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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信(Warning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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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给侵权人一个庭外解决问题的机会
● 避免侵权人在法庭程序中不做抗辩,直接承认请求权,使原告或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
形式
● 没有严格的形式规定,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可能造成举证问题)均可
● 具有严肃性,明确指出被侵权的知识产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否则采取法律行动
应对:“反警告信”
● 如果警告信是无理的,那么被警告人可以给对方发“反警告信”,费用由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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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停止侵权书(Cease and Desist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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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立即停止在商业领域里的各种侵权行为,如果将来违反上述保证,每犯一次,甘愿承担合同罚金……欧元
● 提供生产商和销售商信息
● 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 赔偿律师费用给侵权人一个庭外解决问题的机会
应对
● 决策之后,最好自己起草停止侵权保证书
● 强调不承认有法律上的义务,为将来可能的赔偿损失官司保留余地
● 拒绝不必接受的条款
● 后续谈判,签订和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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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防御:保护信(Protective Letter
/ Preemptive Defense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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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递交给可能收到临时禁令申请的若干个中级法院(州法院,LG)
● 陈述不应当或者至少不应当不经过庭审就颁发临时禁令的理由
● 法院如果收到临时禁令的申请,会考虑保护信的意见
缺点
● 不易确定向哪些法院递交
● 法院有义务考虑保护信的意见,但不一定依照保护信的意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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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 Interim Injunction)与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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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禁令的特点
● 风险门槛低,申请人积极性高
-不必预先支付法庭费
-不必缴纳担保押金
-展会的特殊性:对方可能不会反击
● 举证门槛低
-“比较可信”即可
-复印件,具结
-紧迫性:知识产权案件可符合条件
● (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庭审
-不是最终裁决
-时间紧迫
-被申请人有后续救济手段
临时财产扣押命令(财产保全)
● 目的
-保障临时禁令程序费用的的执行
● 理由
-中国和德国没有互相保证强制执行民事裁决的协议
● 扣押范围
-所有被申请人在展台上的资产,如展品和办公用品
-缴纳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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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禁令的救济
● 展会上
-展会上无救济,完全服从
-撤下产品,销毁或涂黑产品目录
● 展会外的救济
-和解合同
-请法院规定期限强迫对方正式起诉
-全面复议
-只对费用部分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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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起诉和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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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
● 起诉书的送达
-展台是有效的送达地,简捷方便,有效的送达是应诉期限和其他期限开始计时的前提
● 期限
-应诉期限:2-8周,常见的是4周
-如果被告不委托律师,委托送达收件代理人期限:2-4周
● 应诉
-一审为州法院(LG),只能通过律师,律师自动成为送达收件人
-向法院声明愿意抗辩即可,具体陈述和举证可以申请宽限
-一般不是必须亲自出庭,律师出庭即可,除非需要作为证人
缺席审判
● 原因
-未按期委托律师,无法有效应诉
-未按期委托送达收件代理人,简化缺席判决送达的程序——按被告人在中国的地址交付邮局,交付2周后视为送达
● 理由
-中国和德国没有互相保证强制执行民事裁决的协议
● 期限
-缺席判决的复议期限:送达后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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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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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欧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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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德国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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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地域
-整个欧盟
● 与展会有关的主要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
-注册的商标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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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未被欧盟条例覆盖的范围,和展会有关的主要为
-未注册的商标
-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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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扣押
● 申请“门槛”
-有侵权的嫌疑
-不需财产担保
● 申请手续
-提供注册证明
-书面承诺,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对相关知识产权的详细描述,并派代表或律师陪同海关查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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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扣押
● 申请“门槛”
-“明显的侵权”
-财产担保,1-2.5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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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
● 展会上
-展会上无救济,完全服从
● 展会外的救济
-向上级机关申诉,行政复议
-按欧盟条例启动民事程序(主动提起民事程序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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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
● 展会上
-展会上无救济,完全服从
● 展会外的救济
-2周之内向海关提起异议,海关通知申请人在2周(最长4周)之内向海关提供准许维持扣压的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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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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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故意侵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利,违犯刑法,没收涉嫌侵权产品作为刑事程序的证据
执行人员
● 海关人员——检察机关的辅助调查人员之一
救济
● 展会上
-展会上无救济,完全服从
-对故意十分明显的情况,有可能会当场要求缴纳刑事保证金
● 展会外的救济
-请当地法院复查海关人员的搜查行动
-主动提起民事程序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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