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 加 坡

Republic of Singapore

版权保

  在新加坡,版权保护小说、计算机程序、戏剧、音乐、电影、照片和绘画等作品。

  当拥有任何上述作品的版权时,权利人可以控制这些作品的使用和商业利用。这意味着版权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复制、出版、表演、向公众传播或改编其作品。

(更新时间:2023年7月)

版权保护的范围

  版权保护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思想,只有想法无法得到保护。小说、计算机程序、戏剧、音乐、电影、照片和绘画等作品中,受版权法保护的内容包括:

  文字作品,例如书籍、期刊或报纸上的文章、歌词、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

  戏剧作品,例如电影或戏剧剧本、节目脚本或舞蹈编排;

  音乐作品,例如旋律;

  艺术作品,例如绘画、雕塑、素描、版画、照片、建筑物或建筑物模型,以及艺术工艺作品,如非批量生产的设计师家具;

  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出版版本,例如已出版作品的排版;

  录音制品,例如数字文件中包含的播客(podcasts)、音乐或有声读物;

  电影,例如影片或录像;

  电视和电台广播,即通过电视或电台进行的广播;

  有线电视节目,即通过电信系统发送的有线电视节目服务中包含的节目,包括视觉图像和声音;

  表演,例如音乐家、歌手和喜剧演员的表演。

版权保护期

  根据新加坡《2021年版权法》,未发表的作品将不再享有永久版权保护。所有作品,无论出版与否,都将只享有有限期限的保护,保护期的长短取决于作品类型和管理方式。已知作者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70年,但无论版权保护期限长短,创作者仍可自由保留未发表的作品。

  上述法律实施后,新加坡给予了一个过渡期,到2022年12月31日结束。在过渡期内出版的作品将比在过渡期后出版的作品享有更长的保护期。

  这一变化鼓励创作者将其作品商业化,为公众获取作品中所包含的知识和创造性表达提供便利,而不是将其永远封存起来。这既有利于创作者本身,也有利于这些作品的潜在用户。

  《2021年版权法》与之前法律规定的主要差异为:

  文字、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是否向公众公开以及何时公开,版权保护期均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70年——旧法规定文字、戏剧、音乐、照片(Photograph)和雕刻(Engraving)作品,如果一直未发表,则享有永久的保护期。

  匿名和假名作者作品、电影:(1)如果未发表,或者在作品创作完成50年后发表,且在这50年内未以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版权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70年;(2)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50年后才被发表,但在这50年内通过发表以外的途径已向公众公开,版权保护期为作品向公众公开后70年;(3)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已发表,版权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70年。

  录音:(1)如果未发表,或者在录制完成50年后发表,版权保护期为录制完成后70年;(2)如果在录制完成后50年内已发表,版权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70年。

  更多内容,可参阅IPOS官方网站及《2021年版权法概况介绍》。

新加坡作曲家和作家协会有限公司
Composers and Authors Society of Singapore Ltd,COMPASS

  COMPASS是旨在保护和促进作曲家、词作者及其继承人和音乐作品出版商等版权利益的组织,专门处理音乐版权和音乐作品的使用,代表其成员管理音乐和音乐相关文学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传播权和复制权。

网站:www.compass.org.sg

地址:60 Paya Lebar Road, #12-48 Paya Lebar Square, Singapore 409051

电话:+65 - 6323 6630

传真:+65 - 6323 6639

Email:licence@compass.org.sg

新加坡音乐版权公开有限公司
Music Rights (Singapore) Public Limited,MRSS

  MRSS代表新加坡的大多数音乐制作人,帮助他们收集音乐和音乐视频版权许可费。根据新加坡版权法,任何希望使用此类受版权保护材料或将其复制用于卡拉OK和酒吧等商业用途的人,都必须获得MRSS的许可。

  MRSS根据不同的商业需求提供不同的许可证。

网站:www.mrss.com.sg

地址:4 Leng Kee Road #03-06/07, SiS Building, Singapore 159088

电话:+65 - 6475 1181

Email:licensing@mrss.com.sg

新加坡版权许可与管理协会有限公司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Administration Society of Singapore Ltd,CLASS

  如果使用版权作品,例如书籍、报纸和杂志上的文章或者下载作品,新加坡法律要求在使用之前应征得出版商或作者的许可。

  CLASS作为一家非营利性机构,核心业务是版权许可,可许可他人在CLASS许可中规定的限制内合法复制版权作品。

网站:www.class-singapore.com

地址:1 Wallich Street #14-01 (Guoco Tower), Singapore 078881

电话:+65 - 6403 3970

Email:info@class-singapore.com

新加坡电影许可公司私人有限公司
Motion Picture Licensing Company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MPLC

  当视听内容——无论是刻录在DVD或蓝光光碟上的影视节目,或者通过下载、流媒体、广播电视、付费电视和视频点播播放的节目在私人住宅之外被外观看时,被视为需要合法授权的“公开表演”。

  MPLC负责对此类“公开表演”予以授权,使观众有权观看或收听公共场所(如零售商店、候车室、接待区、酒吧和餐馆、体育场、活动中心、学校、托儿所、养老院等)播放的所有视听内容。

  为了便于遵守新加坡版权法,MPLC提供年度许可“MPLC Umbrella Licence®”,允许无限制地展示MPLC集体管理的权利持有者的所有作品,而无需报告标题、日期或演出时间。

网站:www.mplc.sg

地址:50 Tagore Lane, #05-05L, Singapore 787494

电话:+65 - 6392 0152

Email:info@mplc.sg

  更多内容可参见IPOS官方网站

版权裁判所

  新加坡法律部下设的版权裁判所(Copyright Tribunal),是解决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材料使用者之间许可纠纷的法庭。法庭有权:

   解决与作品或其他标的物有关的许可和许可计划方面的争议;

   确定录制音乐作品应支付的版权费,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分摊唱片的版权费;

   确定什么构成为获得许可的广播或有线电视节目拍摄艺术作品的权利的“公平报酬(equitable remuneration)”;

   确定通过非交互式数字音频传输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的“公平报酬”;

   确定教育机构在《版权法》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版权材料时应支付的“公平报酬”;

   确定新加坡政府使用版权材料的条件。

  法庭有权将其受理的任何事项提交高等法院,以便就法律问题作出裁决。这可以由法庭自行决定,也可以应案件中任何一方的要求进行。

  IPOS是版权裁判所的秘书处,协助其处理行政工作。

  地址:Secretary to the Copyright Tribunals, 1 Paya Lebar Link #11-03, PLQ 1, Paya Lebar Quarter, Singapore 408533

  电话:+65 - 6339 8616

  Email:Copyright@ipos.gov.sg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Network Service Provider,NSP),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设施以进行跨网络通信和存储的服务提供者。因此,NSP的设备是大量版权作品的存储库和访问点。认识到有必要限制NSP对其用户所犯侵权行为的责任,新加坡《版权法》规定NSP在版权侵权诉讼中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但前提是必须符合某些条件要求。

  为了仅承担上述有限责任,NSP必须指定一名代表接收版权所有者提出的任何侵权通知。所有指定代表及其相关信息必须报送给IPOS,并列入注册簿(NSPeRegister)中。为此,NSP需填写表格,交纳32新加坡元费用。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NSP秘书处

  电话:+65 6339 8616

  Email:ipos_enquiry@ipos.gov.sg

  更多内容,可参阅IPOS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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