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的客体
1.实用专利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构成,或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按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
根据立法的初衷,美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应当“包括阳光照耀下的所有人造之物”。自然规律、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不受专利保护,因为人只可能“发现”、而不可能“发明”他们。
● 方法(process)
方法,是指某种技艺、方式或步骤。
方法专利中既包含制造某物的方法,也包含使用某物的方法。在美国的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发现”某物新用途的发明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美国还保护商业方法专利,即某些商业方法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条件下,能够通过软件、网络的途径,或者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的方式,获得专利保护。
● 机器(machine)
机器,是指由零件或部件构成的工具,当其工作时可以产生某种特定的结果。
机器可分为四类,即(1)完整的机器;(2)完整机器中的一个或几个部件;(3)一个或几个部件的组合;以及(4)将现有部件组合起来形成一种机器。
● 产品(manufacture)
产品,是指人工或者机器制造出来的所有产品。
● 物质的构成(composition of matter)
物质的构成,是指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物质,以化学的(如化合)或者物理的(如混合)方式,合成为一种物质。其中,“物质”是指任何固态、液态、气态的物体、物质和成分。
● 改进(improvement)
改进,是指对于已有的方法、机器、产品和物质构成的改变或者改造。
在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改进”是通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来判断的。如果一项改进不具备这两项特征,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2.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就工业品的外观作出的具有装饰性和富有美感的设计,由形状、图案、线条和色彩等要素构成。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invent)的任何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3.植物专利
如果有关植物的发明能够达到实用专利关于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实用性和充分描述的要求,发明人可以申请实用专利。如果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达不到实用专利关于充分描述的要求,则发明人可以申请植物专利。
植物专利,是由政府授予发明或发现并且无性繁殖出一种显著且新颖的植物品种的发明人(或其继承人或受让人)的权利,但是块茎繁殖植物或者发现于未经栽培环境下(如野外)的植物不在此列。该项保护,限于通常情况下具有下列含义的植物:
● 由其独立基因、基因组或者基因型决定的表现出一系列特征的活体植物,其可以通过无性繁殖被复制,但是不能以其他方式被制造或生产。
● 包括变种(sports)、突变种(mutants)、杂交种(hybrids)和转基因植株(transformed plants)。变异或突变可以是自发的或者是被诱导的。杂交可以是自然发生的,或来自一项有规划的育种计划,或者源自生殖细胞(somatic)。由于自然植物的突变可能是自然发生的,因此其被发现的地点必须是人工栽培环境。
● 藻类(algae)和大型真菌(macro fungi)属于植物,但细菌(bacteria)不属于植物。
USPTO
还接受含有关于植物、种子、基因等权利要求的实用专利申请,但不在植物专利讨论范围内。植物专利仅限于保护通过无性繁殖再生的植物。对于通过种子繁殖的植物品种,通常向美国农业部的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授予专利的条件
1.实用专利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条对“新颖性”、第103条对“非显而易见性”作出了要求,但是对“实用性”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实用性是从第101条中推导而来的。
●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专利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应当是对人或人类社会有用的。无用的(例如违反自然规律的永动机)和违背公共道德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
实用性还包含充分描述或披露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说明书必须充分披露有关发明,提供足够清晰的信息,让相关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造、使用该发明,同时还应该披露该专利的最佳实施例,但是未披露最佳实施例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
● 新颖性
专利保护的是“新的”发明,即在申请日前的世界范围内,已经获得专利,或已经记载于出版物上,或已经公开使用、销售或者已经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他人已经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记载于以后公开或推定公开的专利文献中的发明都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但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的1年内发明人自己或从发明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该发明的人披露该发明的,不丧失新颖性。
● 非显而易见性
如果在相关领域中一般技术水平的人员看来,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与申请专利时的现有技术之间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这项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
更多详细内容可参阅USPTO官方网站。
2.外观设计
● 装饰性
可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作出的设计。外观设计的装饰性,要求相关设计应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不会要求如美术品或艺术品所呈现的美和装饰性。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只保护装饰性特征而不保护技术性特征,即不保护产品的技术功能。
某些外观设计需要借助其他因素(如流水、灯光)才可以显示出来,但并不妨碍他们是对产品的装饰,并且可以获得专利。
● 新颖性
如果一件申请授权的外观设计与一件在先的外观设计大体相同(不要求完全相同),则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如果不同,则申请中的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
申请人首先在其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成员方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在美国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即国际优先权。
申请人首先在美国提出一项专利申请后,可以在12个月内提出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享有在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并不丧失新颖性,即美国国内优先权。
● 非显而易见性
如果在相关领域中一般技术水平的人员看来,专利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作为一个整体,与申请专利时的现有外观设计之间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这项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
更多详细内容可参阅USPTO官方网站。
3.植物专利
可获得植物专利的植物应当是稳定的。《美国法典》第35编第161条规定:发明或发现并且无性繁殖任何显著且新颖的植物新品种(包括培育出的变种、突变种、杂交种和新发现的幼苗,但不包括块茎繁殖植物或者发现于未经栽培环境下的植物)的人,可以依据本编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对于植物专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35编的规定都应适用。
无性繁殖是不使用基因种子(genetic seeds)繁殖植物的方法,以确保得到植物的精确的基因复本。任何已知的可呈现出植物真实基因的无性繁殖方法均可被采用,包括但不限于:
扦插材料生根(Rooting Cuttings) |
分生繁殖(Division) |
单性繁殖的种子繁殖(Apomictic Seeds) |
分切繁殖(Slips) |
嫁接(Grafting )或接芽(Budding) |
根茎繁殖(Rhizomes) |
珠心胚繁殖(Nucellar Embryos) |
球茎繁殖(Corms) |
组织培养(Tissue Culture) |
鳞茎繁殖(Bulbs) |
压条繁殖(Layering) |
走茎繁殖(Runners) |
根据第161条,申请植物专利也应满足授予专利的一般要求。申请的主题应当是被申请人开发或发现的一种植物,并且该植物在无性繁殖过程中是稳定的。为了获得专利,还应要求:
● 植物是被发明或发现的,如果是被发现的,应当在人工栽培区域内。
● 该植物不应是被法律排除在外的,因此用于无性繁殖的部分不能是块茎,如土豆或菊芋。
● 提出申请的人应是实际发明该植物的人,即发现或开发并且认定或分离出该植物、且无性繁殖该植物的人。
● 提交专利申请前,该植物在美国境内的销售或发布未超过1年。
● 该植物未向公众公开,即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美国境内的出版物中描述并许诺销售该植物的时间未超过1年、或者销售或发布未超过1年。
● 该植物与已知的相关植物相比,至少在一个显著特征上表现出区别,该区别大于由生长环境或土壤肥沃水平导致的区别。
● 在专利申请被提交时,该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
更多详细内容可参阅USPTO官方网站。
专利保护的内容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54条,专利权人就其获得专利的发明,享有排他性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的权利。如果有关的发明是方法,则享有排他性的使用该专利方法和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由该方法生产的产品的权利。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外观设计发明人享有的权利与实用专利发明人相同。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63条规定了植物发明专利权的内容。植物专利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无性繁殖植物、销售和使用如此繁殖的植物。但是与实用专利不同,对于他人独立开发出来的相同的或等同的植物新品种,植物专利权利人无权禁止其复制、使用和销售。同时,植物专利保护的是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如果他人从受保护的植物上获得种子,然后以种子培育(有性繁殖)植物,植物专利权利人无权禁止。
专利保护期
实用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权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的第3.5年、第7.5年和第11.5年需要交纳维持费,否则权利将会失效。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自授权之日起15年,与其他两类专利起算方式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无需交纳维持费。
植物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且无需交纳维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