌侵权产品的采取行动的条件。此法规已在欧洲所有国家(成员国)实施,因此同样适用于荷兰。在侵权事件中,海关只能在成员国申请海关行动后,对涉嫌侵犯成员国有效知识产权的产品采取行动。这就意味着,荷兰海关只能针对涉嫌侵犯荷兰有效知识产权的产品采取行动。

申请海关行动的主要条件是,申请人(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提交足够的有关所谓的侵权产品的细节说明,以便海关当局在报批时能查明货物。海关当局不审查申请人援引的权利是否有效,或者这些权利是否实际上受到了侵犯。

海关当局根据上述的细节说明发现产品后,将暂停其验放。接着海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扣押产品的申报人。申请人有机会检查这些产品。

货物扣押地所在的成员国的法律将确定知识产权是否受到了侵犯。

除非申请人和申报人或产品所有人同意销毁这些货物,否则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货物扣押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这个期限可再延长十个工作日)通知海关当局侵权诉讼已经开始。如果海关当局没有收到这类通知,则将终止货物扣押。

一般而言,根据荷兰的程序法,在荷兰的知识产权人将在上述十至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期满之前,申请民事扣押所谓的涉嫌侵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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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执法的特殊替代措施

展会组织者未提供实施知识产权的备选措施,也没有立法或判例法禁用替代措施。

1.现行实践

知识产权执法往往选择在展会进行,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展会是侵权产品首次面向公众的场所。围绕展会的公共关系所作的努力不仅能引起公众对侵权行为的关注,还能引起权利持有人的注意。此外,展会还易于获得不常在荷兰展开活动的外方的产品。最后,在像展会这样的公共场所扣押侵权货物,可以使得权利持有人获得可观的公关价值。

2.知识产权执法的结果

需要再次指出的是,荷兰没有具体的针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实施的规则。实际上所有的实施都由权利持有人自己进行,也无须当局(进一步)干预。

基于一般规则,被告可以反对权利所有人请求的措施,并可以请求检查允许采取措施的裁定。鉴于知识产权执法案件的急迫性,这样的请求将交由简易诉讼程序法官迅速予以处理,并可在数天内获得决定(如有必要还可能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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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民事

 初步诉讼程序:法案第254条及之后修订法条(民事诉讼法)

 民事扣押:法案第700条及之后修订法条(民事诉讼法)

 知识产权执法:法案第1019条及之后修订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26 ff.条,AW(版权法)

 第13 ff.条,WNR(邻接权法)

 第2.19 ff. BVIE条(荷比卢知识产权协定)

 第70 ff.条,ROW 1995年(专利法)

 第6 条,Hnw(商号法)

刑事

 第326b,337条,WvS(刑法典)

 第30b,31-36b条,AW(版权法)

 第21-30条,WNR(邻接权法)

 第79条,ROW 1995年(专利法)

 第7条,Hnw (商号法)

行政

 欧盟法规第1383/2003/EC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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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商务部条法司、中国-欧盟知识产权项目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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