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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行政救

  美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措施主要集中在边境执法,保护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涉及主要部门包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以及美国国土安全部下设的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和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

  ITC有权主动或根据原告申请对进口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侵犯专利、注册商标/普通法商标、注册版权、注册掩膜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业外观、仿冒、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一般被称为337调查。

  网站:usitc.gov

  地址: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500 E Street, SW, Washington, D.C., 20436

  电话:1 - (202) 205 - 1819

  Email:margaret.olaughlin@usitc.gov

337调查

  337调查是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

  337调查通常应当事人的申请发起,原则上也可由ITC自行发起。337调查虽然不是由司法机关负责,但其调查程序、调查方式与民事诉讼有许多相似之处。

  1.337调查的立案条件

  337调查的立案条件因涉案的不公平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注册知识产权的案件,如专利权、注册的版权、商标权或掩膜作品权的侵权指控,申请人必须证明:
  a.申请人在美国具有与涉案知识产权有关的国内产业;
  b.被申请人有向美国进口涉案产品的行为;
  c.被申请人进口的产品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证明此类行为违反337条款时,不需要同时证明存在损害。

  (2)其他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

  如涉案的不公平行为涉嫌侵犯普通法上的商标权利、侵犯商业秘密、错误标示来源、违反《数字千年法案》等其他不公平行为,申请人除了需要证明被申请人有进口行为、存在国内产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公平行为外,还需要证明:
  a.存在对美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
  b.阻止该产业的建立;
  c.限制或垄断美国境内的贸易和商业等。

  若要证明存在对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申请人必须证明:
  a.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性损害;
  b.被申请人的行为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ITC在裁定不公平行为是否导致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a.被申请人的进口量及对美国国内市场的渗透程度;
  b.申请人丧失的销售量;
  c.被申请人低于市场价格销售;
  d.申请人产量、利润和销售量的减少。

  此外,如果认定存在实质性损害,ITC还会考虑不公平行为对申请人商誉的损害。

  对于是否存在对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威胁,ITC考虑的因素包括:
  a.国外生产成本的优势和产能;
  b.相当数量的产能和被申请人渗透美国市场的意图。

  此外,申请人必须证明,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威胁必须是实质性且可预见的,被申请人的不公平行为与所称的未来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1)排除令

  排除令是337条款中最重要也是最具威慑力的处罚措施,由美国海关执行,它将直接导致相关产品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排除令包括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和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

  与普遍排除令相比,如果被认定存在侵权,ITC通常针对被申请人颁布有限排除令,禁止被申请人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

  申请人可以要求ITC颁布普遍排除令,即裁定所有涉案产品将不问来源地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与有限排除令不同的是,普遍排除令针对的是产品,且不仅仅限于被申请人的产品。

  普遍排除令的签发有其严格的前提条件:
  a.普遍排除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对阻止规避有限排除令的行为是必要的;或者,
  b.存在违反337条款的侵权模式且难于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

  (2)制止令

  排除令的目的是防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制止令是为了禁止继续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它主要针对美国企业,尤其是被诉企业在美国的分支机构。ITC在作出制止令裁决时通常会考虑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的库存,如果库存数量可观,ITC很有可能根据申请人要求颁布制止令。

  违反制止令的行为将导致没收侵权产品、罚款或其他制裁。以罚款为例,违反制止令的企业将被处以每天10万美元的罚款,或相当于输往美国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3)临时救济措施

  申请人在提交337调查申请书的同时还可提交要求ITC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动议,包括临时制止令和/或排除令。

  ITC在判断是否采取临时救济措施时通常考虑如下因素:
  a.申请人在调查中胜诉的可能性;
  b.如不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可能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c.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

  更多内容,参见美国337调查专题及ITC官方网站。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nited State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隶属于美国国土安全部,是美国的边境执法机构。CBP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权采取禁止入境、扣留、扣押、没收和罚款等法定的执法措施。

  网站:www.cbp.gov

  电话:1 - (833) 804 - 2539

  Email:iprhelpdesk@cbp.dhs.gov

被动执法措施

  1.收到ITC的扣押没收令后,CBP将实施扣押并通知被扣押财产的利益相关方,利益相关方可以在30天内申请获得救济,否则CBP将实施没收。发现被扣押财产不应被扣押的,CBP将解除扣押。

  2.收到ITC的排除令后,CBP将阻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进口商可以提前向CBP缴纳ITC规定的保证金来暂时豁免执行排除令。但是ITC的排除令最终生效后,CBP将继续执行排除令,进口商缴纳的保证金将被没收并交给权利人,进口商需在30日内在CBP监督下出口或销毁进入美国的涉案产品。

  3.注册掩膜作品、注册商标、版权权利人可以申请CBP执行美国法院发布的禁止进口或扣押令。

主动执法措施

  1.注册商标(仅包括主簿注册)、注册版权、使用超过6个月的商号或商业风格(trade style)可以申请在CBP电子备案系统备案,备案之后CBP通过监控进口贸易,对于合理怀疑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商品采取扣留、扣押、没收,罚款等执法措施。产品被没收的,进口商可以申请获得救济。

  通过电子备案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比如商标、版权的注册号,权利人的姓名、营业地址,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者被许可公司的身份等等。权利人还可向 CBP 提供其知识产权相关的产品指南资料和培训等,以协助 CBP 发现侵权产品。另外,未注册版权还可以进行临时备案。

   假冒商标

  假冒商标,是指与美国联邦主簿注册商标相同或实质上不可区分的商标。

  (1)CBP 对于合理怀疑带有假冒商标的物品可以扣留。

  (2)被扣留物品将被送交检查,自被扣留物品送交检查之日开始,扣留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仍未放行的,被扣留物品将被视为禁止进入美国境内。

  (3)自被扣留物品送交检查之日起,CBP应首先或至少在书面通知进口商的同时告知权利人有关被扣留物品的部分进口信息,以便权利人协助其确定被扣留物品是否带有假冒商标。部分进口信息包括:进口日期、进入港口、商品描述、商品数量、商品的原产国等。

  被扣留物品来源信息不明的,CBP也可以自被扣留物品送交检查之日起随时告知权利人被扣留物品及其零售包装上的信息,包括未经编辑的照片、图像或样本等,以便权利人协助其确定被扣留物品是否带有假冒商标。

  提供样本的,权利人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及时根据CBP的要求归还样本。来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系列号、生产日期、批次号、统一产品码等。

  (4)自决定扣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CBP应书面通知进口商,以便进口商协助其确定被扣留物品是否带有假冒商标。CBP应告知进口商其可能已经事先通知权利人并告知有关被扣留物品的部分进口信息。CBP还应告知进口商,如果进口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能证明被扣留物品未带有假冒商标,CBP会告知权利人被扣留物品及其零售包装上的信息。自被扣留物品送交检查之日起,CBP将会告知进口商怀疑带有假冒商标商品及其零售包装上的信息,包括未经编辑的照片、图像或样本等,进口商应及时根据CBP的要求归还样本。

  (5)进口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能证明被扣留物品未带有假冒商标,CBP会告知权利人被扣留物品及物品零售包装上的信息,以便权利人协助其确定被扣留物品是否带有假冒商标。

  (6)自被扣留物品送交检查后在任何时候认定带有假冒商标的,CBP将扣押被扣留物品。

  (7)自被扣留物品送交检查后在任何时候认定未带有假冒商标的,CBP 将放行被扣留物品。

  (8)在扣押被扣留物品时,CBP还将通知权利人并在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权利人全部的进口信息,包括进口日期、进口港、生产商的地址和姓名等。经权利人申请,CBP还可以向权利人提供被扣押物品的照片、图像、样本以及零售包装等。提供样本的,权利人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及时根据 CBP 的要求归还样本。

  (9)权利人自收到扣押通知后,可以向进口商提供书面同意书,允许被扣押物品在消除假冒标志或进行其他适当处理后进入美国市场或出口。

  (10)进口商可以请求获得救济或撤销没收。

  (11)权利人未提供书面同意书的,被扣押物品将被没收销毁。如果认定该物品并非不安全或对健康构成损害并且权利人书面同意的,海关官员可以在消除假冒商标后交给有需要的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任何慈善机构。如果没收90日后,海关认定不存在上述需要的,可以将被没收物品进行公开拍卖。

   抄袭或相似的商标和商号、灰色市场物品

  抄袭或相似商标和商号指与备案商标或商号相似,以至于可能导致公众将其与备案商标或商号联系起来;灰色市场物品指外国制造的带有与美国权利人拥有的备案商标或商号相同或实质不可区分的真商标或商号但是未经美国权利人许可进口的物品。

  (1)带有抄袭或相似商标或商号的物品将被扣留。

  (2)被扣留物品将被送交检查,自被扣留物品被送交检查之日起,扣留不得超过30日,但是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准许延长30日。在此期间进口商证明存在下述法定应被放行情形的,物品应被放行。

  (3)海关在通知进口商之前可以告知权利人相关信息,以便权利人协助其确定进口物品是否带有侵权商标或商号。但是在通知进口商之后,海关必须告知权利人此等相关信息。此等相关信息包括:进口日期;入境港;商品描述;涉及的数量;商品的原产国等。

  自商品被送交检查之日起至商品被扣押之前的任何时间,CBP都可将被扣物品的样本提供给权利人检查或测试,以帮助CBP确定被扣物品是否带有侵权商标或商号,但是权利人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应根据CBP的要求及时归还样本。

  (4)自决定扣留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进口商。在收到通知后,

  -带有抄袭或相似的商标和商号物品的进口商证明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扣留物品将被放行:

  a.问题标志被移除或涂销且不能恢复;

  b.商品是由备案人或其指定人进口;

  c.备案人向海关提交书面同意进口书。

  -灰色市场物品进口商证明存在上述和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扣留物品将被放行:

  a.商标或商号的使用得到一个外国商标或商号权人的同意,该外国商标或商号权人就是美国所有人、或美国所有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或与美国所有人拥有共同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一方;

  b.如果是经过美国所有人、或美国所有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或与美国所有人拥有共同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一方同意使用的商品,该进口商品与美国所有人同意进口或在美国销售的物品并非具有外观和实质上的区别;

  c.如果是经过美国所有人、或美国所有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或与美国所有人拥有共同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一方同意使用的商品,该进口商品与美国所有人同意进口或在美国销售的物品具有外观和实质上的区别,但是该商品上说明了该商品并非经美国商标权人授权生产且与授权商品具有外观和实质上的区别。

  (5)进口商在物品被扣留期间内未能获得放行的,被扣物品将在扣留期间结束后被扣押和没收。

  (6)进口商可以请求获得救济或撤销没收 。

  (7)被扣押没收的物品将在移除侵权商号、标志后将按照海关法律进行适当处理。

   版权

  2.CBP 对合理怀疑侵犯未备案的美国主簿注册的商标的行为(比如涉嫌非法买卖假冒商品或服务犯罪)也会采取执法措施,主要是扣留并转交相应的刑事调查机关,但这种情况很少,并非工作重点。

  更多内容,参见CBP官方网站及其提供的指南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

  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与海关执法局(United State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ICE)内设的国土安全调查司(Homeland Security Investigations,HSI)负责对货物的跨境非法流动进行刑事调查,包括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货物。

  根据美国2015年《贸易便利化和贸易执法法案》,ICE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ordination Center,IPR Center),与国内外知识产权调查机构合作,高效快速地处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通过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举报系统,任何人都可以向该中心举报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中心在收到举报后将迅速审查处理,发给HSI或合作的其他知识产权调查机构。

  网站:www.iprcenter.gov

  地址:Homeland Security Investigations, National IPR Coordination Center, 2451 Crystal Drive, STOP 5105, Arlington, VA 20598-5105

  Email:IPRCenterOutreach@ice.dhs.gov

  更多内容,参见ICE官方网站及知识产权协调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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