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不构成法律建议,亦不承诺具有完整性或权威性,而仅作为初步指南使用。在欧洲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参考相关欧洲法律和其他可用的法律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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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执法法规介绍
2 / 展会知识产权执法的特殊替代措施
3 / 法律条文

一般执法法规介绍

在法国,知识产权的执法可以通过民事、刑事或行政的方式进行规制。

1.民事和刑事方式

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在展会上进行“调查取证程序”收集侵权的证据。

索赔人单方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法官授权其在可能发现侵权商品的展会上进行调查。索赔人必须提供拥有某个知识产权的证据,行为人主观状态在此阶段不予考虑。法官可以授权对所指控货物进行描述(可使用照片),可以有或没有样品及相关文件,或没收物品(很少采用)。法官可以按照上诉人的担保来确定执法措施。

“调查取证程序”受执法官的影响,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指定专家协助执法官。

通过这种方式收集的证据可以用于民事或刑事诉讼,并且,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用于在国外提起的诉讼程序。在法国,诉讼程序必须在“调查”开展后的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或三十一天(以较长的为准)提出,否则“调查”就会失效,可能会要求索赔人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著作权,如果作者能够证明展会可能会使其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也可以单方面向法官要求暂时中止展会。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极为少见。

在实践中,经常会有在展会上进行“调查取证程序”的要求,因为这是收集知识产权侵权证据的最经济快捷的方式,特别是在产品进入市场前先出现在展会上的情况下。

一旦产品上市,在公司所在地对产品进行没收会更有效,被指控的侵权产品通常会在公司所在地进行销售,因此通常会有更多的资料(例如会计记录等)。

2.行政方式

法国如果海关人员可事先向检察官通告其干预,他们就可以对在展会上侵犯商标权、著作权、邻接权或注册的外观设计权的产品进行没收处理,这种博览会可能向公众开放,也可能向特定群体开放。他们在如下情形可以干预:

A.依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申请

知识产权所有人需要向法国海关提出申请,并向海关人员提供:

 提出申请所依据的知识产权,以及授权制造、进口或销售产品的公司名单;

 关于侵权产品的文件(侵权性材料的独特成份、来源及原产地等);

 支付扣押产品可能产生的费用的保证以及其他材料。

如果法国海关人员发现涉嫌的物品是假冒的,他们最多可以将物品扣留十个工作日,并通知知识产权所有人。在此期间,海关人员有权向知识产权所有人披露有限的信息,以便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确定商品是否属假冒。如果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在海关扣留货物的十天内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否则海关会将货物归还。当然知识产权所有人没有义务必须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海关在展会上没收货物,很多时候并不是由知识产权所有人提出的,因为通常,能被没收的货物量都非常小。而且,如果产品不是真正的展出而只是出现在展示目录中的话,海关人员并不能确定产品是否侵权。

B.依职权发起

海关人员有权没收明显是假冒的货物。这时不需要知识产权所有人提起诉讼程序。如果没收货物,他们会通知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及检察官。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在接到通知起三日之内向海关申报权利,否则海关会归还货物。如果产品明显是假冒的,并且没收的数量非常有限,则海关人员可以主动销毁这些产品。

通常情况下,海关人员不会自行到展会上去,因为通常展出的只是少量的产品。另外,如果制造商是在法国以外的地区,并且在法国没有库存,没收也不会对制造商产生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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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执法的特殊替代措施

据我们所知,还没有哪个展会在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时,有执法替代方案的先例。无论如何,所建议的替代方案都不能替代法律提供的方案,它们只能做以辅助之用。

在巴黎举办的四个主要的展会(巴黎国际航空航天展、法国国际农业展、巴黎国际博览会、国际汽车展)的条款经常参照法国的立法。

这里有一个国际航空航天展的条款的实例:

海关:在整个展会期间(包括布展和撤展期间),会场都受适用于海关仓库的法国法规的管辖。参展商有责任为从其他国家带入法国的设备和产品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组织者不对任何为履行此类海关手续而产生的困难负责。”

知识产权:参展商有责任确保参展的设备或产品受法国和/或欧洲或世界其他地区有效的知识产权和/或工业产权法律和/或法规的保护。组织者应通知参展商展会不属于按照法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免除不披露发明原则的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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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引用法条来自《法国知识产权法典》1998年7月1日修订版,可能与最新修订版本有所出入,请以相关法条最新原文为准。

民事和刑事 ——调查取证程序

 商标:《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6-7条及以下的规定

L.716-7条

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独占许可人,可依大审法院应请求开具的命令,要求任何执达员在他指定的专家配合下,或者对他认为非法标有、销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详细笔录并扣押少量样品,或者进行实际扣押。
  法院院长可要求申请实际扣押者提供担保,以供其败诉后赔偿被告损失。
  自扣押之日起十五天内,扣押申请人没有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扣押自动失效,并且不影响他人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332-1条及以下的规定

L.332-1条

应任何第一卷所保护作品的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的请求,警察局长及没有警察局长的地方的区法院法官,应扣押非法侵害该作品的复制品。
  扣押将延误或终止正在进行或已经预告的公开演出或演奏的,则需得到大审法院院长应要求即颁发的裁决的特别许可。大审法院院长可同时裁定:
  (1)终止一切正在进行的非法复制品的制造;
  (2)在任何一天任何时刻扣押已经或正在制作的作品的非法复制品、已得收入及非法使用的复制品;
  (3)扣押以任何方式违反著作权对智力作品进行的复制、表演或传播的收入。
  大审法院院长可在上述裁决中裁定由扣押人事先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外观设计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521-4条及以下的规定

 专利:《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615-5条及以下的规定

L.615-5条

专利或实用新型证书申请人或专利人或实用新型证书所有人可以任何方式提供其收到损害的侵权证据。
  此外,他们有权依据侵权嫌疑发生地大审法院院长的命令,通过他们选择的专家协助下的执达员,对所谓的侵权产品或方法进行详细的的记录,附带或不附带实际扣押。命令应临时执行。命令可附加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同一命令中,法院院长可授权执达员为查证侵权的起源、确凿程度及范围进行一切有用的查验。
  在L.615-2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下的独占被许可人,及在L.615-2条第四款规定条件下的L.613-10条、L.613-11条、L.613-15条、L.613-17条及L.613-19条提及的当然许可证、强制许可证或征用许可证被许可人亦享有上述权利。
  自扣押之日起十五天内,扣押申请人没有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扣押自动失效,并且不影响他人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行政 —— 海关没收

 商标:《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6-8条及以下的规定

L.716-8条

海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独占被许可人书面请求,在其检查范围内扣留申请人指控带有假冒其注册商标或享有专用权商标的货物。
  海关管理部门立即将扣留情况通报共和国检察官、申请人及货物申请人或占有人。
  申请人自货物扣留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向海关管理部门做到下列情况的,扣留决定自动失效:
  ——由大审法院决定的保全措施;或者
  ——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并提供担保以承担侵权不成立的责任。
  为提起前款所称诉讼,申请人可以从海关管理部门获知货物的发运人、进口人及收货人或货物占有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货物数量,而不必遵照海关法典第59条之二有关海关管理人员必须保守职位秘密的规定。 

 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335-10条及以下的规定

L.335-10条

海关管理部门依著作权或邻接权所有人的书面请求及按行政法规定的条件附上的权利证明,可在其检查范围内扣留申请人质控侵权货物。
  海关管理部门立即将扣留情况通报共和国检察官、申请人及货物申请人或占有人。
  申请人自货物扣留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向海关管理部门做到下列情况的,扣留决定自动失效:
  ——L.332-1条规定的保全措施;或者
  ——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并提供担保以承担侵权不成立的责任。
  为提起前款所称诉讼,申请人可以从海关管理部门获知货物的发运人、进口人及收货人或货物占有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货物数量,而不必遵照海关法典第59条之二有关海关管理人员必须保守职位秘密的规定。 

 外观设计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521-14条及以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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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商务部条法司、中国-欧盟知识产权项目二期、商务印书馆《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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