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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知识产权制度简介
■ 德国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常见法律程序及应对
■ 以案说法:程序法问题和解答
■ 以案说法:实体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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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知识产权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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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一个工业发达的国家,又是知识产权法的起源国家之一,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很高,德国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以司法效率高而著称于欧洲,一半以上的欧盟专利纠纷案件在德国法院进行诉讼,尤其是集中在杜塞尔多夫、曼海姆、慕尼黑、汉堡和法兰克福等地的中级法院(州法院,Landgericht)。同时,德国又是个展览业大国,在德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几乎涵盖各个行业,其中有许多展览会已经成为行业中最知名的国际展览会。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在展览会上受到他人的侵权指控,中国企业在前往德国参展之前,应当了解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这是十分必要的。
德国知识产权实体法与中国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商标法》、《外观设计法》和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还有欧共体指令和条例所规定的共同体商标、共同体外观设计专利,以及欧洲发明专利公约规定的欧洲发明专利。关于知识产权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不是规定在刑法典中,而主要是在各个单行法中分别规定。总体而言,德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与中国的法律规定差别不是很大,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由于法律历史、法院判例习惯、工业化发达程度和公众的理念不同,在对相同法律概念进行解释,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确定判断标准方面,则可能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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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利
2 / 外观设计
3 /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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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反不正当竞争
5 / 网络广告的问题
6 / 知识产权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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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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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有保护效力的发明专利包括德国发明专利、欧洲发明专利和在德国有效的国际发明专利。与欧洲共同体商标和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的是,欧洲发明专利并不是在欧盟27国共同有效,只是在专利申请人选择的国家有效,并且不是由欧共体条例和指令规定的,而是由欧洲发明专利公约规定的。欧洲发明专利,由设在德国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管理。
德国关于发明专利无效程序实行“双轨制”,即对发明专利的无效程序必须要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不服联邦专利法院的判决,可以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一般来说,法院不会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对发明专利是否有效做出判决,但如果被控侵权方或他人已经在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而且专利法院判决专利无效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侵权诉讼法院可以将审理程序延后,直至专利法院做出判决。在紧急临时禁令程序中,可以暂时取消临时禁令的效力,直至专利法院做出判决。
按照德国法律实践,对发明专利的直接侵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词义上的侵权,即侵权产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上主权利要求的所有专利特征相同。二是等同侵权,即主权利要求的专利特征虽然至少有一个与侵权产品不同,但是侵权产品通过与该特征相近的方法,达到了同样的技术效果。判断标准的确立,是从专业人士的角度考虑的。
如果某项专利已经成为行业标准,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必须要使用该专利,那么该专利的持有人就可以通过授予专利许可,获得市场垄断地位。专利持有人必须以公平合理的条件授予专利许可,如果无理由地拒绝专利许可请求人合理的无附加条件的许可要约,就被视为滥用专利权。但如果许可请求人在获得许可之前就已经使用了该专利,那么许可请求人还必须以专利权人为受益人,将足够的许可费做不可撤销提存。只有这样,许可请求人才可以强制许可为由,来抗辩专利权人对许可请求人的停止侵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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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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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有保护效力的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德国外观设计专利、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专利和在德国有效的国际外观设计专利。
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其是否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新颖性”就是指在该设计专利申请日前,没有相同的已知设计,主要是将单个的设计特征与已知的设计相比较。对“独特性”的判断,是基于设计的整体印象与已知的设计相比较。如果外观设计已经注册登记,那么就推定认为该专利是有效的,除非证明其在申请注册时不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如果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即使其已经注册登记,德国法院在审理侵权诉讼纠纷时,也可以判决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不需要单独分开另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但要由被控侵权方承担原告专利无效的举证责任。所以,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抗辩理由,就是证明该外观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
如果外观设计已经在中国注册或在中国首次公布,那么这个公布的效力同样影响到欧洲,这个外观设计在欧洲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他人在此之后在欧洲申请登记的外观设计是无效的。
判断产品外观是否侵犯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的标准,要看其是否会造成混淆危险。产品外观是否与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几乎相同,主要看整体印象是否相同或几乎相同,细节上的差异原则上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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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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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有保护效力的商标包括德国商标、欧洲共同体商标和在德国有效的国际商标。德国商标在德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只在德国有效。欧洲共同体商标经常也会被中国企业称为欧洲商标或欧盟商标,在欧盟27国均有效。为了与欧洲发明专利(不是在欧盟27国共同有效)相区别,较准确的名称应该为共同体商标,在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Alicante)的欧洲专利局申请注册。
商标必须具有区分力(区别性,显著性),作为商业流通领域中一种区分工具,以区别其所表明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同。文字、人名、数字、字母、图片、造型、三维立体形状、音乐旋律、声音、颜色或颜色组合以及气味都可以注册成商标。很多中国企业不知道在德国颜色可以注册成为商标,因此,在德国参展时引起了许多商权侵权纠纷。判断商标侵权的基本标准,是新的商标是否与老的商标有混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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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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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参展企业来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产品模仿的保护是比较陌生的,大多数企业都认为,只要产品不受专利或不再受专利保护,那么就可以自由模仿,这个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也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德国法院判例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现在已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9项中明确规定:如果一个产品的外部特征(包括技术特征)具有竞争独特性,有一定的知名度,即使这个特征不受专利或不再受专利保护,那么对这个特征的模仿,也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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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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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展企业一般都认为,如果在网络上做广告,尤其是网站所使用的服务器不在德国,就不会受德国法律管辖。这也是一种误解,其中隐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德国法院认为,只要网站可以在德国打开,就在德国有影响,广告后果就可能会发生在德国,那么德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就应该适用德国法律。因此,如果企业在网络上做了违反德国法律的侵权产品广告,当企业赴德国参展时,即使没有携带侵权产品,也没有在展会上发放产品宣传材料,权利人仍然可以申请针对该企业的紧急临时禁令。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企业可以通过在网络广告上发表限制产品销售范围的声明,来降低可能构成侵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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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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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主要有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和海关边境扣押程序,这些程序主要由德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比较特殊的程序是欧盟指令Nr. 1383/2003所规定的海关边境扣押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就是紧急临时禁令程序,这是在知识产权纠纷和竞争法纠纷中最常见的程序,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从申请紧急临时禁令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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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贸促会、德国佩尔策苏伦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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