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版权注册为自愿注册,但提起侵权诉讼之前则必须申请注册。注册成功后将获得注册证。注册作品被侵权的可以获得法定赔偿金赔偿和律师费赔偿,在作品发行前或发行后5年内注册的,还可以作为版权有效和注册证记载事实真实的初步证据。注册作品还可以在海关备案,获得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作品类型及版权注册
1.文学作品(Literary Works)
文学作品,是指通过使用叙述性、描述性或解释性的文本,解释、描述、或叙述一个特定的主题、话题或想法。一般而言,文学作品用于阅读,而不用于在观众面前表演。
《美国法典》第101条中对文学作品的定义为:视听作品之外的,以文字、数字或其他语言或数字符号或标记表示的作品,无论呈现它的载体——例如书籍、期刊、手稿、录音制品(phonorecord)、影片(film)、磁带、磁盘或存储卡——的性质如何。
文学作品的注册可进行标准申请(Standard Application for a Literary Work),也可以就系列作品进行单一序列号发行申请(Application
for a Single Serial Issue)。
目前,版权局已针对博客文章、社交媒体帖子和在线简短文章等在线简短文学作品提供了新的批量注册选项。此选项称为简短在线文学作品的批量注册(Group Registration for Short Online Literary Works,GRTX),使用同一申请最多可以注册50篇单词数量在50-1.75万个之间的在线文学作品。这些作品需要首先作为网站内容的一部分,或者发表在在线平台上,例如在线报纸、社交媒体网站和社交网络平台。但是,电子邮件、博客(podcast)、有声读物(audiobook)和电脑程序,即便单词数量在50-1.75万个之间且首先在网上发布,也不可以进行GRTX注册。
在2019年3月15日,版权局为未出版的作品提供了批量注册的方案。此选项称为未出版作品的批量注册(Group Registration for Unpublished Works,GRUW),可用于一次注册最多10个未出版的作品。申请人需要使用专门为该批量注册选项设计的新申请表,并且必须通过电子版权局(eCO)注册门户提交申请表和所需的数字交存副本。
2.表演艺术(Performing Arts)
表演艺术作品是旨在为观众表演的创意作品,包括音乐、歌词、录音(sound recording)、脚本、电影剧本、编舞、电影(motion picture)、电子游戏,以及其他类似的作品。
《美国法典》第101条规定,表演作品“指直接或者通过任何设备或方法,朗诵、呈现、播放、舞蹈或表演它;或者对于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来说,以任何顺序显示其图像或使其声音可被听到”。
版权局为在同一专辑上发行的音乐作品提供了新的批量注册选项——音乐专辑的批量注册(Group Registration for Works on an Album of Music,GRAM)。此外,版权局还为在同一张专辑中发布的录音以及随附的照片、插图和封套内容简介(liner note)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批量注册选项。
对于未发表的表演艺术作品,也可以使用GRUW注册。
3.视觉艺术(Visual Arts)
视觉艺术作品包括各种绘画、图形、雕塑以及建筑作品。
4.其他数字内容(Other Digital Content)
美国的版权法保护各类与计算机、平板电脑、智能手机、视频游戏平台和其他电子设备一起使用的作品,还保护在互联网上使用或分发的作品,例如网站、博客和其他在线内容。要注册此类数字内容,先要确定主要作者身份,并以注册文学作品、视觉艺术作品或表演艺术作品的形式提出申请。
5.电影(Motion Pictures)
电影是包含一系列相关图像的作品,旨在与投影仪、数字显示器或其他设备一起显示图像。当图像以连续顺序显示时,它们会产生肉眼可察觉的运动印象。该类别的作品还包括电视节目、视频游戏、动画,以及相似类型的作品。
6.摄影作品(Photographs)
版权法保护各种摄影作品。此类别包括用相机创建并在数字文件或其他视觉媒介(如胶卷)中捕获的照片,如彩色照片、黑白照片以及类似类型的图像。
版权预注册
某些特定类型的作品在商业发行之前就可能被侵权,版权人想要起诉侵权但是作品仍然在准备商业发行,根据2005年的《艺术家权利和阻止盗窃法》,为了阻止此等侵权事件的发生和维护版权,美国制定了版权预注册制度。
未发行、正准备商业发行且申请人合理预期会商业发行的电影、录音制品、作曲、准备以书籍形式发行的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视频游戏)、广告或宣传照片,符合预注册条件。
目前,可以通过GRUW注册取代版权预注册。
强制交存
所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版权人或独占发行权人在作品在美国首次发行后3个月内必须向美国版权局交存两份(作品在外国首次发行的,则只需提交一份)完整的作品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最佳版本,以便国会图书馆存档。
在版权人或独占发行人有特殊困难时,可以请求版权局豁免交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