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膜作品所有人可通过填写美国版权局提供的掩膜作品注册申请表(Form MW)提交申请,填写项目包括:
1.标题(Title)
提交注册的每件作品都必须具有标题,以便进行分类和识别。该标题可能包括其中体现掩膜作品的半导体芯片产品的名称,例如ASTRA 2014、Memory Cell 5522或Register X22。
2.交存物的性质(Nature of Deposit)
简要说明作为识别材料的交存物件,例如彩色覆盖醋酸纤维薄片(acetate color overlay sheets)或复合图(composite plot)。
3-5.有关当前所有人的信息(Information About Current Owner / Owners)
掩膜作品的所有人是(1)创建该掩膜作品的人;(2)创建者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创建者已故或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3)某人在工作范围内为其创建掩膜作品的雇主;(4)所有权的受让人。
如果MW表提供的空间不够,可使用续表(Continuation sheet)。
在第4项中提供当前所有人的公民身份或住所。
如果当前所有人不是所申请掩膜作品的创建人,则必须在第5项中选择相应选项,以解释所有人为何对该掩膜作品拥有要求保护的权利。如果当前所有人是公司或组织,则必须选择其中一项。
6.首次进行商业开发的日期和国家(Date and Nation of First Commercial Exploitation)
商业开发掩膜作品,是指以商业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其中体现掩膜作品的半导体芯片产品。
出售或转让半导体芯片产品的要约,仅在要约以书面形式出现并发生在掩膜作品被固定在半导体芯片产品中之后,才可认定为商业开发。
如果所申请的掩膜作品已在世界任何地方进行了商业开发,申请人应填写确切的日期和首次进行商业开发的国家/地区。 如果作品尚未进行商业开发,无需填写第6项。
7.首次商业开发时所有人的公民身份或住所(Citizenship or Domicile of Owner at Time of First Commercial Exploitation)
掩膜作品在美国可受保护的资格,取决于第一次商业开发时被商业开发的掩膜作品的所有人的国籍或住所地。
如果所申请的掩膜作品已被商业开发,且首次商业开发时所有人的国籍或住所地与第4项给出的不同,须填写第7项。
8.创新的性质(Nature of Contribution)
掩膜作品通常包含半导体行业中常见的预先存在的材料(preexisting material)。这样的材料是不可保护的。但是,如果是以原创的方式将它们进行了组合,这种新的创建者身份可受到保护。也就是说,此前已被商业开发的作品部分,或者已经注册过的部分,不能包含在权利要求中。
申请人要提供简短的一般性说明,以描述作为其权利要求基础的可受保护的创新。如果适用,该说明可以引用要注册的掩膜作品所基于的任何先前的掩膜作品,以帮助区分出创新点与现有作品的不同。需要注意,保护并不扩展到半导体芯片产品的功能。
9.联系方式(Correspondence)
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和白天的电话号码。
10.存款账户(Deposit Account)
如果有现有的账户交纳申请费,填写第10项。
11.证明(Certification)
有权证明该申请中主张的事实的人员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名。
12.证书邮寄地址(Address for Return of Certificate)
姓名和地址必须清楚填写,证书将以(有透明纸窗可见收信人地址的)窗口信封(window envelope )邮寄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