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分为联邦管辖与州管辖,级别管辖两个层次。
联邦管辖与州管辖
1.联邦管辖
联邦法院是具有有限管辖权的法院,这意味着他们只能审理美国宪法或联邦法规授权的案件。适用联邦法的所有案件,其中有关联邦专利法(《美国法典》第35编)、联邦植物品种保护法(《美国法典》第7编第57章)、联邦半导体芯片产品的保护法(《美国法典》第17编第9章)以及联邦版权法(《美国法典》第17编)的纠纷由联邦法院专属管辖。
2.州管辖
适用州法的案件由各州法院管辖。有时,州法院的管辖权会与联邦法院的管辖权重叠,这意味着有些案件可以同时提交两个法院。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州法院或联邦法院。
完全基于州法律的案件可以根据法院的“异籍管辖权(diversity jurisdiction)”提交给联邦法院。异籍管辖权允许一个州的原告在被告位于不同州时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要在联邦法院提出州法索赔,原告必须位于与被告不同的州,并且“争议金额(amount in controversy)”必须超过7.5万美元。
级别管辖
1.专利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s)——>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Circuit,CAFC)——>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美国目前共有94个联邦地区(district )或初审(trial)法院,统称为联邦地区法院,可作为专利案件的初审法院。
CAFC是美国最高法院之下的13个联邦上诉法院之一,对专利案件的上诉具有专属管辖权。
2.其他联邦专属管辖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地区巡回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94个联邦地区法院被划分为12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均设有一个上诉法院,即联邦地区巡回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巡回上诉法院包括联邦第一至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加上CAFC,共同构成联邦13 个上诉法院。
3.其他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地区巡回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或者
州初审法院(Trial Courts)——>州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
但是,不是所有的州都设有中级的上诉法院,在未设置该级别法院的州,是由初审法院直接上诉至州最高法院。
更多内容,参见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