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随着新冠病毒疫情的爆发,世界各国的政府都已经下令实施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来阻止这场瘟疫的蔓延。与此同时,各国际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也意识到人类正在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困难局面。显然,这一切势必会对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及申请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或者说是带来诸多的不便。因此,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申请人应该密切关注相关知识产权机构发布的最新消息,以提早做好应对准备。

7月20日,新闻来源:www.lexology.com

近期,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启动了一项试点计划,以对某些加拿大专利申请开展加速审查。这些申请涉及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且已经获得或正在等待加拿大卫生部的批准的医疗技术。

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人

该试点计划适用于以下专利申请人:
  -已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发明提出了专利申请;
  -属于小型实体。一般而言,小型实体包括个人、大学或雇佣员工人数不超过50名的企业。关于是否属于小型实体,人们应该向相关机构寻求专业的意见。

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

CIPO将会加快涉及新冠肺炎的产品的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这些要求获得保护的发明正在等待或者已经通过了加拿大卫生部的如下批准:
  -医疗器械许可证;
  -医疗器械营业许可证;
  -根据涉及新冠肺炎相关医疗器械的进口和销售的暂行法令而获得的授权;
  -研究性测试授权;
  -根据涉及新冠肺炎相关医疗器械和药品临床试验的暂行法令而获得的授权;
  -涉及临床试验的不反对通知书(No Object Letter);
  -批准通知;以及
  -根据涉及新冠肺炎相关药物的进口、销售和营销的暂行法令而获得的授权。

提出加速审查的要求

提出加速审查请求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向CIPO提交包含下列文件的信函:
  -一份解释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属于医疗技术且与新冠肺炎有关,而且专利申请人已经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了使用批准请求或者已经从加拿大卫生部获得了使用批准的声明;
  -一份小型实体声明(如果尚未提交);
  -一份要求专利申请对外公开的请求,如果该申请尚未对外公开(专利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的18个月内对外公开,如果没有要求优先权,则应自申请日起的18个月之内对外公开。);以及
  -一份关于专利审查以及支付审查费用的请求(如果尚未完成)。

加速审查

在加速审查请求获得批准后,专利申请人可能会在3个月内收到CIPO的来信(可能是审查员的报告或准许通知)。

错过加速审查的时限

如果专利申请人提出了延长时间期限的请求或者错过了任何截止期限,那么其专利申请将恢复常规的审查程序。

试点计划的期限和限制

试行计划仅限于50个专利申请,而且CIPO可以随时终止该计划。

与现有加速审查程序的比较

根据加拿大《专利条约》第84条的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专利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专利申请进行加速审查,而无需按照常规的程序进行审查:专利申请人支付了500加元费用;并提交了一份说明不加速进行专利审查可能会损害自己权利的情况的文件。

上述第84条规定适用于小型实体和标准实体("standard" entities),而且不限于任何特定类型的技术或监管批准程序。而试点计划的主要好处是,如果小型实体已经创造出了应对新冠肺炎的发明,而且该发明获得了加拿大卫生部的批准,那么此类实体可以提出加快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请求,而无需支付常规的500加元的官费。

此外,根据《专利条约》第84条的规定,专利部门的负责人不得超出其常规程序对相关专利申请进行加速审查。在如下情况下如果对专利申请进行了加速审查,那么专利部门必须将该专利申请恢复到常规的审查程序中:
  -专利部门的负责人已批准延长与相关专利申请有关的任何程序的时限;或
  -相关专利申请被视为或已被视为废弃(申请通常在被废弃后的12个月内可以恢复)。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试点计划中有关获得加速审查的限制的某些表述并不明确,而该计划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同样缺乏一定的明确性。

4月15日,新闻来源:www.mondaq.com

在本国法院宣布停止办公之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也随即表示可以视实际情况来延长知识产权申请人或者所有人根据《专利法》《商标法》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办理具体业务的时间期限。而除了上述延长期限的措施之外,加拿大为了应对新冠病毒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还对本国的《专利法》作出了修订。

具体来讲,加拿大国会在2020年3月25日便审议通过了一部《C-13新型冠状病毒紧急响应法案》,对该国的《专利法》以及其他超过15部的法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从《C-13新型冠状病毒紧急响应法案》中的内容来看,新的《专利法》中包含下列主要变化:

首先,根据新修订后《专利法》中的第19条4款1项的规定,专利专员在收到来自卫生部长的申请之后,可以授权加拿大政府以及其他在上述申请中指定的人士来在必要的范围内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某些专利发明以应对全国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在提交申请书时,卫生部长需要向专利专员详细描述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并保证首席公共卫生官已确认这是一起会波及全国的紧急事件。

其次,根据新《专利法》第19条4款5项的规定,因为上述情况不得不对外授予知识产权使用权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是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的,不过具体金额应该是“专利专员在考虑到授权行为所涉及的专利发明经济价值以及上述发明的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范围等因素之后,根据实际情况认为足以弥补知识产权所有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最终相关的专利发明并没有完全按照专利专员所规定的方式来使用的话,那么根据新《专利法》第19条4款8项的规定,此时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加拿大联邦法院发出一道法令,禁止加拿大政府或者任何已获得授权的人士再继续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相关的专利发明。而从第19条4款8项的表述来看,联邦法院在是否会发出这种法令一事上是拥有自由裁量权的。

此外,新的《专利法》明确指出这种授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第19条4款3项的规定,这种授权的到期日期应该是下列二者中的较早一个:卫生部长告知专利专员已经无需再借助该授权工作来应对此前申请中所提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期;以及,在专利专员做出授权决定的1年后。

最后,加拿大政府申请得到授权的期限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第19条4款9项的规定,专利专员在2020年9月30日之后就不能再以这种方式做出授权的决定了。

总而言之,在新冠病毒席卷全球之时,为了挽救更多生命,加拿大的知识产权机构做出了迅速的响应与调整,而这些举措是完全可以获得人们的掌声的。当然,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太多的影响,新的《专利法》也明确提出了合理的补偿标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应的创新成果。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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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共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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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反假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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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01) 888 495 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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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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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01) 888 551 1185

Email:reception@scc-csc.ca