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
ITC有权主动或根据原告申请对进口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侵犯专利、注册商标/普通法商标、注册版权、注册掩膜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业外观、仿冒、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一般被称为337调查。
■ 网站:usitc.gov
■ 地址: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500 E Street, SW, Washington, D.C., 20436
■ 电话:1 - (202) 205 - 1819
■ Email:margaret.olaughlin@usitc.gov
337调查
337调查是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
337调查通常应当事人的申请发起,原则上也可由ITC自行发起。337调查虽然不是由司法机关负责,但其调查程序、调查方式与民事诉讼有许多相似之处。
1.337调查的立案条件
337调查的立案条件因涉案的不公平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注册知识产权的案件,如专利权、注册的版权、商标权或掩膜作品权的侵权指控,申请人必须证明:
a.申请人在美国具有与涉案知识产权有关的国内产业;
b.被申请人有向美国进口涉案产品的行为;
c.被申请人进口的产品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证明此类行为违反337条款时,不需要同时证明存在损害。
(2)其他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
如涉案的不公平行为涉嫌侵犯普通法上的商标权利、侵犯商业秘密、错误标示来源、违反《数字千年法案》等其他不公平行为,申请人除了需要证明被申请人有进口行为、存在国内产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公平行为外,还需要证明:
a.存在对美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
b.阻止该产业的建立;
c.限制或垄断美国境内的贸易和商业等。
若要证明存在对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申请人必须证明:
a.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性损害;
b.被申请人的行为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ITC在裁定不公平行为是否导致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a.被申请人的进口量及对美国国内市场的渗透程度;
b.申请人丧失的销售量;
c.被申请人低于市场价格销售;
d.申请人产量、利润和销售量的减少。
此外,如果认定存在实质性损害,ITC还会考虑不公平行为对申请人商誉的损害。
对于是否存在对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威胁,ITC考虑的因素包括:
a.国外生产成本的优势和产能;
b.相当数量的产能和被申请人渗透美国市场的意图。
此外,申请人必须证明,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威胁必须是实质性且可预见的,被申请人的不公平行为与所称的未来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1)排除令
排除令是337条款中最重要也是最具威慑力的处罚措施,由美国海关执行,它将直接导致相关产品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排除令包括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和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
与普遍排除令相比,如果被认定存在侵权,ITC通常针对被申请人颁布有限排除令,禁止被申请人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
申请人可以要求ITC颁布普遍排除令,即裁定所有涉案产品将不问来源地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与有限排除令不同的是,普遍排除令针对的是产品,且不仅仅限于被申请人的产品。
普遍排除令的签发有其严格的前提条件:
a.普遍排除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对阻止规避有限排除令的行为是必要的;或者,
b.存在违反337条款的侵权模式且难于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
(2)制止令
排除令的目的是防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制止令是为了禁止继续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它主要针对美国企业,尤其是被诉企业在美国的分支机构。ITC在作出制止令裁决时通常会考虑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的库存,如果库存数量可观,ITC很有可能根据申请人要求颁布制止令。
违反制止令的行为将导致没收侵权产品、罚款或其他制裁。以罚款为例,违反制止令的企业将被处以每天10万美元的罚款,或相当于输往美国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3)临时救济措施
申请人在提交337调查申请书的同时还可提交要求ITC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动议,包括临时制止令和/或排除令。
ITC在判断是否采取临时救济措施时通常考虑如下因素:
a.申请人在调查中胜诉的可能性;
b.如不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可能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c.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
更多内容,参见美国337调查专题及ITC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