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第1832条“商业秘密盗窃(Theft of trade secrets)”规定:
1.无论何人,意图将用于或打算用于美国跨州或国际贸易中的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商业秘密,转化(convert)为该商业秘密所有者以外的任何人的经济利益,并且有意或知道该犯罪行为将损害商业秘密的任何所有者,故意地(knowingly):
(1)偷窃、未经授权挪用、拿取、带离、隐藏,或者通过欺诈、骗取的手段获得此类信息;
(2)未经授权拷贝、复制、速写、绘制、拍摄、下载、上传、改变、破坏、影印、仿造、发送、提供、传递、邮寄、沟通或传达此类信息;
(3)知道信息是被偷窃的,或者是未经授权被挪用、获取或转移的,仍然接收、购买或拥有此类信息;
(4)意图实施(1)至(3)项所述的任何犯罪行为;
(5)与一个或多个其他人合谋实施(1)至(3)项所述的任何犯罪行为,并且一个或多个此类人员采取了任何行动以达到阴谋的目的;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应被处以罚金,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2.犯第1款所述任何罪行的任何组织,应被处以最高500万美元的罚金;或者该组织所盗窃的商业秘密价值3倍的罚金,包括研究和设计费用,以及该组织利用该商业秘密所节省的其他成本。
但是,《美国法典》第1833条(Exceptions to prohibitions)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对商业秘密的披露属于合法披露,无需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在美国联邦和州政府机构的合法行动中披露商业秘密;
(2)仅为了举报或调查违法行为目的而向政府官员和律师披露商业秘密;
(3)在法院诉讼中提交密封的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
(4)根据法院命令披露商业秘密。
此外,雇主负有告知义务,即雇主应通过各种形式告知雇员法律上的合法披露规定,否则将不能在联邦法院获得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